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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参与期指路径日渐清晰 基金参与办法浮出水面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09日 08:28
蒋家华
    种种迹象表明,有关部门正在按照“积极稳妥,平稳推进”的原则推动股指期货的上市工作。上周六,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控制办法》及《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对外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分析,在短时间内密集公布了6部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配套的规章,表明了有关部门为股指期货上半年推出做着最后的冲刺。

    自去年以来,围绕股指期货的推出时机、推出之后对市场的影响以及相关机构如何参与股指期货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息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多次在公共场合表明的推出股指期货的意义和决心,但对于具体推出的时间一直没有明确。

    直到今年2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后,关于股指期货实质性进展才算打开。业内人士称,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才正式给了股指期货一个名正言顺的“准生证”。

    《条例》通过后,金融期货、商品期货的准备工作进入了快车道。2007年3月16日国务院第489号令,公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紧接着,3月30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并称两个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施行。

    而上周六,又密集地同时公布的三个办法,明确了券商IB制度参与股指期货的门槛。

    与此同时,一份下发给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正在征求意见,《通知》明确了基金参与股指的模式、门槛和具体的细节。

    而在不久前,中金所相关人士在“股指期货产品、金融期货市场制度设计与未来发展”的发言中表示,随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相关配套实施制度正式出台,中金所根据新的《条例》及监管机构相关配套实施制度进一步修订的各项交易所规则也将随后陆续推出。

    他还特别指出,在这些相关配套制度、细则中,证监会正和银监会协调即将颁布商业银行如何获得中金所特别结算会员资格的有关规定,而允许QFII参与中金所交易的有关政策也很快会明朗。

    业内人士认为,其实早在中金所开业初期,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就被提及,相关信息显示,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将充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提供资金清算服务、保障股指期货保证金的封闭管理和运行。

    上述中金所人士在我国各主要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市场模式的政策建议中,还为特定意义的QFII,设计了“须作为客户参与,须指定国内代表人办理开户流程,须在境内期货公司开户交易,须在境内期货公司或境内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交割”的参与路径。

    尽管目前市场还存在股指期货推出时机尚不成熟的声音,但种种迹象表明,监管层早日平稳推出的决心已日益明确。此前,中金所总经理朱玉辰多次对股指期货推出的作用作了比喻,他表示,股指期货的推出就像给一辆车装上了刹车和倒档,这样才能更平稳的运行。他还说,股指期货就是一个温度计,他本身不能改变市场的冷热,并不会对市场造成助长助跌。

    “相关办法的出台使机构参与股指的雏形已经显现,但具体的推出时间并非一个部门能说了算,市场将拭目以待。”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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