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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告知理赔结论需补偿损失

2015年10月15日 07:10    来源: 京华时报    

  ■案情简介

  去年8月,张先生为自己名下的重型起重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辆保险。同年12月,车吊发生故障,吊臂发生折断。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施救,并在险情排除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后,张先生按照施工单位的要求雇佣车辆将拆除的起重机存放在了其租赁的场地内,等待保险公司的查勘结果。

  半年以后,保险公司向张先生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张先生不认可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保险公司随即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了调解申请。

  ■调解结果

  调解过程中,张先生认为起重机在工作过程中也没有违规操作,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了故障导致吊臂折断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而且保险公司用了6个月的时间才告知自己拒赔的结果,为了等待保险公司理赔结论期间自己租赁场地所花的钱保险公司也应当支付。

  保险公司则认为,查勘人员调取了当地出险时段的天气情况,根据气象局的证明当时风速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风等级,而且大型工程机械都应有工作电脑记录当时的工作情况,但当查勘人员进行查勘时,电脑数据已经被起重机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删除,因此根据现有资料分析的几种造成损失的原因例如人为因素、天气原因、自身电器故障等均不能构成保险公司赔付的条件,所以保险公司做出了拒绝赔付张某的决定。

  调解员们在分析事件的整个经过后发现,张先生提出的索赔依据在保险合同中均没有符合的条件,但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才告知张某拒绝赔付显然也欠妥当,经过调解张某接受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结论,同时保险公司也因为超过了保险法约定的理赔时效,对张先生支付的存储费用进行了部分补偿。

  ■案件评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时效内告知被保险人理赔结论,同时也没有对被保险人就受损设备的存放做进一步指导,导致被保险人额外支出了存储的费用,虽然经过调解被保险人接受了保险公司理赔结论,但是保险公司也应当为因超出时效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 京华时报记者 牛颖惠 整理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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