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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9月)

2015年09月11日 10:1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07 号文批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巨额赎

  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型基金,当单个开

  放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与净转出申请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8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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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

  目 录 .......................................................................................................................................- 2 -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37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第八节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39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 79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12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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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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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年年收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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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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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5 至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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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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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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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投资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5 年 8 月 9 日,基金管理人共

  管理三十九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证券营业部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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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一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

  主任,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长、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陈翔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公共政策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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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

  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学院

  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

  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

  家委员会委员,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

  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先生,独立董事,在职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

  长、处长,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

  副主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

  改革局副巡视员。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监事,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担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国元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

  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

  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

  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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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

  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

  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监、长盛基

  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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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中小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先生,1982 年 12 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人民币货币市场交易、债券投资及流动性管理等工作。2013

  年 1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起任长盛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起兼任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起兼任长盛添利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 24 日起兼任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贾志敏先生,自 2013 年 8 月 9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

  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EMBA,副总经理。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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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研究部总监,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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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

  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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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

  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

  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

  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

  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

  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

  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

  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

  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

  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

  而言,当市场有变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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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

  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严格评价程序,以评估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

  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

  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

  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

  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

  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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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356 只,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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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

  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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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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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65557053

  传真:010-65550981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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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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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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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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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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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地区服务热线: 95105111(四川)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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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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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2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2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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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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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3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6)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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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罗春蓉 陈曦 肖婷

  电话:010-65051166 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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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4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4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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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4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4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联系电话:010-5236186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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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4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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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5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53)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廉亮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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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www.wy-fund.com

  (5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5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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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8)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站: www.pjfortune.com

  (59)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99882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6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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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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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4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3】607 号文

  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别、存续期间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三)募集概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7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592,654,154.16份,有效认购户

  数3,33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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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8 月 9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

  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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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5 至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3年8月9日至

  2014年8月8日。本基金已于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9日、8月10日为非工作

  日)起开放10个工作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即申购和赎回期间为2014

  年8月11日起(含该日)至2014年8月22日(含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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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规定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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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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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A 类基金份

  额收取申购费,不收取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42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12,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

  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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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收取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

  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金额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A 类申购费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4%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申购费 0

  注:本基金将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例 1:某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6%)=397614.31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7614.31=2385.69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1.100=361467.55 份

  即: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61467.55 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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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

  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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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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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因(1)-(4)以及(6)项原因,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

  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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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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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调整投资组合,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债券回购、次级债、中期票据(MTN)、短期融资券(CP)、超短

  期融资券(SCP)、资产支持证券(ABS)、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意图、证券市场政策导向、投资人

  行为、公司基本面和偿债能力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执行自上而下的债

  券资产期限配置与自下而上不同市场、期限品种选择相结合的组合动态构建过

  程。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获取较高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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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工具。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本

  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债券组合管理策略和期限管理策略。

  A.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大类资产估值水

  平对比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分析,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

  债券类属配置。同时通过严格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资产组合比例,保持资产配

  置风险、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B.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

  因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

  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

  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

  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

  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品种的选择采取以利率研究和发行人偿债能力研究为核心的分析方

  式,在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

  合信用品种的发行条款,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并以此为基础拟定信用品种的投

  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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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长速度、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制度对企业

  信用级别的影响;行业分析主要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成长型、周期型、

  防御型)、产业链结构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行业政策

  对企业信用级别的影响。

  (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对企业性质和内部治理情况、企业财务管理的风格、企

  业的盈利模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产品竞争力和核心优势的分析,以及

  企业的股东背景、政府对企业的支持、银企关系、企业对国家或地方的重要程

  度等企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分析、现金获取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以及

  偿债能力分析四部分,定量分析的重点是选取适当的财务指标并挖掘其中蕴含

  的深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泛的调研,基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考虑到国内外评级、以及专业

  的发行评级与投资评级的差异,从投资角度建立内部的公司债评级体系,其分

  析过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行业内财务数据指标筛选。基于可比原则,采用因子分析对行业内各

  公司多个具有信息冗余的财务数据指标(相关性较高)进行筛选,选择能够反

  映公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行业内公司综合评价。基于可比原则,利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公司进

  行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系统校验与跟踪分析。根据财务数据指标等信息的变化适时对信用等

  级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信用利差分析与定价。基于实际研究,通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所带来

  的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4、相对价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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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认为市场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

  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

  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

  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

  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

  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C.期限管理策略

  由于本基金封闭期为一年,基金规模相对稳定,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规模

  的不确定性增强。本基金将采用期限管理策略,分散化投资于不同剩余期限标

  的,临近开放期时,在最大限度保证收益的同时将组合剩余期限降低,保证开

  放期内具备足够流动性应对可能发生的组合规模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如下: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一年。为满足开放期的

  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

  匹配。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

  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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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A.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B.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建立了严

  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

  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

  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领域的

  深入研究,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

  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

  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

  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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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

  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

  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

  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

  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专业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

  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

  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监察稽核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

  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

  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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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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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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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94,587,400.00 96.40

  其中:债券 94,587,400.00 96.4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 1,127,952.32 1.15

  计

  7 其他资产 2,403,244.50 2.45

  8 合计 98,118,596.8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587,000.00 36.4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587,000.00 36.45

  4 企业债券 19,600,900.00 24.1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5,399,500.00 55.93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94,587,400.00 116.5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50205 15 国开 05 200,000 19,494,000.00 24.01

  2 150210 15 国开 10 100,000 10,093,000.00 12.43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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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12044 11 中泰 01 70,000 7,559,300.00 9.31

  4 122809 11 准国资 60,000 6,153,000.00 7.58

  14 江南化

  5 041460070 50,000 5,069,000.00 6.24

  工 CP0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9,917.0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03,327.47

  5 应收申购款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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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03,244.5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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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债券 A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净值增长率 超额收益率

  收益率

  2013 年 8 月 9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到 0.60% 1.19% -0.59%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到

  14.02% 2.97% 11.05%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到

  1.83% 1.24% 0.59%

  2015 年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16.80% 5.41% 11.39%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债券 C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阶段 净值增长率 超额收益率

  率

  2013 年 8 月 9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到 0.50% 1.19% -0.69%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到

  13.73% 2.97% 10.76%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到

  1.75% 1.24% 0.51%

  2015 年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16.30% 5.41% 10.89%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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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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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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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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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

  定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

  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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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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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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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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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3%。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 0.3%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项说明。

  4、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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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调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费率水平的情

  况下变更收费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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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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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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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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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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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A)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C)《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D)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

  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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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E)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F)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G)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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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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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H)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J)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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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合同约定的延迟计算及披露净值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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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尽管本基金属于基金产品中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

  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尽量归避投

  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人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

  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都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

  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工具,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另外,利率期限结构

  的变化带来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导致期限不同的两种债券的收益率之间

  的差幅发生变化而产生风险,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2、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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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存款银行及其担保人,指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

  付的风险,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

  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本基

  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

  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

  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

  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

  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

  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5、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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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有以下几类特有风险:

  (1)封闭期内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开放期

  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所以投资者将面临封闭期内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风险。

  (2)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运作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当日

  申购、赎回确认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

  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a.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b.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c.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等风险。

  8、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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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充分认识上述风险与对风险做出正确评估的基础之上,结

  合现代风险控制技术与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证在低风险的条件下,实现风险

  收益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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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中第三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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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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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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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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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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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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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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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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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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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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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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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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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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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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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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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中第三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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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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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或办公地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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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债券回购、次级债、中期票据(MTN)、短期融资券(CP)、超短

  期融资券(SCP)、资产支持证券(ABS)、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以及每次开放

  期的具体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

  101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

  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102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

  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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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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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105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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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数据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

  107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

  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

  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

  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108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09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提供。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和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

  查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 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

  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

  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

  力与方向。

  110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法定披露日

  序号 公告事项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2 何处罚。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3/13

  3 摘要

  4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3/13

  5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5/3/28

  6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2015/3/28

  7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4/20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2015/4/2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高管

  2015/5/15

  9 变更情况的公告

  关于增加汇付金融和增财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

  2015/6/19

  10 投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中经北证和品今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

  2015/6/19

  11 投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

  2015/6/30

  12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7/21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

  2015/7/31

  14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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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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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募集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与投资者查阅方式

  本节第(一)部分中的第 6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

  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场所位于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

  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部分备查文件可

  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查阅。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10 日

  113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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