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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跨国公司用汇制度将进一步放宽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5月10日 09:13
王亮亮

    外汇储备的激增使得原来密不透风的资本项目流出管制似乎失去了意义,继境内个人购汇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购汇额度之后,企业层面的外汇资金境外运营也有望进一步放开。

    “自2004年11日1日《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以来,截止到2006年底,已批准30家中资企业集团累计境外放款额度155亿美元,实际汇出资金约106亿美元;16家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19.6亿美元,实际汇出14亿美元。在外汇资金集中方面,我们已经批准了通用电气、中外运实现了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在4月27日召开的“中国外汇论坛”———“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专题”上,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孙鲁军表示。     

    他称,尽管中、外资跨国企业集团对境外放款的动因有所不同,但是从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角度来说,其目的是相同的,即以一家成员公司为核心,实现境内资金集中统一调配、降低资金成本,以提高整个集团财务管理水平。

    据其介绍,截止到目前,我国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先后共出台三项政策,分别是2004年11月发布的《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4号文件)的全国性文件,以及外管局2005年针对上海浦东新区、2006年针对天津滨海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

    孙鲁军表示,在现行政策下,中、外资跨国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资格条件门槛仍然较高。


    对中资跨国公司来说,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中资跨国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被评为二级以上。

    对外资跨国公司的要求是:外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20%;且对已经进行的上一笔放款,在规定期限内已经收回本金和利息。

    外汇资金内部运营主要涉及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两个方面。同时对境外放款实行严格的额度管理:中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20%。外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对于资金来源也有严格限制,根据104号文件规定,跨国公司仅能动用境内成员公司的自有外汇,包括外汇资本金帐目的外汇和经常项目帐户里的外汇。但是,随着国内外经济联系的紧密以及我国外汇储备的大幅增加,此项政策的调整可能势在必行。

    “目前在上海浦东和天津滨海新区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中已经做了一些突破,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在外汇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用人民币购汇来进行外汇资金的运营。”孙鲁军表示。

    “上述试点尽管政策实施时间不长,但是取得的效果比较好。”孙鲁军称,可在此基础上采集经验,采取系列措施以进一步改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上述措施包括:进一步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和外汇资金内部管理的资格条件,让政策惠及到符合条件且更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型跨国公司里面去;允许运作资金来源多元化,目前中国的外汇资源相对充足,利用这个时机,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人民币购汇来进行境外的放款;简化业务审核程序;促进跨国公司创新外汇资金使用的业务操作品种与手段;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核准的后续管理、日常监管及统计监测工作,加强事后审核与事后监管。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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