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保监会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定义、互联网保险机构、经营范围红线等进行了规范。
放宽四类险种经营区域
《办法》中首次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而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参与保费代收,所有保费收入直接进入保险机构专用账户。此外,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保险产品跨区域问题,细则中明确规定,仅有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包括健康险、理财型保险、车险等在内的几类保险险种不允许在未设置保险分支机构的区域经营。
利好大型保险公司经营
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监管细则出台前,互联网渠道已成为不少中小型险企销售“蓝海”。不少中小型险企全国分支机构少,网络平台打破了区域销售限制,加上中小型保险机构灵活性强、产品创新形式多样化等优势,理财型保险产品销量占比大增。
“一旦《办法》正式实施,那些分支机构少的保险公司,将不得跨区域销售理财型保险产品,这将降低中小型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业内人士认为,短期来看将利好大型保险公司经营。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互联网保险无法实现全流程的服务,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没有放开经营区域限制。对于理财型保险的网络销售,上述负责人指出,部分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难以有效地突出保险本质,简单异化成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产品,总体偏离了保险保障的本质,因此也没有放开这类业务的经营区域限制。
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