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暂停核准业务申请以及谴责措施的决定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在核查你公司20.50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事项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你公司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七笔累计将20.50亿元自有资金投向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的月度《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及2014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投资计入银行存款,导致报送的月度报表和年度报告有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8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69条的规定。
二是该事件暴露出公司在自有资金、合同、印章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20条、第23条、第99条的规定。
三是公司2014年9月至今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超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的监管标准。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暂停你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自营除外);
二、暂停核准你公司新业务的申请;
三、对你公司予以谴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