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多重因素影响,金融领域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如,犯罪分子利用“高收益、低门槛、零风险”等噱...[详细]
近年来,一些宗族宗亲会未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擅自设立、组织运作不规范,一些发起人通过宗族宗亲会以公益之名设下集...[详细]
一些不法分子借“新三板”转板上市等概念炒作,利信息不对称优势,编造“新三板”挂牌企业即将到北交所上市、股价...[详细]
尤优经过几次被骗后,下定决心要当一名防范非法集资的博主,她创建直播间“不被骗的尤优”,经常和丈夫达利帮粉丝答疑解惑。这天晚上,尤优和达利收到了粉丝...详细>>
近期,一款名为“凤凰潮”(后改名“凤凰V讯”)的APP软件被多地官方认定是“传销式资金盘骗局”。其实控人叶建益已被警方刑拘。“凤凰潮”号称“零成本、零...详细>>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我国法律体系没有民间借贷的概念,它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所谓正规金融机构就是经国家批准的机构和业务,民间借贷就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非形式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从概念上,民间借贷形式现在法律上没有禁止,非法集资罪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1、以高息融资为饵,以合法载体包装,进行非法吸储。2、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严重。3、难取证、难定性、难追赃、难处置。
一是编造虚假项目。通过注册合法企业,以响应国家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为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友情提示:营业执照只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身份证”,从事金融业务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二是虚假宣传造势。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三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友情提示: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四是利用亲情诱骗。参与人为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看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看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1.高息“诱饵”不动心;2.老板“实力”不崇拜;3.“官方”背景不可信;4.“合法”吸储不大意;5.熟人“热心”不轻信;6.违规吸储不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