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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全文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2月30日 08:18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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