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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项目收益债券可在交易所流通

2015年08月06日 07:30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左永刚

  8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该《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 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流通。 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仅限于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流通转让。转让后,持有项目收益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今年4月份,国家发改委发了《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等四个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并且均明确可以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为例,该指引明确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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