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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年10月13日 09:4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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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2年8月6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1047号)和2012年8月13日《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

  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714号)的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29日正式

  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品种。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8月28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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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42

  七、基金的募集 ............................................................................................................................ 4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6

  十、基金转换 ................................................................................................................................ 52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53

  十二、基金的投资......................................................................................................................... 54

  十三、基金的业绩......................................................................................................................... 62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64

  十五、基金的财产......................................................................................................................... 65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66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69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二十一、风险揭示......................................................................................................................... 7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81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3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24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二十八、备查文件.......................................................................................................................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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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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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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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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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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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收益率

  50、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7 天持有周期:规则如下:

  (1)本基金对每一份基金份额,分别计算“7 天持有周期”;

  (2)认购份额的“7 天持有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周对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例如: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日是周三,那么周对日就是以后的每周三(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3)申购份额的“7 天持有周期起始日”为申购申请日后第一个工作日,“7 天持有周

  期到期日”为申购申请日的周对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例如:如

  果申购申请日是周一,那么周对日就是以后的每周一(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4)基金份额若在“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有效申请赎回,“7 天持有周期”终止。

  61、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认购份额的“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周

  对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购份额的“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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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申请日的周对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2、周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是周几,在后续日历周中就对应周几(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如:周一对应后续的周一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其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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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46层06-08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 号华润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立信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福州、南京、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

  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5年9月27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76只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具体包括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

  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QDII)、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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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深证

  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

  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

  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

  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

  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

  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

  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机构快线货

  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其中嘉实增

  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

  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物资部研究室、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处

  长、副巡视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苗菁先生,董事,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中煤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项目经

  理、投资管理部业务经理;2004 年 3 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业务经

  理、副经理、经理、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经理;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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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rnd Amlung 先生,董事,德国籍,德国拜罗伊特大学商业管理专业硕士。自 1989 年

  起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在私人财富管理、全球市场部工作。现任德意志资产与财富管理

  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全球战略与业务发展部负责人,MD。

  Mark 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任

  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

  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MD。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

  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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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MBA。历

  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证券

  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 年 3 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08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魏莉女士,金融硕士,CFA,CP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

  于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中国银行澳门分行资金部经理。2008 年 7 月加盟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工作。2009 年 1 月 16 日起至今任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1 月 16 日起至今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9

  日起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24 日起至今任嘉实 1 个月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29 日至今任嘉实薪金宝货币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9 日起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文玥女士,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货币市场交易员及债券投资经理。2014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金管理部。2014 年 8 月 13 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以及本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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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曈先生,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

  场部、机构业务部业务经理。2014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 28 日

  至今任嘉实活钱包货币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12 年 8 月 29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8 日桑迎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

  席投资官经雷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王茜女士、现金管理部总监万晓西先生、资深基金

  经理胡永青先生、嘉实国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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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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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投

  资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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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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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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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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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共 287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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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

  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

  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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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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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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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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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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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

  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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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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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证 500 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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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国

  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

  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证 500 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

  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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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25870686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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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大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66777766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313 室

  电话 (0571)87759328 传真 (0571)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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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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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住所、办公地址

  层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1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96588 ( 青 岛 )、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4006696588(全国)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1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86775044 传真 (025)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14)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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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1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96699

  (1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 025 ) 96098 、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4008696098

  (1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961200 ( 深 圳 )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4001961200(全国)

  (18)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96699

  (19)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2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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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21)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2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2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2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5109729 传真 (0472)5176541

  0472-96016

  010-9601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25)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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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26)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州联合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27)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2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2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3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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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3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3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3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3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3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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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36)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3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办公地址

  1806-1808 室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注册地址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38)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3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http://www.jjm.com.cn

  网址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http://www.txsec.com

  (4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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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4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4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4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4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业网点

  (4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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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4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4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38507679 传真 (021)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5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95579 或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5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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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办公地址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5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话 (0571)95548

  (5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5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住所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深南

  办公地址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025-51863323(南京)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5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5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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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5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5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4006666888、(0755)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33680000

  (5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4008888788 、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10108998

  (6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6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096795

  4006000686、(0431)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85096733

  (62)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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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6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8

  (6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6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86285337 传真 (0791)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6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6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6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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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6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96326

  (7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535

  ( 010 ) 85679238 ;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010)85679169

  (7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住所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

  20、21、22、23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办公地址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7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7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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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7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7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7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址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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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许康玮、洪磊

  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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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70035,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70036。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100元 500万元

  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柜台为2万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

  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元)

  追加认/ 100元 100元

  申购最低金额

  单笔赎回 不设下限 不设下限

  最低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 不设下限 不设下限

  基金份额余额

  销售服务费 0.30% 0.01%

  (年费率)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申请无效或认/申购

  为错误类别基金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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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3、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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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8月6日《关于核准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47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2年8月20日到2012年8月24日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的认购

  1、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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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元,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1)/1.00 = 10,00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1份A类基金份额。

  4、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嘉实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也有权在履

  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本基金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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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基金份额“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办理相

  应基金份额的赎回,在基金份额每个“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9 月 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也不得在非“7 天持有周期到期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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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该申购申请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申请、赎回申请视为该赎回份额

  所适用的“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的赎回申请。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至少一种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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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对于A类、或B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对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也

  不设下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

  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与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之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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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7 天持有周期”内的待支付收益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3 日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元,在第一个“7

  天持有周期”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48 元,该投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10 日申请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00 元 + 8.48 元 = 10,008.48 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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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或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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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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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5、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

  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具体上

  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

  并告知相关机构。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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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交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

  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网点)。

  (三)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注

  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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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

  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

  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等),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

  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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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

  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

  总量。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

  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4、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未来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衍生工具,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将制订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通过套利或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

  风险,谋求收益。

  5、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

  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

  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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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B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级,

  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7)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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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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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协议存款,若协议中约定提前N天通知

  支取,则其剩余期限按N天计算。

  (3)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5)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6)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7)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9)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10)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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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7月15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80,101,767.68 75.14

  其中:债券 80,101,767.68 75.14

  -

  资产支持证券 -

  10,000,135.00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3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3 13,059,114.78 12.25

  合计

  4 其他资产 3,441,833.77 3.23

  合计 106,602,851.23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8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1)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期内债券回

  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

  均值。(2)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报告期内本基金每日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

  超过资产净值的 4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8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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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

  注: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均未超过 127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78.2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8.8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97.14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068,992.16 65.9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068,992.16 65.9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32,775.52 9.45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合计 80,101,767.68 75.43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8 - -

  浮动利率债券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

  和内在应收利息。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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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比例(%)

  1 140218 14 国开 18 400,000 40,012,077.19 37.68

  2 140443 14 农发 43 200,000 20,056,446.45 18.89

  15 厦翔业

  3 011599032 100,000 10,032,775.52 9.45

  SCP001

  4 120229 12 国开 29 100,000 10,000,468.52 9.42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4 只债券。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4

  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92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8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184%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人民币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 若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应声明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其摊余成本总计在每个交易日均未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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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891,632.13

  4 应收申购款 550,201.6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合计 3,441,833.77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A

  基金净值收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净值 比较基准收

  阶段 益率标准差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益率③

  ② ④

  2012 年 8

  月 29 日

  (合同生

  0.9608% 0.0030% 0.4623% 0.0000% 0.4985% 0.0030%

  效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3.3976% 0.0052% 1.3500% 0.0000% 2.0476% 0.0052%

  2014 年 5.7071% 0.0076% 1.3500% 0.0000% 4.3571% 0.0076%

  2015 年上

  4.9107% 0.2128% 0.6695% 0.0000% 4.2412% 0.2128%

  半年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B

  基金净值收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净值 比较基准收

  阶段 益率标准差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益率③

  ② ④

  2012 年 8

  月 29 日

  1.0619% 0.0030% 0.4623% 0.0000% 0.5996% 0.0030%

  (合同生

  效日)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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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3.6992% 0.0052% 1.3500% 0.0000% 2.3492% 0.0052%

  2014 年 6.0147% 0.0076% 1.3500% 0.0000% 4.6647% 0.0076%

  2015 年上

  5.0579% 0.2126% 0.6695% 0.0000% 4.3884% 0.2126%

  半年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图 1: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A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12 年 8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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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2: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B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12 年 8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和四、投资限制)

  的有关约定。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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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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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

  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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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在基金份额“7 天持有周

  期到期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第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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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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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在基金份额“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在基金份额“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若投资人在在基金份额“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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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每份基金份额“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例行对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

  节假日顺延),每份基金份额“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

  第十八章。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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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上市交易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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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30%,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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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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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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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总份

  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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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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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8、基金份额类别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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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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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

  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

  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

  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

  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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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未满“7天持有周期”不能赎回。每个“7天持有周期到期

  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未有效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自动滚续,下一个“7天持有周期到

  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继续面临流动性风险。

  3、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3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3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也有权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本基金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嘉实货币市场基金采取普通开放式货币市

  场基金运作模式,每日接受申购、赎回。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

  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7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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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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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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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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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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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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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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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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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A. 召开事由

  (I)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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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II)尽管有上述第(I)款所列情形,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B.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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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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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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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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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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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A.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B.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在基金份额“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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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在基金份额“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若投资人在在基金份额“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D.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每份基金份额“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例行对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

  节假日顺延),每份基金份额“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

  八章。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A.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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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上市交易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B.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30%,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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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C.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D.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B.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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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C. 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

  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

  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等),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

  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

  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

  总量。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

  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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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未来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衍生工具,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将制订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通过套利或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

  风险,谋求收益。

  5、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

  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

  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D.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A)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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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B)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级,

  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7)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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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F.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G.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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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协议存款,若协议中约定提前N天通知

  支取,则其剩余期限按N天计算。

  (3)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5)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6)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7)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9)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10)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A.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B.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C. 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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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

  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D. 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在基金份额“7 天持有周

  期到期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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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第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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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F.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G.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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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D.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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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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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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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B.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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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级,

  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7)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C.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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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F.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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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G.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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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H.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I.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J.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C.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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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有效

  认购款项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C.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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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D.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E.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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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B.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

  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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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第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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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D.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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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G.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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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B.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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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D.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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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开

  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

  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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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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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关于对上海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嘉实直 含本基金

  1 2015 年 3 月 5 日

  销网上交易在线支付业务的公告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恢复办理申购业务的

  2 2015 年 4 月 20 日

  公告

  关于新增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基金经理的

  3 2015 年 5 月 14 日

  公告

  关于增加江苏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含本基金

  4 2015 年 5 月 21 日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平安证券有 含本基金

  5 限责任公司前端申购费用基金产品的申购、 2015 年 7 月 20 日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 含本基金

  6 金公司所有渠道实施申购费率优惠 (不含 2015 年 8 月 24 日

  转入、定投)的公告

  关于增加乐清农商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含本基金

  7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乐清农商行费 2015 年 8 月 27 日

  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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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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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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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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