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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通知:将调减今年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3月03日 07:32
    放开外资银行进入拆借市场相关限制;扩大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主体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将调减2007年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据悉,这一指标将调减近一半,而去年的指标为600亿美元。通知自4月1日起实施。

    有关人士透露,外汇局将与相关部门配合,出台有利于金融机构在境内融资的政策措施。比如,放开外资银行进入境内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限制,扩大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主体范围,扩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业务等,以拓宽金融机构外汇资金来源渠道。

    这次调整还将“期限在90天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纳入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范围。此前,这种信用证不在短债指标核定范围。

    外汇局介绍,近年来我国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增长过快。到2006年底,外债余额同比增幅约14%,其中短期外债增长约16%,短期外债占全部外债余额的比例在57%左右。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短期外债管理政策调整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不涉及一般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对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的控制,将允许各金融机构分期、分步达到预定的调减目标。

    这位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外资金融机构目前资金来源结构的特点,这次仅对其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较小幅度的核减。

    这次调整有助于控制短期外债规模,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促进国内资金资源有效利用。但业内专家指出,由于我国外汇规模增长太快,这一调整对缓解流动性过剩作用有限。

    外汇局这次发布的《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划定了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范围,将期限在90天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个人存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等对外短期债务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通知还规范了对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其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短期外债指标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外资银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跨地区调整等问题。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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