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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守入世承诺 开创我国保险业融入国际经济新篇章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2月01日 11:40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程进入新阶段,开创了我国融入国际经济的新篇章。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保险业做出了高水平、宽领域、分阶段的开放承诺。入世五年来,保险业坚持对外开放,信守入世承诺,利用开放推动行业改革、促进市场发展,同时加强和完善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开放风险。回顾五年来的开放进程,市场开放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了新动力、增添了新活力。

    一、保险业对外开放基本情况

    (一)保险市场开放状况

    入世五年来,保险业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到目前为止,除了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外资设立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股比不超过50%等限制外,保险业基本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快了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的接轨。2004年底,保险业结束入世过渡期,率先在金融领域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我国保险业逐步实现了从封闭到开放、从局部开放到全面开放的平稳过渡。

    截至目前,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7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21个营业性机构,135家外资保险机构设立了近200家代表处。外资公司保费收入从2001年底的33.29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05年底的341.2亿元人民币,与入世前相比增长了约9倍。2005年底,外资公司占全国市场的份额为6.92%,较入世前的1.58%增长了5.34个百分点。在北京、上海、深圳和广东四个开放较早、外资保险公司较为集中的地区,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分别占当地市场份额的19.43%、17.37%、10.14%和8.86%。

    在业务险种方面,保险业积极引进国际上经营有特色的专业保险机构,填补了国内保险业部分空白。在经营地域方面,积极引导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推动地区经济均衡发展。

    保险业对外开放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支持中资保险公司走向国际资本市场以及在境外上市筹集资本。随着保险市场扩大对外开放,中资保险公司的海外融资和投资取得了重大发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已分别在境外上市。此外中资企业积极探索和开拓国际市场,已在港澳、东南亚、欧洲和北美等地区,共设立了43个保险营业机构和9个保险代表处。

    (二)国际保险监管合作情况

    加入世贸组织,扩大对外开放,推动了我国与国际保险界的交流与合作。五年来,通过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对外开放国际合作体系”,保险业在加强国际合作,参加国际组织活动,发挥我国在国际保险业界的应有作用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不断扩大,国际地位逐步提高。

    1、丰富活跃的国际组织合作。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合作。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多次率团参加其IAIS年会并发表讲话,协助其在京举办多个大型国际活动。2006年10月16日至21日,中国保监会在北京主办了第十三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年会。来自94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界精英人士近700人参加了大会,温家宝总理亲切接见了主要参会代表,黄菊副总理出席开幕式并致辞。2005年,中国保监会首倡发起成立“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机制,发表《北京宣言》,并根据《北京宣言》于2006年召开了首届“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2007年,第二届“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将在韩国首尔召开。2005年,中国保监会正式加入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IOPS),并当选其执行委员;与OECD合作举办了多次活动,并与日内瓦协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也保持了密切联系。

    2、认真务实的双边合作。目前,我国保险业已与德国、新加坡、韩国、美国和中国澳门、中国香港签署了保险监管谅解合作备忘录,并以此为框架展开信息共享、人员培训和监管合作等广泛的双边合作活动。中美方面,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举办4次中美保险会谈,并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建立了保险工作组开展监管合作。中欧方面,与欧盟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建立中欧保险对话机制,积极参加了中欧财金政策对话和金融服务圆桌会议。另外,在中韩、中加合作等方面,积极参加了双边金融领域对话机制,保持了经常性会晤。

    二、保险业对外开放效果评价

    对外开放促进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全面促进了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保险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引导外资保险公司向保险业的薄弱环节和领域发展,推动中外保险公司同场竞技、优势互补,共同形成保险市场发展的内外合力。入世五年来,保险业保持了快速稳定的增长态势。市场开放加快了保险市场主体建设,行业发展基础不断加强。世界顶级的保险、再保险和保险经纪公司进入市场,促进了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市场结构日趋合理,保险业得到均衡发展。

    二是保险业竞争力得到提高,服务水平得到改善。市场开放引入了国际先进的保险专业技术和经验,促使保险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创新能力明显加强。在新的市场环境中,保险公司的经营观念和经营机制有了明显转变,经营管理逐步走向成熟,业务增长方式逐步从单纯注重规模向重视质量和效益转变,发展模式从粗放经营向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转变,企业内部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国有保险公司在我国国有金融企业中率先完成股份制改革和海外上市,有力地推动了保险行业企业制度建设。开放促进了保险业管理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营销模式等创新,使保险产品和服务逐步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过渡,保险的各项功能不断完善,市场覆盖面有了明显提高,保险更加贴近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三是保险监管水平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得到加强。入世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促使保险监管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的观念逐步增强,监管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结合保险业开放和发展的需要,保监会加快完善保险法规制度,稳步推进各项制度改革,积极借鉴和吸收国际保险监管的先进经验,加快保险监管与国际的接轨。保监会建立健全了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三位一体”的保险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了保险监管效率和透明度,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充分协调和发挥政府监管、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合力作用,加强政策引导,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保险的各项功能日益发挥,社会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保险市场开放以来,共有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的境外资金,通过设立外资保险机构和参股中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同时带动了大量相关资金投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改善了投资环境,推动了资本市场发展。保险通过风险管理、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为我国经济改革、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经济推动器”的作用不断加强。养老保险、医疗健康、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领域国际经验的借鉴和引入,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强。外资保险公司进入西部地区,激活了当地市场,推动了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在新的开放和竞争环境中,保险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拓宽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保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对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看到对外开放积极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应全面看待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市场的发展。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凭借成熟稳健的经营理念、完善的内控管理手段以及良好的风险管控意识,获得了我国市场的认可,保持了较快的发展;而有些外资公司没能很快找到自己的市场定位,制定有效的经营发展策略,经营效果不很理想,主要原因就是这些跨国公司未能很好地适应我国本地市场,实施本土化发展战略。保险业发展必须要符合国情,遵循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而言,应进一步积极实施本土化发展战略,适应市场环境,打开发展局面。

    三、下一步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政策

    入世过渡期结束以后,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时期,对外开放形势也出现了新的特点。例如,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主要形式开始出现多元化趋势,参股和海外上市成为继市场准入之后两种重要的开放形式,外资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也由过去的以市场准入为主,转换为多种方式并重、多种渠道并存,对市场的渗透逐步加强。另外,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环境下,一些外资金融集团通过分别准入的形式,同时涉足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并在发展中逐步整合金融资源,力求发挥集团化经营的合力优势,将对中资金融机构形成更大的竞争压力,也对现行监管体制提出新的问题。

    市场开放形势的发展,向保险业提出了新的任务。今后保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坚持通过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促进保险业改革和发展,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全面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

    始终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宗旨,通过扩大开放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中外资保险公司有序竞争、共同发展,加强保险业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市场的多元化需求。通过引进外资,加快保险业结构调整,实现产险、寿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均衡发展,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同时,促进保险公司形成合理的业务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完善保险产品结构,努力探索保险业新的增长点。

    (二)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化进程,做好世贸组织新一轮等国际多双边谈判工作

    目前,多哈回合谈判进展不是十分顺利,在多个领域遭遇困难。我国保险业支持世贸组织关于逐步推进市场开放的原则,立足保险业发展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包括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自贸区谈判等在内的国际服务贸易谈判活动,配合谈判进程。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营业机构,为“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服务。

    (三)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依法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在保险业对外开放过程中,继续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健全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提高保险业竞争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发展和金融安全。密切关注保险业对外开放中出现的新趋势和新问题,完善各类投资方式的安全保障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掌控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措施、丰富监管手段。积极拓展国际保险监管合作,加强对跨境保险交易活动的监控,防止国际保险市场风险的扩散,切实保障境内投保人的利益。扩大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形成保险监管的合力效应。

    四、入世五年来保险业对外开放大事记

    1、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对外开放进程进入新阶段。入世过程中,保险业做出了高水平、宽领域、分阶段的开放承诺,开创了我国保险业融入国际经济的新篇章。

    2、2003年底开始,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营业机构的形式,在原有的分公司和合资公司基础上,增加了独资子公司,至此,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形式已无限制。

    3、2003年底开始,除有关法定保险业务外,向外资非寿险公司放开所有业务限制。

    4、2004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此前已经设立的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改建为独资保险公司。通知发布后,中国保监会共批准四家符合条件的外资财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公司。截止目前,外资财险公司在华设立的营业机构,既有分公司,也有独资公司,还有合资公司。

    5、2004年底开始,对外资保险公司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保险公司可在任何城市申请设立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截止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已在1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10家外资保险公司在4个中西部城市设立总分公司12个,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东北老工业基地3个城市设立总分公司5个。设立外资保险机构较多的城市主要有:上海(26个)、北京(26个)、广州(12个)、苏州(7个)、杭州(6个)、成都(6个)。

    6、2004年底开始,除有关法定保险业务外,向外资寿险公司放开所有业务限制。

    7、2005年12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代表中国保监会当选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IOPS)执委。

    8、入世后,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降低,至2005年底,取消法定分保。

    9、国际监管合作取得重大进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先后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2006年10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13届年会在北京成功举行,94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出席此次会议。目前,我国已与美国、德国、新加坡、韩国、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保险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0、中资企业积极探索和开拓国际市场,已在港澳、东南亚、欧洲和北美等地区,共设立了43个保险营业机构和9个保险代表处。截至目前,中资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营业和非营业机构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为:香港(24家)、英国(9家)、美国(6家)。
 
来源: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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