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警示案例剖析
编者按
受多重因素影响,金融领域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如,犯罪分子利用“高收益、低门槛、零风险”等噱头诱导消费者投资的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有效普及金融安全知识,最大限度提升公众金融素养和风险识别能力,本报“守好钱袋,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栏目聚焦当前风险高发的领域,以案例解读剖析犯罪手法,以场景再现讲述识别方法,希望以此让更多人学会如何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冰葡萄“代种”陷阱
案情简介:张某从苏某某的农业合作社租赁160亩土地,种植了58000棵冰葡萄树苗。参考住宅楼销售预售的方法,张某开始以冰葡萄产权预售方式来吸收资金。张某将冰葡萄30棵分为一组,每组的认购价格是4500元。投资人员签订合同交款认购后,可以得到所认购冰葡萄十年的产权,每年所产的冰葡萄如果投资人员自己采摘,收益就全部归投资人所有。如果是委托A公司工作人员采摘并销售,公司收取10%的管理费。张某通过广播电台、报纸、业务人员等形式进行宣传,吸收公众存款对象95人,最终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91.3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虚假宣传造势,获取信任。在市内广打广告,在高档商务写字楼租赁大面积办公室,豪华装修,用照片合成与领导人的合影,伪造成公司实力强、资金雄厚、有背景的假象。通过聘用业务员发展下线进行宣传,以发放小礼品的方式引诱群众关注,形成业务前景乐观的假象。
二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实现非法目的。张某某成立的A公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资料齐全,集资人投资时与A公司签订书面合同,A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看似公司经营合法、宣称的冰葡萄预售与委托种植相似,使群众深信不疑。
三是高利诱惑。鼓吹高收益低门槛零风险,快速致富赚钱不费力等噱头诱骗社会公众投资。
防骗小贴士
以种植经济作物名义,吸引群众投入资金认购,实际并不交付或不完全交付实物,投资回报也与种植经济作物数量无关的行为,均为非法集资。
蚂蚁致富神话
案情简介:汪某某利用虚假出资成立的空壳公司,在实际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和利息的手段,诱骗投资者与其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方式为:投资者以租养或代养方式,以每组1万元的价格购买汪某某提供的蚁种,汪某某承诺以35%—80%的年利息回收蚂蚁,每37天返还本息一次,分10次返清本息。同时,汪某某还在辽宁各地大肆聘请当地人员设立分公司、代办点,并支付吸收资金额5‰左右的提成,迅速扩大了集资范围。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汪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与投资者共签订10万多份合同,非法募集资金29.95亿元。
作案手段
一是豪掷巨款,制造声势。广发广告,宣传企业形象,给人实力雄厚的假象,还通过庆典、赞助活动等方式,获得机会和领导、明星合影,增加公众的信任度。
二是假借实业,实为行骗。先制造一个蚂蚁养殖神话,向投资群众宣传蚂蚁产业利润如何之高,使得投资者相信所投资本金和利息能够保障。而实际上,集团注册资本均为虚假出资。后期随着养殖户越来越多,有一半的养殖户没送蚁种,但养殖合同依然有效,到期返款。
三是设代办点,铺集资网。为迅速扩大集资范围和增加集资金额,在各地设立分公司,采取支付集资款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迅速在辽阳、营口、本溪等地开办了几十个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再下设代办点、经销处、咨询处等,触角伸向最底层的熟人社会。
防骗小贴士
以养殖动物等名义,吸引群众投入资金认购、认养,实际并不交付或不完全交付实物,投资回报也与养殖动物无关的行为,均为非法集资。
庄园开发骗局
案情简介
广东省化州市某些企业利用城市居民热衷农业投资,而相关农业项目融资管理不严格等条件,以共同经营果园的名义,先后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多地进行招商活动,有的还在当地设立了分公司,采取向出资人出具股东权益证方式,承诺如投资果园开发,将获得定期收益,从而吸引了大批投资者。6年时间里,共对外签订合作开发果园合同8600余份,开发果园44000余亩,集纳人民币4.5亿余元,涉案人数5200多人。
这些企业以合作开发化州当地的山地为名,先向农民承包山地进行整体开发,然后以五亩为一个单元对外进行售卖,约定果园产生效益后开发商得利20%,集资者得利80%。由于监督管理机制的缺失,开发商随意挥霍和恶意转移资金,加上水果价格大幅下跌,开发商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中的收益责任,造成集资者利益受损。
作案手段
一是利用地方政府对农业开发项目的支持大做文章,坚定了投资者的信心,使企业在较短时间里在全国各地顺利实施招商活动。
二是在进行招商活动和广告宣传时,过分夸大了收益情况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
三是虚增注册资金,造成企业实力雄厚的假象,掩盖经营危机。
防骗小贴士
以共同经营农作物名义,吸引群众投入资金认购、认养,实际并不交付或不完全交付实物,投资回报也与种植物数量无关的行为,均为非法集资。
苜蓿草的诱惑
案情简介
席某某、李某、包某某、张某某在哈尔滨市注册成立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在石家庄市区、井陉矿区等地虚假宣传联合种植苜蓿草,通过该公司众多业务代理人与群众签订苜蓿草联合种植合同书进行集资活动,承诺集资半年可获得33%的利息回报,集资三个月得利息20%。截至案发,某某公司非法集资达9800余万元,3000余万元群众集资款无法返还。
作案手段
一是宣称高额回报。公司对外宣称种植苜蓿草可以得到高收益,参与集资可以得到高回报。
二是虚构项目。公司对外宣传已种植了10万亩苜蓿草,并通过岳某某、李某某等业务代理与群众签订苜蓿草联合种植合同书进行非法集资。实际上直到案发时也未见到苜蓿草的影子。
三是虚假宣传。对外宣称与某某农业科学院等有合作关系。后经过司法机关调查核实,某某农业科学院等从未与某某公司签订任何合作协议或发展任何合作项目。
防骗小贴士
任何承诺高额回报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要被企业“高息”“高收益”等虚假宣传误导。
托管造林的幻梦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无业人员崔某某通过中介公司虚假出资500万元,注册成立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某任董事长,刘某某任总经理。二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承租写字楼,虚构投资合作托管造林项目,大肆进行宣传。在半年时间里,先后诱骗70余人向公司投资1029万元,签订了560亩林地托管合同。
由于公司没有经济实体,没有正当的经营业务,运转靠后面投资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到期本息及介绍人的提成返点,维持到2005年5月,公司开始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刘某某、崔某某随后潜逃。非法吸纳的资金除小部分用于购买林地、支付投资人短期回报外,其余大部分资金被二人挥霍一空,造成投资人损失600多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高额回报做引子。对外宣传许诺,支付林木投资月息为4%—10%,介绍购买林地的,则可获得18%的高额提成。
二是林地托管做幌子。先与某村签订租赁该村林地40亩、租期10年的协议,然后对投资者谎称,公司买了河北及内蒙古等地的3580亩地,进行林地开发,吸引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林木托管协议书或合作托管造林协议书。
三是上课参观洗脑子。将群众带到公司上课,向他们提供在河北某县签订的40亩林地租赁合同及林权证,并带他们到该林地参观,鼓动投资者融资购买林地,获取高额回报,然后将林地卖出去。
四是亲戚协助当骗子。通过亲戚、朋友关系把投资人拉入骗局。崔某某的婶婶高某某直接介绍他人向公司投资,帮助刘某某、崔某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77万元。
防骗小贴士
投资理财一定要认准正规持牌金融机构,不要被企业虚构的项目和虚假宣传的企业背景所迷惑,更不要被亲朋好友和街坊邻居的口口相传误导。
借合作社圈钱
案情简介
耿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某某合作社为名,印制合作社“互助资金单”“互助资金结算单”等,以承诺支付6.03%的高额年息、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开会、大喇叭、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夸大宣传合作社发展前景及实力,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400余人吸收存款360余万元,给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0余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收购果农水果后,不支付货款,而是以货款存入其合作社可获得高利息为名,引诱果农将货款存入其经营的合作社。
二是以合作社名义,以资金互助为名,对外宣传存款可获得高额利息,吸引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无关的人员为会员,承诺固定高息,吸收存款。
防骗小贴士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但内部信用合作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应在成员内部封闭使用,不得对外吸储放贷,不得支付固定回报,非个人成员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资金。(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提供资料,农村大众报记者祝超群整理)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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