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险资入市有新规 偿付能力决定股票投资规模

2009年04月08日 06:5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丁冰

    投资主体和规模增加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大扩容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将大大增加。保监会7日发布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明确,满足“建立专业管理体制、配备专业人员、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等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可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较此前仅有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此业务,投资主体大大增加。

    同日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满足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等相应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开展此项投资。其中,寿险公司可投资的比例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险公司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和之前的5%和2%相比,投资比例得到提高。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可投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发起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相应的债权投资计划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保险公司可自主决定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方式,并报保监会备案。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可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40%;投资A类或者B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50%;投资C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40%;同一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专业管理机构发行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60%。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可适当调整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

    鉴于基建债权投资计划具有较高流动性风险,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应将债权投资计划主要配置负债期限较长的传统产品,投资型产品配置债权投资计划的,应当做好流动性安排。保险公司可根据债权投资计划的期限、收益和额度,开展保险产品创新。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规定,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必须具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健全的公司治理,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清晰的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此外,指引还对专业人员人数及从业年限作出详细规定。

    指引还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每设立一个债权投资计划,应当从管理费年收入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暂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主要用于赔偿专业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操作错误、管理失职等,给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或者债权投资计划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保监会备案后,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债权投资计划。向保险集团内部保险公司或者向其关联机构募集资金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发行规模的60%。

    债市投资品种“添新丁”

    险企投资地方债和无担保债开闸

    保监会7日发布的《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明确,将增加地方政府债券,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为保险资金新投资品种。

    对此,有保险公司人士表示,由于地方债收益率偏低,目前各保险公司对中期票据的兴趣更大。据了解,上周五我国首只地方政府债——新疆债上市首日即跌破百元面值。

    对于无担保债券的投资细则,通知规定,投资无担保债券计入企业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5%;投资境内市场发行人为中央企业的、具有AA级或相当于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一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且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国际公认信用评级A级或相当于A级的无担保债券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5%,且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1%;投资同一企业发行的有担保企业债和无担保债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且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对于地方债的投资,保险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此前,保险机构在债市仅可投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并不包括无担保债券。一债券投资人士表示,大型优质国企发行的多为AAA级中期票据,其违约的概率非常小。此外,目前AAA级3年期、5年期中期票据与一年期央票的利差都比平均利差高出约10个基点。因此,AAA级的中期票据相比其他债券,很具投资价值。

    此外,通知还规定,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保险机构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的,不得增持无担保债券。

    为防范债券类资产投资风险,同日下发的《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规定,保险机构需设独立的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岗位),且符合下列条件: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信用评估部门,与固定收益部门、基础设施投资部门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高管分管;保险公司在资产管理部内部设立信用评估岗位,负责信用风险管理;根据行业差别和管理流程,配备独立的信用评估人员。


    如符合拥有独立资产管理部门、满足相应投资规则等一系列要求,中小保险公司就可直接投资股市,不必再绕道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连续两季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不得增仓股市,股票投资规模将与偿付能力挂钩。这是保监会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等文件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放宽管制与风险防范并重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明确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和市场化原则,选择股票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并向保监会备案。

    此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需经批准才可委托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众多中小保险公司都要委托其他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间接进入资本市场。

    为防范直接投资股市带来的风险,《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需设有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且设置股票投资的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绩效评估、清算、核算以及系统支持等岗位;研究、投资、交易实行专人专岗,与其他投资业务严格分离;根据账户/组合性质、管理资金规模,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股票投资人员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机制;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股票投资管理规则,包括决策、研究、交易管理制度;应当建立覆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风险控制体系,实行独立于投资管理的报告制度等。

    投资规模与偿付能力挂钩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总资产基数,严格控制短期融资,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止过度利用杠杆融入资金投资股票;应当按季进行股市风险压力测试,分析风险暴露程度,股票市场发生大幅波动等非正常情况,必须加大测试频率和测试范围,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向监管机构提交《股票投资风险控制报告》;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分散化原则,设置行业和个股集中度指标,规范参与股票申购、增发、配售等行为,防止出现集中风险及锁定期限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行为。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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