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藏三大陷阱 并非“旱涝保收”
银行理财产品披露存明显不足
股市跌宕起伏,不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金融消费者将钱转投向“相对靠谱”的银行理财产品,自以为是进了“旱涝保收”的保险箱。
但《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来调查发现,银行理财“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事件时有发生。信息不对称、违规操作、“庞氏骗局”已成为隐藏在银行理财领域的三大陷阱。在金融理财产品结构日益复杂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投资进展披露也在深度、广度、跨度上存明显不足。
“理财产品”成了基金
消费者陷巨亏维权艰难
近日,某银行上海真新支行的不少金融消费者反映,2013年9、10月间在这家网点理财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收益率高达11%的“理财产品”,利息按季度支付,但从2014年9月起,利息就没有到账,产品到期后被告知本金也全没了,不少人损失达几百万。
上海市民俞女士就是其中之一。据俞女士介绍,2013年10月21日,她在该银行上海真新支行签约,购买了一款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的“理财产品”。该产品为100万元起售,由于是俞女士相识十多年的银行理财经理朱某推荐的,俞女士毫不犹豫地投了200万元,“她告诉我,针对VIP客户,保证保本保息。随后,我在银行大厅里进行的网银转账。”俞女士回忆说。
但记者却发现,该网银转账凭证显示收款方为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合同上的落款盖的也是该投资管理中心的章。事实上,不少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时并没有留意这份合同并非出自银行。
根据账户倒查,这些消费者实际购买的是一家基金公司销售的产品。这款有限合伙产品主要投向江西九江的一处房地产项目,项目从去年下半年起就开始烂尾,目前开发商已经撤走,基金公司正在联系其他接盘方。
对此,涉事银行表示,这款产品与其无关,称“并非银行的理财产品也不是银行的代销产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义广接受采访时表示:“合同上没有银行署名,从表面来看,银行似乎跟此事无关。但假如没有银行内部人员默许或‘帮忙’牵线,要想在管理严格的银行网点内,堂而皇之推销理财产品,甚至拉客户签约,真有那么容易吗?近年来,受佣金回扣诱惑,一线银行客户经理做‘私单’已不是个别现象,之前银监会还专门开展过大面积排查,但因事后举证困难,最后只有极少数投资者能维权成功。”
信息不对称、违规操作、
“庞氏骗局”成三大陷阱
记者采访发现,在繁荣发展的银行理财市场背后,存在不少钻法律空子、甚至违法的行为。概括起来,信息不对称、违规操作、“庞氏骗局”已成为隐藏在银行理财领域的三大陷阱。
陷阱一,部分从业人员违法操作。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闫彦明表示,近年来,频繁出现一些商业银行的基层行私自销售未与银行签约产品的违规现象。如从2011年起,某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的一位前副行长等人以超过银行同期利率数十倍的高额回报,向多位银行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数千万元,再将吸纳到的资金通过“发放高利贷”牟利,但由于资金链断裂而“东窗事发”。至2013年4月,约有110多名银行客户的4000万元无法追回。闫彦明表示,银行工作人员打着理财产品的幌子,声称将把筹集到的资金投向企业货款、汇票等领域,甚至保证该“理财项目”的安全性和高收益性,这对广大投资者而言极具迷惑性,这也反映出银行机构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
陷阱二,利用信息不对称“欺瞒客户”。如2014年,某银行一款“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因预期年化收益率宣称为5.7%至6.8%而受到客户热捧。但实际上,该产品并非银行理财产品,而是保险理财产品;但该银行不仅没有揭示该信息,在销售过程中,部分销售人员更将其解释为“某银行理财产品”。另外,还有部分银行机构将理财产品包装成风险低、回报高的银行存款替代品,而掩盖其作为投资产品的风险性;还有部分银行机构利用信息优势制造霸王条款,提出浮动收益产品“超过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最高部分,作为银行的管理费用”。
陷阱三,“庞氏骗局”。有专家表示,广义而言,不少理财产品都属于“影子银行”范踌,而在监管不足的环境下,众多金融机构实际上都参与了“庞氏骗局”的制造——俗语讲,就是“拆东墙补西墙”与“空手套白狼”。闫彦明称,在操作中,银行往往将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放到一个资金池里,而非为每一款理财产品单独设账。利用不同“资金池”的期间错位,会形成一个日趋增大的稳定“资金池”,银行则可利用“发新偿旧”机制来灵活运作该资金。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将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风险,而这类风险是隐性的。
理财产品结构复杂正加大投资风险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2010-2014年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显示,金融理财产品结构复杂正加大投资风险。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尤其是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具有结构复杂、高度虚拟化和衍生化的特点。作为主导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在传统的固定收益计划中嵌入了金融衍生工具,与境外市场信用、汇率、利率、股票或指数、甚至商品(黄金、石油)等连接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相挂钩。这类产品虽可能提升收益水平,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强了交易结果的波动性,使缺乏投资经验的国内投资者面临较大的亏损风险。
比如,在周某诉某外资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发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的是香港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票据,发行人是某银行伦敦分行,境外托管人是某美资银行,并与4只香港股票挂钩。后周某遭遇投资亏损,认为银行先以高额收益进行诱导,后亦未审慎理财,遂起诉要求银行还本付息。
在金融理财产品结构日益复杂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投资进展披露却存在三大不足。案件承办法官表示,首先是信息披露的深度不足。某些银行在销售新型金融衍生产品时,未向客户完全、详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标的、投资比例、产品费用等重要信息,也未及时披露对投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比如,在许某诉某外资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许某购买了厄瓜多尔国债后,银行多次向许某提供错误价格并借机高买低卖,在厄瓜多尔政府违约前夕,该国债价格剧跌,银行又劝说许某以低于赎回价的价格进行抛售,致许某遭受巨大损失。后许某得知厄瓜多尔政府多年前就曾发生国债违约,而银行却从未告知相关风险。
其次是信息披露的广度不足。如在某“涨跌双赢”合约理财产品中,银行仅对“当前汇率±0.1”下0.05%至5%的收益率做了图解说明,而未标明更大汇率变化下收益为零的情况。
此外,信息披露的跨度不足。某些挂钩国际金融市场的银行理财产品时刻处于变动中,具有类股票产品的性质,而股票除了年报、半年报、季报等定时信息披露外,还有不定时的重大事项披露,覆盖了股票发展的全过程,理财产品则缺乏相应的时间跨度。
加快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完善
记者采访发现,由于我国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涉及的金融行业、准金融行业也比较多,而现行法律体系在金融创新面前显得非常薄弱,这就需要加快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同时提高法律法规颁布的及时性。
闫彦明认为,从理财产品的监管现状来看,呈现“板块化”、“碎片化”问题,即“一行三会”和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实行分业监管,不利于从全局角度对理财产品市场的规范性作出规定;各部门出台的规章条款也呈现碎片化,难以成体系。
综合业内专家意见,目前迫切需要加快完善的,一是由各监管部门推出具有系统约束性的《理财产品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准则》《理财产品合同规范》等相关文件,为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二是由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理财产品数据统计制度,动态掌握各类理财产品的信息,并及时发现、处置问题;三是加快研究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除非有国务院的特批。但银行机构可以通过表外的“资金池”变相操作,如何通过法津制度确保银行机构建立理财产品风险隔离机制,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
此外,闫彦明呼吁应借鉴美、欧国家经验,加强投资者保护,探索建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对违规机构施以严厉处罚、建立受害投资者补偿基金等等举措。比如美国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将分散于各部门机构手中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权加以统一,其宗旨是帮助消费者获取简洁清晰的信息,帮助建立面向消费者的公平、有效及富有创新性的金融服务市场,以及提升消费者获取金融服务的能力。
而作为金融消费者,专家提醒,应树立正确的风险收益观,转变银行理财产品“无风险高收益”的错误观念,购买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理财产品。对以银行理财产品为名误导销售的保险产品或其他违规产品,消费者亦应仔细辨别,一切条款以书面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