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继上市交易单位为50吨的燃料油新合约之后,1月4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再出手开出2011年第一张罚单。
该交易所网站公告称,客户董欣昕,交易编码01412159,2010年12月16日至2011年1月4日期间,其交易行为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根据《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2个月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2010年下半年以来,各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分别出台了针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规定和措施,如调整了部分合约的日内交易手续费标准、提高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等,旨在打击违规交易、制止异常交易行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不少业内人士认为,2011年我国期货行业的监管环境仍将沿着促进市场功能良性发挥、抑制市场发展不均衡及市场过度投机的主线发展,监管层对于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和实体经济的能力将有更为具体的要求,并将继续加强市场监管,防患于未然。
另据介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遏制过度交易,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上期所早在2010年11月就出台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及有关处理标准及程序。
根据《规定》要求,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