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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双轮动债券:关于第七次分红的公告(2015-10-16)

2015年10月19日 11:2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第七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10 月 16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交银双轮动债券

  基金主代码 519723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4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

  公告依据 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

  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红为对 2015 年度基金利润实施的第 3 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交银双轮动债券 A/B 交银双轮动债券 C

  519723(前端)、519724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519725

  (后端)

  基准日下属分级

  基金份额净值(单 1.062 1.052

  截止基准日下

  位:元)

  属分级基金的

  基准日下属分级

  相关指标

  基金可供分配利 32,468,457.01 2,718,947.06

  润(单位:元)

  截止基准日下属

  分级基金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分

  16,921,277.07 1,423,395.31

  红比例计算的应

  分配金额(单位:

  元)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

  0.20 0.20

  位:元/10 份基金份额)

  注: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B 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

  费模式,前端交易代码即为 A 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后端交易代码即为 B 类基

  金份额交易代码。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若

  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1 元时,则基金须进

  1

  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该次收益分配的基准日,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50%。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为 32,468,457.01 元,每份 A/B 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 0.031 元;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 2,718,947.06 元,每份

  C 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 0.021 元。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50%。因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本次 A/B 类

  基金份额每份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 0.016 元,C 类基金份额每份需分配的最低金

  额为 0.011 元。上表中的“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

  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

  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数”。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5 年 10 月 20 日

  除息日 2015 年 10 月 2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10 月 22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 红利再投确认日为 2015 年 10 月 21 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

  明 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现金红利将按 2015 年 10 月 20 日

  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再投资所得的基金

  份额将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 年

  10 月 22 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

  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持有 A/B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

  后端申购费。

  注:1、本次分红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七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复核。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则默认

  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 2015 年 10

  2

  月 22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直

  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

  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

  咨询;场内销售机构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

  记日)最后一次提交并被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本公司提请

  想要修改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请在 2015 年 10 月 19 日下午 3 点前尽早

  到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并在修改分红方式 T+2 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

  为 T 日)后(含 T+2 日)向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以保障在本

  次及以后的分红中获得相应的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

  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

  分配方式,且在任一销售机构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

  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无

  效。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甲和销售机构乙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该持有人至销售机构甲成功修改了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则其在销售机构甲持

  有的基金份额采用新的收益分配方式,但其在销售机构乙持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

  原来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分红方式,

  3

  或在基金的开放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为准。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000,

  021-610550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查询当前的分红方式。

  6、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7、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

  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8、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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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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