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证监会的重拳出击,沪、深交易所及时公布详细的监管信息,更容易让市场各方了解到当前的监管动态。在交易所公布的一条条监管信息背后,对应着相关上市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监管进行了归纳,发现在经历了前期的极端行情之后,上市公司停复牌以及股东违规减持的行为,成为了监管的重中之重。
“停牌钉子户”遭重点关注
就在上周五,巴安水务(300262,SZ)公布了一则有些另类的公告。公司称收到了监管关注函,深交所对公司因筹划并购普拉克(PuracAB)等环保资产事项,停牌超过两个月,期间未披露收购事项的交易进展等情况表示关注。深交所并要求公司在10月9日前复牌,或说明停牌期间的工作进展、继续停牌的原因以及预计复牌时间等情况。
对此,巴安水务公布了自7月20日与交易对手方签署保密协议以来的具体进程,并表示拟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至11月21日,若该议案未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将于股东大会次日起复牌。而为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春霖自愿在该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而相对于交易所对于巴安水务停牌的关注,ST宏盛(600817,SH)则直接因为停复牌不审慎,受到上证所的通报批评。上证所指出,ST宏盛今年1月22日起停牌,自2月5日明确筹划非公开发行事宜后,延期复牌4次。7月18日,公司披露终止原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拟启动新项目,并继续停牌至11月3日。8月3日,公司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继续停牌的相关议案。上证所指出,公司股票停复牌直接影响公司股东的交易权利,尤其是长期停牌对投资者利益影响重大。此外,上证所还指出了ST宏盛存在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公告披露内容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的问题。
实际上,上述两个案例仅仅是近期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停复牌监管趋严的一个缩影。今年6月底和7月初,伴随着股价无视任何利好的急速下挫,“停牌避险”成为了大批公司的选择。在这一波停牌潮的最高峰,竟然有一半的上市公司高挂免战牌。而伴随着时间的推移,绝大多数公司带着各种消息复牌,但是依旧有一批“停牌钉子户”继续停牌,它们自然也就成为了交易所和市场重点关注的对象。
以上证所为例,9月份累计发出51份监管工作函,其中约有40份内容涉及了上市公司停复牌管理的问题,涉及公司包括安彩高科(600207,SH)、海南椰岛(600238,SH)、中毅达(600610,SH)和长园集团(600525,SH)等近40家上市公司。其中,上证所在9月28日发出“要求公司加强停复牌管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紧接着在9月30日,又向通葡股份(600365,SH)发出了“要求公司审慎决策继续延期复牌事项”的监管意见函。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此前极端行情中,大批上市公司接连停牌是过去从未遇到的,这也说明一些特殊的市场环境,会对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而随着市场的逐渐稳定,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也应该随之回到正轨,不符合停牌标准的公司也应该复牌,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规交易案例频现
在前段时间的极端行情中,整个A股市场都陷入了一片恐慌当中,各种乱象也随之出现,除了大批上市公司集体停牌以外,种种违规交易行为也随之涌现。9月中旬,证监会公开表态,将持续对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回顾今年7月,为了进一步稳定市场,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然而从实际情况上,依旧有部分上市公司股东“顶风作案”。由此出现了近期证监会对多起违规减持案件,进行公开处理的一幕。
而相对于证监会的通报,交易所的公开监管信息则透露出了更为详细的信息。如深交所就近期公布了多家公司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其中包括,荣盛发展(002146,SZ)董事兼副总裁鲍丽洁,在8月24日披露半年报之前,卖出公司股票2万股,交易金额21.54万元;奥普光电(002338,SZ)持股5%以上股东施玉庆,在5月20日至6月25日,买入56.8万股奥普光电股票后,又于7月1日卖出20.4万股,构成短线交易;仁和药业(000650,SZ)实际控制人杨文龙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总股本的9.99%,未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披露将在连续六个月内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仁和药业股份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
值得关注的是,不仅仅是减持,凡是触及“红线”的增持行为,同样也受到了监管层的关注。比如近期上证所就公布消息称,7月9日至9月2日,黄永飞等使用分别开立和实际控制的股票账户,增持博通股份(600455,SH)公司股票356.89万股,增持比例达博通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71%,并迟延于9月9日对上述股票增持情况进行披露。
据记者梳理,涉及近期通报的违规交易信息,多是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高管违反规定进行减持,或是出现短线交易情况。另外,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在增持达到一定标准后,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受到了关注。
9月29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较中小股东而言,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和控制地位,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大比例减少(达到或超过5%)的事实,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属于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在尚未披露之前,中小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毫不知情,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具有信息优势,应当依法杜绝交易,否则不仅侵害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表示,该类案件中当事人当披露不披露,当限售仍减持的违法行为,是对法定义务和诚信准则的公然违背,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极大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必须依法受到应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