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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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方高增长基金”或“南方高增长”或“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 年 5 月 13 日证监基金字[2005]82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7 月 13 日生效。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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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理人 ............................................................. 9
§4 基金托管人 ............................................................ 18
§5 相关服务机构 .......................................................... 20
§6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9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7
§8 基金的投资 ............................................................ 59
§9 基金的财产 ............................................................ 66
§10 基金资产估值 ......................................................... 67
§11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15 风险揭示 ............................................................. 78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17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18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99
§20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21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5
§22 备查文件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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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及其后续修订以及《南方高增长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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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南方高增长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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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
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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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
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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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
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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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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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
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理、投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
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投
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2004 年
10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
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
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
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2012 年加
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
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
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
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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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
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信证券等单
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
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曾任职香
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毕业于财
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
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
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
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深
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15 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加入华泰证
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
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曾在浙江兰溪马间专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深圳市建
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市科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深福保(集团)
有限公司监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
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
班。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
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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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
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兴业证券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
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
经理、首席顾问,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
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 12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
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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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
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吕一凡;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2 月,谈建强;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 4 月,谈建强及张原;2013 年 4 月至今,张原。
张原先生,美国密歇根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 年 4 月加入南
方基金,曾担任南方基金研究部机械及电力设备行业高级研究员,南方高增及南方隆元基金
经理助理;2015 年 4 月至今,任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南方 500
基金经理;2010 年 2 月至今,任南方绩优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至今,任南方高增基金经
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
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投资部总监
陈键先生,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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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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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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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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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
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
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
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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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07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282 只,
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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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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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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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
文化大厦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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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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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福宁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1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幸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1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1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2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联系人:孔文超
2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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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2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余戈
23
司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24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2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26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冬阳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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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券商和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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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39、41、42、43、44 楼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
厦 14、16、17 层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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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27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沈强
1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310016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9层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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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2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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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李慧灵
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2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2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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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公司网站:www.shzq.com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3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3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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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3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吴琼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3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3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6楼
39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志江
联系人:李琳
联系电话:0755-82707857
客服电话:400-188-3888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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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4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秀丛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4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4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http://www.hongtastock.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43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8-505-505
公司网站:www.ytzq.com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4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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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4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4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4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4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4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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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5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5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5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5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5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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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
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蔡咏
5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4008888777,
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5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5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5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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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5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联系电话:010-57398062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6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6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6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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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6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站:www.xsdzq.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6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6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6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6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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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6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33 400-88-35316(全
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6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联系电话: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7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7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64376102
传真:0755-54653529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72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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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
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
十、三十一层
7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74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7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7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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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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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7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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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7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付琦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
79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8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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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
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8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亚
82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8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8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8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号 1 栋 202 室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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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86
公司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8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8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
8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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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90
公司 联系人:张莉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9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92
公司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锦昌大厦)13 楼
法定代表人:陈峥
9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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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9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法定代表人:杨懿
96
公司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
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9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
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市前海
98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
商务中心 240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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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联系人: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99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10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10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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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10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3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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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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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从 2005 年 9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场内的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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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发售公告的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1、前端收费: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
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根据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 万 1.5%
10 万≤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9%
500 万≤M<1000 万 0.6%
M≥1000 万 1000 元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为 0.5%,根据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持有期限增加
而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
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6 个月 0.5%
6 个月≤T<12 个月 0.4%
12 个月≤T<24 个月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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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4 个月 0
本基金场内的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2、后端收费:
本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不高于 2.0%,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对应的
申购金额。
持有期限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一年以内 2.0% 0.5%
满一年不满二年 1.5% 0.4%
满二年不满三年 1.2% 0.3%
满三年不满四年 0.8% 0.2%
满四年不满五年 0.4% 0.1%
满五年以上 0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前端收费: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南方高增长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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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8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2%)= 98,814.23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168 = 97,181.58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持有1万份南方高增长基金,持有三个月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8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8×0.5% =52.84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8–52.84 = 10,515.16元
2、后端收费:
计算公式为:后端申购费=∑〔当初购买本次赎回份额所对应的申购金额/(1+该部分赎
回份额所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该部分赎回份额所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日 A 投资者、B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 元和 1,000,000 元,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三年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净值为 1.8 元。则在前端收费和后
端收费模式下,各相关费用分别为:
前端收费 后端收费
项目 A 申购 B 申购 A 申购 B 申购
申购金额(a) 10,000.00 1,000,000.00 10,000.00 1,000,000.00
申购份额(b=a/(1+前端
费率①)/1.1) 8,956.56 900,982.07 9,090.91 909,090.91
赎回总金额(c=b×1.8) 16,121.81 1,621,767.73 16,363.64 1,636,363.64
申购费率(d) 1.50% 0.90% 0.80% 0.80%
申购费用(e=a- a/(1+d)) 147.78 8,919.72 79.37 7,936.51
赎回费率(f) 0 0 0.20% 0.20%
赎回费用(g=c×f) 0 0 32.73 3,272.73
净赎回金额(前端:h=
c-g,后端:h=c-e-g) 16,121.81 1,621,767.73 16,251.54 1,625,154.40
注:①采取后端收费时,前端费率为 0。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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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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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
申购申请,并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投资者。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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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
则》、《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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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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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转换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上市交
易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于 2005 年 9 月 21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及其后续修订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后续修订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后续修订的相关
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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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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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的投资
8.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具有高成长性的公
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为投资者寻求最高的超额回报。
8.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
票(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为 60%-95%,并以具有如下高增长特征的品种为主:
1、未来 2 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 GDP 增长率 3 倍,且
根据“南方高成长评价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和投资价值排名前 5%的公司。
2、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具备超常规增长潜力的公司
8.3 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秉承公司一贯投资理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理念进行投资:
积极投资原则:中国的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和可转债市场是一个非有效市场,通过挖
掘增长潜力被市场低估的股票,积极投资,是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的。
相对价值原则:通过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分析,也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定
性和定量研究,是可以在市场之间和市场内部寻求低估的投资品种,获取相对价值的。
研究为本原则:我们坚信,基本面研究创造价值。具有前瞻性的基本面研究,有助于挖
掘投资品种内在价值,同时规避道德和信用风险。
8.4 投资策略
作为以高增长为目标的股票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和可转债的投资中,采用“自下而上”
的策略进行投资决策,以寻求超额收益。本基金选股主要依据南方基金公司建立的“南方高
成长评价体系”,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选择未来 2 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 GDP 增长率 3 倍,且根据该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
和投资价值排名前 5%的公司,或者是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具备超常规增长潜力的公司为
主要投资对象,这类股票占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8.5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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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
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共同
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
要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团队投资与投资决策制定: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通过
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1)、依据整体投
资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
本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建议,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及批准的范围内,最终决定基金的资
产及行业配置方案;2)、依据整体投资研究团队对各行业的具体分析与股票备选名单,结合
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及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基金的个股投资
方案。
(3)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4)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
程序。
8.6 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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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5)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限制;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8.7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综指,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上证国债指数。作为股票基金,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基金整体业绩基准=上证综指×90%+上证国债指数×10%
8.8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定位为股票基金,坚持积极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以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为主
要投资对象,追求超额收益,因此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8.9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本基金的建仓期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具体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最长不超过法律
法规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8.10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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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不谋求对上市公司控股和直接管理,有利于基金资产安全和增值的原
则,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8.11 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8.12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招募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80,800,524.62 90.75
其中:股票 2,980,800,524.62 90.7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5,494,044.02 7.47
7 其他资产 58,491,743.18 1.78
8 合计 3,284,786,311.82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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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44,460,349.54 45.2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1,057.98 0.00
业
E 建筑业 62,020,367.96 1.94
F 批发和零售业 369,893,283.63 11.5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3,706,750.82 7.3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77,435,895.62 11.81
J 金融业 9,427.04 0.00
K 房地产业 62,073,080.88 1.9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9,611,400.80 8.1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1,321,789.04 2.5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0,266,030.09 2.8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91.22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80,800,524.62 93.29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300203 聚光科技 6,199,988 255,377,505.72 7.99
2 600570 恒生电子 2,000,051 224,105,714.55 7.01
3 002022 科华生物 3,600,082 153,579,498.12 4.81
4 600198 大唐电信 3,800,051 134,673,807.44 4.21
5 600694 大商股份 2,399,963 132,669,954.64 4.15
6 600511 国药股份 2,600,078 131,017,930.42 4.10
7 600115 东方航空 10,000,045 123,200,554.40 3.86
8 300202 聚龙股份 3,000,067 121,202,706.80 3.79
9 600702 沱牌舍得 4,500,054 117,496,409.94 3.68
10 002367 康力电梯 5,400,070 112,861,463.00 3.53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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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17,388.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352,318.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339.21
5 应收申购款 3,665,696.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8,491,7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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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公允价值(元) 明
(%)
1 300203 聚光科技 255,377,505.72 7.99 重大事项停牌
2 600702 沱牌舍得 117,496,409.94 3.68 重大事项停牌
3 002367 康力电梯 112,861,463.00 3.53 重大事项停牌
8.13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2005.7.13-2005.12.31 6.93% 0.54% 10.99% 1.00% -4.06% -0.46%
2006.1.1-2006.12.31 127.94% 1.41% 112.86% 1.22% 15.08% 0.19%
2007.1.1-2007.12.31 135.65% 2.03% 84.73% 1.98% 50.92% 0.05%
2008.1.1-2008.12.31 -56.07% 2.36% -60.81% 2.56% 4.74% -0.20%
2009.1.1-2009.12.31 55.37% 1.61% 70.56% 1.71% -15.19% -0.10%
2010.1.1-2010.12.31 12.30% 1.46% -12.51% 1.28% 24.81% 0.18%
2011.1.1-2011.12.31 -27.60% 1.17% -19.30% 1.04% -8.30% 0.13%
2012.1.1-2012.12.31 12.92% 1.12% 3.32% 0.98% 9.60% 0.14%
2013.1.1-2013.12.31 18.16% 1.19% -5.70% 1.04% 23.86% 0.15%
2014.1.1-2014.12.31 28.90% 1.11% 47.35% 0.98% -18.45% 0.13%
2015.1.1-2015.6.30 52.92% 2.42% 29.29% 2.03% 23.63% 0.39%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738.36% 1.58% 279.48% 1.53% 458.87%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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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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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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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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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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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2008 年 9 月 17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
《关于旗下基金资产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
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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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成立不满三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二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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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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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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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及其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在 2 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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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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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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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七)本基金同时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后续修订中有
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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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投资中,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对
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
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配置的风险
虽然配置将会对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
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
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三)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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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
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中国股市波动
性较大,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
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市场流动性较
低,从而在买卖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这些都构成基金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
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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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3)提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4)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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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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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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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
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
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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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及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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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
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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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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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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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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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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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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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3)提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4)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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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
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和索取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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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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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
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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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
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
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
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
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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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
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
协议及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并保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四、基金财产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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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该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
期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后 1 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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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
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
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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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一)场外投资人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
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3、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人工)、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场内投资人
每次交易结束后,场内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或打
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场内投资人的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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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账户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场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
定投、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场内投资人可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网站进行网上交易。
4、自助答疑服务
场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并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
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场外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获得投资顾问、服务定制/取消、
账户查询等专项服务。
6、专用客户端下载
场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PC版、iPhone版、iPad版和
Android版等,通过专用客户端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还可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二)场外投资人通过手机上网,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可获得基金管理人最
新的理财资讯,办理各项基金查询和基金交易业务。手机WAP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三)投资人通过微信添加基金管理人(可搜索公众号“南方基金”或微信号
“NF4008898899”)为朋友,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如绑定个人
账户,还可享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
持有理财基金到期日查询等服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场外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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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彩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一)场外投资人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
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或“网上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
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提交
修改申请。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二)场内投资人
场内投资人账户资料变更请到交易网点办理。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场外
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放
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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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场外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
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出建议。
七、南方投资理事会
本公司设立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之南方高增长基金投资理事会(简称“投资理事会”)。投
资理事会由持有人代表、管理人代表和托管人代表组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一定
的监督、考评和建议的权利。投资理事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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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如下:(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7-11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7-10
关于京东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7-9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7-8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7-7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7-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2015-6-30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6-30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6-26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6-20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开通货币基金快速转购业务并实行 0 费率优惠的 2015-6-8
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宜信普泽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 2015-6-1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 2015-6-1
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5-5-29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5-28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5-27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5-23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5-22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5-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兰德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5-5-18
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创金启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 2015-5-11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2015-5-7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变更的公告 2015-4-2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5-4-23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4-23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4-21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2015-4-1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河北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2015-4-17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电子直销业务增加苏宁易付宝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5-4-15
103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南方基金关于淘宝直营店销售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4-10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4-1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2015-4-1
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增财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2015-3-31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3-26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度报告(摘要) 2015-3-26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度报告 2015-3-2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泰资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2015-3-23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 2015-3-17
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限额的公告 2015-2-25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2-17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2015-2-1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银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 2015-2-12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1-23
南方高增长股票(LOF)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5-1-22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5-1-15
104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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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高增长基金设立的文件;
2、《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4、《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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