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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精选:招募说明书(修订后)

2015年08月11日 09:5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建信核心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08 年 8 月 15 日 证 监 许 可

  [2008]105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1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风险揭示 ................................................................................................ 6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04

  2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核心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

  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就有

  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

  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

  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

  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

  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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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

  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的期限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

  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6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

  布的其他公告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

  账户的业务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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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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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

  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

  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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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

  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

  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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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

  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

  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

  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共中国建设银行委员会

  第一巡视组组长。1999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储蓄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营

  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抚顺市分行行长、党委(组)书记,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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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

  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首钢

  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名

  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

  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

  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监。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历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

  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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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

  副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级),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硕士。曾任北京市房管局科员,2004

  年 4 月起就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交易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投资经理,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社保 109 组合的投资经理。顾

  中汉于 2011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兼研究部副总监,2011 年

  10 月 11 日起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3 年 5 月 3 日任建信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8 月 20 日起任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2 日起任建信核心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监。

  万志勇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

  钟敬棣先生,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许杰先生,建信恒稳价值等 5 只基金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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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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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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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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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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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3人,平均

  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

  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

  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

  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

  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

  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

  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

  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3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28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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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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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

  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

  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

  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

  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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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

  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

  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

  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

  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

  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

  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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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

  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

  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

  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

  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

  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

  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

  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

  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

  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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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

  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

  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

  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

  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

  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

  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

  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

  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

  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

  线。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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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

  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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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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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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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8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08]1050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0 月 20 日至 2008 年 11 月 21 日发售完毕。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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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份额,认购费率按累计金额计算。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6%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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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

  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

  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

  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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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0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

  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

  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1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

  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

  32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T+7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

  33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

  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本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8%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

  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年指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3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5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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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37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

  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

  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的具体时间段及其他有关信息等事项,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

  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

  38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

  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4)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

  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如转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i)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ii)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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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环境、行业特征和公司基本面的深

  入研究,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和价值性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或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类资产

  及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三)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崛起为中国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行业代表

  性及市场代表性较高、具备成长性和价值性特征的上市公司具备较高的发

  展潜力和较好的投资价值,将获得合理溢价。基金管理人通过深入研究宏

  观经济环境、市场环境、行业特征和公司基本面,精选此类股票进行积极

  投资管理,可以为投资人获得超额投资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 300 指数+25%×中国债券总指

  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40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环境、市场状况、行业特性等宏观层面信息和个股、个券的微观层面信

  息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作为一只混合型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内,基金建仓期

  后的正常市场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将不低于 60%。在此基础上,本基金

  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风险水平和它们之间的相

  关性为出发点,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

  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

  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

  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

  币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

  与风险水平的因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行业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

  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

  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

  事件等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可以分为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两个层面。

  (1)行业配置

  基金管理对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行业景气程度、上市公司代表性等

  41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方面进行研究,以此为基础,以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各个行业的权重为参

  照,进行行业配置决策。

  各行业之间的预期收益、风险及其相关性仍然是制定行业配置决策时

  的根本因素,因而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将围绕着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或指标展开,主要包括各行业竞争结构、行业成长空间、行业周期性及景

  气程度、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供需情况、上市公司代表性、行业整体相

  对估值水平等等。

  通过对上述因素或指标的综合评估,基金管理人定期确定各行业的配

  置水平,并对股票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相应调整。通过对上述因素或

  指标的综合评估,基金管理人定期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水平,并据此对股票

  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调整。如果发生重大事件,基金管理人亦可在本

  基金投资范围内对行业配置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选择

  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

  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同时,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将是本基金重

  点关注的对象。

  基金管理人通过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对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判断,

  并与当前股价进行比较,对股票的价值性作出判断。在价值维度,主要考

  察股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B/P 值)和预期每股收益与股票市场价

  格的比率(即预期 E/P 值)等。在成长维度,主要从未来 12 个月每股收益

  (EPS)相对于目前(前推 12 个月)的预期增长率、公司可持续增长率(g)

  和历史每股收益增长率等指标对股票进行考察。其中可持续增长率是公司

  收益留存比例(b)与净资产收益率(ROE)的乘积。

  对于入选公司股票库的股票,基金管理人都将进行上述 V-G 二维风格

  分析,并选择具备较强价值性特征和较强成长性特征的股票进行投资。同

  时,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将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保持一定重叠性,股票投

  资资产的 40%以上投资于基准指数的成份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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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

  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

  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

  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

  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B)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到期收益率较高

  的债券;

  C)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D)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综合运用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

  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

  权证策略等策略获取权证投资收益。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

  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

  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43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

  中央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组成人员为投资、研究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

  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

  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

  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中央交易室根据

  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

  高,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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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

  值 5%以上;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

  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8)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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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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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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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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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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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其他

  投资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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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

  构、代理销售机构的责任或投资者自身的责任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则按

  照下述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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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责任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责任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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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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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3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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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的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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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划入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

  备金专户和一般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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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条第 1 款第(4)至第(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

  费率水平、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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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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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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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

  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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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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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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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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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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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

  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本基金可以通过多

  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

  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

  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

  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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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

  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的股票投资比

  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基金虽然通过规范的价值分析手段投

  资于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

  幅度。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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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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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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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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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

  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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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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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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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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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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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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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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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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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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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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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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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或拒派代

  表担任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81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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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⑧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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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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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

  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或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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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类资产及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 5%;

  F、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G、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I、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86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

  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87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8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③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①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③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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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

  认。

  ④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⑤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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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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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92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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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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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在基金资产净值核对时发生净

  值不一致的情况,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则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①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95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⑥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⑦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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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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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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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

  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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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

  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100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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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

  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

  信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

  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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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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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核心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核心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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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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