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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30天:招募说明书(修订后)

2015年08月13日 10:1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八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

  转型经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5 年 9 月 11 日起,《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失效且《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博时理财 30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

  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

  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

  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5

  四、 基金托管人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20

  七、 基金的存续 ................................................................................................................2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2

  九、 基金的投资 ................................................................................................................30

  十、 基金的财产 ................................................................................................................36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37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1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2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4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45

  十六、 风险揭示 ................................................................................................................49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2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6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6

  二十一、 其他事项 ............................................................................................................78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9

  二十三、 备查文件 ............................................................................................................80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以及《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1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博时理财 30 天基金:指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2

  招募说明书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转型:指对“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费用、运作

  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博

  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5-3

  招募说明书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

  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

  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

  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五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售总

  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互联

  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

  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投资

  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

  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

  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

  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

  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务部。机构业务

  线含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两个部门。战略客户

  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

  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

  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

  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三大区域,以及客户服务中心。

  5-5

  招募说明书

  其中,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执行

  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

  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

  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

  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股

  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履职相关的各项工作,股东关系管理及董事、股东的日常

  联络、沟通及服务工作,监事会履职相关工作,党委办公室相关工作,纪委办公室相关工作,

  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相关工作,董事长工作支持、行政、文秘服务及会务工作,与

  公司治理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

  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

  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

  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

  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

  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

  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

  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

  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为 396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拥有硕

  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

  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

  5-6

  招募说明书

  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

  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副

  总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

  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

  子有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

  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博士,总经理。1990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证监

  会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

  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出任上

  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

  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

  5-7

  招募说明书

  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

  年 1 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

  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

  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

  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

  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

  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

  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

  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2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

  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

  会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信

  贷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贷

  管理三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

  咨询部副总经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

  员),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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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

  经理级)。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

  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

  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

  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

  监事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士,监事。1996 年起先后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鹏证券公司、

  北京证券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

  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

  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

  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

  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5-9

  招募说明书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

  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永光先生,硕士。1993年至1997年先后在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

  股份公司工作。1997年起在国海证券历任债券研究员、债券投资经理助理、高级投资经理、投

  资主办人。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2014年2月13日

  -2015年5月22日)的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副总监兼博时天颐债券基金

  (2012年2月29日至今)、上证企债30ETF基金(2013年7月11日至今)、博时优势收益信用债

  债券基金(2014年9月15日至今)、博时招财一号保本基金(2015年4月29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董良泓、邵凯、王德英、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

  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

  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

  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宏观策略

  5-10

  招募说明书

  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

  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

  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5-11

  招募说明书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12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

  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

  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

  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

  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

  5-13

  招募说明书

  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

  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

  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

  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

  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

  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

  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5-14

  招募说明书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

  约为 2,079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 8.9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

  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28%,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19.02%;成本收入比为 28.85%。利润总额 2,990.86 亿

  元,较上年增长 6.89%;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资本充足率 14.87%,不良贷款

  率 1.19%,拨备覆盖率 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 11 万户和

  68 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 1,188 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到

  1.37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0%,综合营销团队 1.75 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

  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 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

  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 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司

  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多功能优势

  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3,989.83 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颐”为主品

  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 188.32 亿元

  和 62.34 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 38.06%,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

  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 1 万个、结算量达 1.46 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6,593 万张,消

  费交易额 16,580.81 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

  14.18%,金融资产增长 18.21%。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

  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

  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 500 强排名第 29 位,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

  5-15

  招募说明书

  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

  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

  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

  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

  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

  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5-16

  招募说明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

  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17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 65187032、010- 6518759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电话: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5-18

  招募说明书

  网址: http://www.ccb.com

  (2)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相关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电话: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 沈兆杰

  5-19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33 号文批准,基金管理

  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2013 年 1 月 24 日公开募集,募

  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理财 30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生效。

  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91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15 年 7 月 11 日至 2015 年 8 月 10 日,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内容包括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和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运作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5 年 9 月 11 日起,《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失效且《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20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21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可以依据市场情况择机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开始时间最晚均不晚于合同生效后一个月。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5-22

  招募说明书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和余额的处理

  (1)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 1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直销机构购买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

  有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日常申购费率具体为:

  5-23

  招募说明书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7%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5%

  M ≥1000 万元 1000 元/笔

  (2)日常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 7日 1.5%

  7 日 ≤ Y < 30 日 0.75%

  30 日 ≤ Y < 两年 0.5%

  两年 ≤ Y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型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后不收取赎回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和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

  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

  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5-24

  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

  购费率为 1.0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00%)=396,039.6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039.60=3,960.40 元

  申购份额=396,039.60/1.056=375,037.5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375,037.50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5-25

  招募说明书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26

  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5-27

  招募说明书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

  5-28

  招募说明书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29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

  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高于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

  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

  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

  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1)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策

  略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

  及梯式策略。

  5-30

  招募说明书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

  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①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

  化策略和②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3)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

  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

  差。

  (4)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

  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

  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

  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

  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

  策略,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

  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主要遵循以下

  三个步骤:

  (1)本基金将对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从股票池中选择成长与价值特性突

  出的股票。

  5-31

  招募说明书

  根据一系列指标对市场上所有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成长股的重要评估指

  标是考察公司的成长性。价值投资的核心思想是寻找市场上被低估的股票。通过以

  上评估,初步筛选出成长与价值股票池。

  (2)对股票的基本面素质进行筛选,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确定优质成长股与

  优质价值股的评价标准,在第一步选择出的具有鲜明风格的股票名单中,进一步分

  析,选出基本面较好的股票。

  (3)进行成长与价值的风格配置。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动态地调整成

  长股与价值股的投资比重,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在以上形成的价值股、成长股股票池中,本基金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宏观

  经济环境等因素,对成长与价值股的投资比例进行配置。总体而言,成长股与价值

  股在股票资产中进行相对均衡的配置,适度调整。以控制因风格带来的投资风险,

  降低组合波动的风险,提高整体收益率。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

  险。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

  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

  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性。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

  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

  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各施其责,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5-32

  招募说明书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固定收益

  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券品种的信

  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每周、每月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

  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

  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业绩评估并反馈给基金经理。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5-33

  招募说明书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规定;

  (16)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34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

  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

  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5-35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5-36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

  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第三方估值机构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估值品种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本基金所指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是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即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5-37

  招募说明书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5-38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5-39

  招募说明书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40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41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42

  招募说明书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43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44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5-45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5-46

  招募说明书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5-47

  招募说明书

  券的投资情况。

  8、股指期货的投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9、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5-48

  招募说明书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

  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

  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基金

  收益率产生影响。

  (8)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

  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

  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

  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

  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5-49

  招募说明书

  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

  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但并不能

  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

  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

  控制特定风险。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

  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股票资产可以投资于新股市场。由于新股发行政策、新股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

  的因素变动,将进一步影响本基金的股票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

  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

  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

  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投

  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

  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5-50

  招募说明书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

  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

  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等基金销售机构办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5-51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52

  招募说明书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53

  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5-54

  招募说明书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5-55

  招募说明书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5-56

  招募说明书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5-57

  招募说明书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5-58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5-59

  招募说明书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5-60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5-61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5-62

  招募说明书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5-63

  招募说明书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5-64

  招募说明书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5-65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5-66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

  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高于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5-67

  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规定;

  16、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5-68

  招募说明书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

  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5-69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

  5-70

  招募说明书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

  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5-71

  招募说明书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

  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5-72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本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

  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

  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

  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5-73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5-74

  招募说明书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5-75

  招募说明书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快 e 通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 e 通”系统网上自助

  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

  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

  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广发

  银行、华夏银行、上海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理

  财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

  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咨

  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 WAP 网站(http://wap.bosera.com)、博时移动版直销网

  上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

  5-76

  招募说明书

  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 e 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自

  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

  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

  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

  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5-77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5-78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5-79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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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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