从明年1月1日起,合肥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将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昨日(6日)《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正式出台,从明年起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将实行社会化发放,职工按3%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有关人员昨天介绍,目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尚没有启动。
机关事业单位也要交养老险
在职在编人员有没有被列入参保范围?对此新规定明确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该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将参加养老保险。根据规定,被列为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对原在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规定明确其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以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以职工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退(离)休人员和退职人员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政策规定,对单位退(离)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0%的,单位应为其超出部分的退(离)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缴费基数为超出部分的退(离)休人数与本单位人均月缴费基数之积,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
单位缴费具体办法出台
实行单位缴费,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此新政策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对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对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按规定,今后地税部门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按月申报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规定同时明确,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并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保职工将建个人账户
从明年起,该市、县经办机构将为参保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3%),按规定据实计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并按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应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及时准确记载个人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缴费单位、个人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新规特别明确,自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单位应当补齐,自该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至职工调入期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差额部分,其中调入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由调入单位补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实行人事代理人员自该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补足15年;不能补缴的,一次性返还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养老金将实行社会化发放
按干部、工人管理权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提前退休及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核定退休费比例后,其退休、退职养老金由市、县经办机构核发。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基本退(离)休费,按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费标准计发;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退(离)休人员应支付的待遇。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县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参保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种台账、名册等基础资料,管理养老保险档案,并按规定做好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工作。参保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个人账户随本人转移。
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今后,该市养老保险基金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增值运营以及管理经费收支,每年将进行编制预算、决算,执行全市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事业单位经费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养老险基金将由三方负担
今后,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按规定,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是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承办本区(开发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介服务机构受市、县经办机构委托代理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申报工作。
拒不缴费将强制执行
新规定明确,今后缴费单位如果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地税部门首先将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自欠缴之日起,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单位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税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新规同时对相关工作人员也作出了多种约束,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养老保险费流失的,将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参保个人需补缴保险费
新规在附则中同时明确,对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需补办参保手续,并补缴自应参保之日至本规定施行之日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对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自明年1月1日起6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费率和实行时间,并先行启动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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