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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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华 中证 国防 安全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七 月银华中证国防安全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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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6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19
第七部分 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 ................................................................... 20
第八部分 银华国安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7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折算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 任 ............................................................................................................. 89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0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 90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 项 ............................................................................................................. 91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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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 91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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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目 的 是 保护投 资 人 合法权 益 , 明确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原 则 是 平等自 愿 、 诚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 投 资人及相关
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 金 合 同有冲 突 , 均以基 金 合 同为准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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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 改 或 新 法 律 法 规 的 颁 布 施 行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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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 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或 本 基金合 同 : 指《 银华中证 国防 安 全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银 华中证 国防
安全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银华中证 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银华中 证 国 防安全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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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
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4、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 登记结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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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系统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系
统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 金 交易 和申 购 赎回 实施 细 则 》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投资 基 金上 市规 则 》 ,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等 交易所、 登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细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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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银华 国安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 银华国安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银华国安份额: 指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 申购的银华 国
安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拆/ 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华国安份额将自
动进行基金 份额分拆;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银华 国安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
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1、 国安 A 份额:指银华 国安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 分拆或分拆
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2、 国安 B 份额: 指银华 国安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 分拆或分拆
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价
值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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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2、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的行为
53 《 上 市交易 公 告 书》 :指 《 银华中 证 国 防安全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 之 国
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54、 国安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 国安 A 份额而
言,指 1.000 元
55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银华 国 安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银华 国 安 份 额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的 10%
56、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8、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59、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 自动分拆: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银华国安份额 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国安 A 份额 和 1 份国安 B 份额的行为
6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银华 国安份额与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之间
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2、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银华
国安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国安 A 份额与 1 份国安 B 份额的行为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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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安
A 份额与 1 份国安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银华国安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4、 国安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国安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为“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3.5%”,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每 个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首日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实 施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准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含 该 日 ) 至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之 后 最近 一 个 11
月 30 日(含该日)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每份 国安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国安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 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国安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5、 国安 A 份额约定 累计应得收益: 指国安 A 份额 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6、 定期折算基准日:指 国安 A 份额、银华国安份额存续期内 于每个会计
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的日期
67、 定期折算期间: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 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 月 30 日
68、 特殊情形:本基金在某一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自然日(含)内发生
不定期份额折算
6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0、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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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 国防安全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中证 国防安全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 以内。
五、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国防安全 指数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中 证 国 防 安
全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 中证国防安全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 中证国防安全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
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
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 若变更标的指
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 数 更 名等事 项 ) ,则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 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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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为 2 亿元。
七、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份额自动分拆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 国安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
动分拆成预期收益与 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 国安 A 份
额和积极收益类的 国安 B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银华 国安份额 , 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 场内银华国安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国安 A 份额 和国安 B 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银华 国安份额不进行分拆, 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后,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场内银华国安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 国安 A 份
额和国安 B 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内的 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开始在 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十一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 类
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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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即 “银华国安份额” ) 、 银华中证 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
类份额 (即 “国安 A 份额” ) 与银华中证 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
收益类份额(即“ 国安 B 份额 ” ) 。其中,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 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 基金份额的自动分拆 与分拆 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 国安份额按照 1:
1 的比例 自动分拆为预期收益与 预期 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 国安 A 份额和
国安 B 份额。
根据 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 国安 A 份额在场内基金 初
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国安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
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 银华国安份额 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 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 交易代码不同,只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 国安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
华国安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 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
比将其持有的 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国安份额 后场内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 国安份额。 场外申购的银华 国安份额不进行
分拆,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 国安份额跨系
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 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 后上市交易。投资
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合并为银华 国安份额后
场内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基金合同 “二十 一、 基金份额折算” ) , 所产生的银华国安份额 按照定期份额折算
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公告中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三、 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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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 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自动
分拆/ 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具有不同的 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 分别进行净值计算, 国安 A 份额 为低预期风险 且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国安 A 份额的本金及累
计约定应得收益 ;国安 B 份额 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
金在优先 确保国安 A 份额的本金及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 剩余净资产计为国
安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如下:
1. 国安 A 份额约 定 年基 准 收 益 率为 “ 同 期 银行 人 民 币 一年 期 定 期 存款 利 率
+3.5% ”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每 个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首日的中国
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该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 (含该日) 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3.5%”。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在进行国
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 ,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国安 A 份额
的本金及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 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国安 B 份额 的净资产。国
安 A 份额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依据 国安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计算的每日收益
率和截至计算日 国安 A 份额应计 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银 华国安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国安 A 份额和 1 份国安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定期折算期间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国安 A 份额 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国安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
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 定期折算期间内, 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和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 国安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该 定期折算期间首日 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 当期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且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国安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 定期折算期间内 最近一
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国安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
前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次 日 至 净 值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国安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 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国安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
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 华 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和 国安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1.银华 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 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和银华 国安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 一般情 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
若 本基金未发生不定期折算或本基金最近一次不定期折算未发生在 某 一 次
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自然日(含)内,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
(1 )
t
N
NAV R ??
国 安 份 额
A
B
0.5
0.5
NAV NAV
NAV
??
?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国 安 份 额
国 安 份 额
其中:
N 为 365;
t=min{ 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 的天数,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的天数,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自不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 日至 T 日的天数};
NAV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国 安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国安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
NAV
国 安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国安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当期国安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 特 殊 情 况 下 份 额 净 值 的计算 ( 特殊情况见本基金合同 “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份额折算”, “ 一、定期份额折算 ” 中“7、特殊情形的处理” ) 。
若最近一次不定期折算发生在某一次定期折算基准 日前 30 个自然日(含)
内,则按 以下公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12
12 A
(1 ) (1 )
tt
NN
NAV R R ? ? ?
国 安 份 额
A
B
0.5
0.5
NAV NAV
NAV
??
?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国 安 份 额
国 安 份 额
其中:
N 为 365;
1
t = min{ 最近 一次 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 次日至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
基准日所在 定期折算期间的最后一日 的天数, 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
次日至 T 日的天数}
2
t ? 最近一次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次 日至 T 日的天数-
1
t
NAV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 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国 安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国安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
NAV
国 安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国安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
R 为
1
t 所在定期折算期间 国安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
R 为
2
t 所在定期折算期间 国安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发生 下述 任一 情 形, 将重新适 用 “(1) 一 般情况 下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 的计算
规则:
1 ) 特殊 情形 发 生 后 次年 发 生 定期折 算 , 从发生 定 期 折算的 首 日 开始 重新适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用“(1) 一 般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的计算规则 ;
2) 特殊情形发生后, 次年定期折算 基准日前 30 个自然日 (含 ) 前发生不定
期折算, 从 不 定 期 折 算 基准日的次日 开 始 重 新 适 用 “(1) 一 般 情 况 下 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的计算规则 。
银华 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 和国安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第 五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 说明书及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会员 单 位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构的 相 关 公告) 。 本 基金认 购 期 结束前 获 得 基金销 售 业 务资格 的 会 员 单
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外公开发售 , 各销售机构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
系统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每 个 基 金交易 账 户 的单笔 最 低 认购金 额 进 行限制 ,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募 集 期 间的单 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 认购金 额 进 行限制 ,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 投 资者认 购 原 则、认 购 限 额、认 购 份 额的计 算 公 式、认 购 时 间安排 、 投
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四、 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
照 1:1 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 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 国安 A 份额与
国安 B 份额,则国安 A 份额与 国安 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国安 A 份额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国安 B 份额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 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首先均采用截位的方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式, 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舍去部分份额登记机构将按相关业务规则对部分投
资人的国安 A 或国安 B 份额份额进行调整,经过上述计算后产生的余额计 入基
金财产, 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五、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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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第 七 部分 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国安 A 份额 与国安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 国安份额所自动分拆/ 分拆的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
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
的净值;
2.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
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两类基金份额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第 八 部分 银华国安 份 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资 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银华国安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 办理银华国安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且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 人 需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银华国安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 办理银华国安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场外销 售机构。 投资 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
户办理银华 国安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 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 售机构办理银华 国安份额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银
华国安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销 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银华 国安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银华 国安份额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银华 国安份额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银华国安份额 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银华国安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银华 国安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银华 国安 份 额 采用金 额 申 购和份 额 赎 回的方 式 , 即申购 以 金 额申请 , 赎
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银华国安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银华 国安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登记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4 、 当 日的申 购 与 赎回申 请 可 以在当 日 业 务办理 时 间 结 束前 撤 销 ,在当 日 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 人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 银华国 安份额 的 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银华国安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人首次 申 购 和每次 申 购 的最低 金 额 以及每 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银华 国安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 银华国安份 额 上 限,具 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银华国安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银华国安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及余 额 的 处理方 式 : 银华国安份额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详 见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 招 募 说明书 》 。 银华国安份额 的申 购 费 率由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 , 并在招 募 说 明 书
中列示。
3 、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及处 理 方 式: 银华 国 安份额 赎 回 金额的 计 算 详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赎 回 金 额单位 为 元 。 银华 国 安 份额 的 赎 回 费率由 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 ,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 银华 国安 份 额 的申购 费 率 、申购 份 额 具体的 计 算 方法、 赎 回 费率、 赎 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 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的 技 术 故障等异常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银华国 安 份 额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银华 国 安 份 额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 国 安 份
额、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包括
银华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银华国安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届 时 开 展 转 换 业
务的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银华 国安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银华国安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 果发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两周, 暂 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两周至 少 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率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 国
安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银华国安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登 记 、 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 务
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 本基金 的 份 额采用 分 系 统登记 的 原 则。场 外 认 购或申 购 的 银华 国安份
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银
华国安份额 、自动分拆/分拆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国安 A 份额 、 国安 B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 登记在 证 券 登记系 统 中 的银华 国 安 份额 可 以 直 接申请 场 内 赎回但 不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分拆成国安A 份额和国安B 份额
后 在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上市 交 易 ; 登记 在 证 券登记 系 统 中的国安 A 份额 和 国安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
合并为银华 国安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 登记在 登 记 结算系 统 中 的银华 国 安 份额 既 可 以 直接申 请 场 外赎回 , 也
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 证券登记系统 , 经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 比例分拆 为国安A 份额和国安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内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登 记结算 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 登 记 结 算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银华 国安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银华 国安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 证 券 登 记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银华 国安
份额场内赎回或 国安A 份额和 国安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银 华 国安 份 额 在登记 结 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2 ) 银华国安份额 跨系 统 转 托管的 具 体 业务按 照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
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如遇法律法规及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二、
三、四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
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 国安份额与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 拆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持 有的每 2 份 银华 国 安 份额 的 场 内 份额申 请转
换成 1 份 国安 A 份额与 1 份国安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安 A 份额 与 1 份国安 B 份额 申
请转换成 2 份银华国安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信息
披露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 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 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 额 配 对转换 时 除 外) , 具 体 的业务 办 理 时间见 招 募 说明书 或 基 金管理 人 届 时 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 国安 A 份额 和国安 B 份额 的银华国安份额 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偶数。
3.申请合并为 银华国安份额 的 国安 A 份额 与国安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 相等 。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4.银华 国安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银华国安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 害份额持有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其他 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678 3333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 期 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 银华 国 安份额 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 价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确定 银华 国安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开国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 】3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5.847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4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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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 、期 货 账户 、为 基 金 办理证 券 、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 、 银
华国安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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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银华 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约定仅 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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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 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银华 国安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或基金 合 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银华 国安份额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
费率;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4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且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且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登 记 机构、 基 金 销售机 构 , 在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
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质押等业务规
则;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 出 提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华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银华 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银华 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银华 国
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银华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 50%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占各自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的银华
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经 会 议通知 载 明 ,本基 金 亦 可采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规及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 大 会召集 人 对 于提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 金 有直接 关 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 大 会召集 人 可 以对提 案 涉 及的程 序 性 问题做 出 决 定。如 将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银华 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银华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 、 国安 B 份额的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 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 、 国安 B 份额的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上述 1 所 规 定 的须以 特 别 决议通 过 事 项以外 的 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般决 议 的 方 式
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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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银华 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金 管 理 人: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 备 案: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选任 新 任 基金管 理 人 的决议 须 经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管 理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托 管人 在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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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 接: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妥 善保管 基 金 管理业 务 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原 基 金 管理人 职 责 终止的 , 应 当按照 法 律 法规规 定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 、 基 金名称 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更换 后 , 如果原 任 或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银华 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金 托 管 人: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托 管人更 换 后 ,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 原 基 金 托管人 职 责 终止的 , 应 当妥善 保 管 基金财 产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原 基 金 托管人 职 责 终止的 , 应 当按照 法 律 法规规 定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 名: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时更 换 , 由 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银 华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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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和 新任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托 管
基 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订 立 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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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登 记 业 务的办 理 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依 照 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 妥 善保存 登 记 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称 、 身份信 息 及 基金份 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 账户信 息 负 有保密 义 务 ,因违 反 该 保密义 务 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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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 同 及 招募说 明 书 规定为 投 资 者办理 非 交 易过户 业 务 、提供 其 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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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 跟踪中证 国防安全指数。 在正常市 场情况下,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国防安全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备选成份股、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 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其中投资于中证国防安全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 国防安全 指数。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国防安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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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国防安全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国防安全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
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
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 若变更标的指
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 数 更 名等事 项 ) ,则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基金 管 理 人应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 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国防安全 指数中的组成及
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中证 国防安全指数的收益表现 , 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 国防安全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理
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按 照 中 证 国防安全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 股 票 资产 的 比 例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的 85% , 其 中 投 资于
中证国防安全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1 )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 原则上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中证 国防
安全指数的收益表现。
(2 )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国防安全指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
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
的基础上 ,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根据 中证国防安全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
进行调整。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原则上每半年审核一次 中证国防安全 指数成份股。
本基金将按照 中证国防安全指数 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 对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 . 当上市 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
踪中证国防安全 指数;
C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 中证国防安全指数 中的权重因其它原
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
指数基本 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
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 分
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
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 本基金 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变化趋势、 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合理运用投资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 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
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 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 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 ,
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
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
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
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
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 追求稳定的当期收
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 本基金 所 持 有的股 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 其中投资于中证 国防安全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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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 0.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期 货 合 约价值 与 有 价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8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卖出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9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 合 约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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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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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国防安全指数 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 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 的变 更程序执行。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 。
从本基金所 自动分拆/ 分拆 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安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
险、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国安 B 份额 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
征。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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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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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
其它投资等 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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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回购以 成 本 列示, 按 合 同利率 在 回 购期间 内 逐 日计提 应 收
或应付利息。
6 、 本 基金持 有 的 银行存 款 和 备付金 余 额 以本金 列 示 ,按相 应 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7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9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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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银华 国安 份 额 净值是 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后 ,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以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安 A 份
额与国安 B 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参见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规则,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银华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任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 银华国安份额 、 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任一类别份额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银华 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指数编制机构 及登记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与基 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诉讼 费 、 仲裁费 等 法
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基金的银行 账户维护费;
8、 标的指数使用费;
9、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
10、 因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 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指数编制机构作为使用许可方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费率的, 本项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调
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标的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为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年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 元收
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以实际天数占 当季度天数的比例乘以 5 万元和实
际累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孰高为当季应付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 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性支付给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调整 本基金 指数许可使用费, 则本基金将对 指数许可使
用费的收取做相应调整, 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除第 1、2、8 项外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 银华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 、 国安 B 份额)不
进行收益分配。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一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折 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国安 A 份额、 银华国安份额 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 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
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 月 30 日。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国安 A 份额、银华国安份额 。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7、特殊情形的处理 ” 中所示情况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 按照本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
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 国安 A 份额的应 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
银华国安份额 将按 1 份国安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 国安 A 份额期末 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国安 A 份额 每个定期折算期间期
末即 11 月 30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分配给
国安 A 份额持有人。银华国安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银华 国安份额将按 1 份
国安 A 份额获得新增银华国安份额 的分配。持有场外银华国安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 国安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银华 国安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 的分配。 经
过上述份额折算, 国安 A 份额 和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 对国安
A 份额和银华国安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 在份额折算期间的份额净
值计算保留小数位数以份额折算相关公告为准 。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 一个工作日进行 国安 A 份额上一 定期折 算期间应得收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 以下公式中每份 国安 A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当期定期
折算期末 即 11 月 30 日的国安 A 份额资产净值。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国安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安 A 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安 A 份额的份额
数
? ?
- -1.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后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国 安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国安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的份额数 =
? ? -1.000
NUM
NAV
?
前
后 国 安 A 份 额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每 份 国 安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国安 A 份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1.000 A
NAV
后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每 份 国 安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NAV
后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国安份额净值
NUM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国安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国 安A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安 A 份额的份额数
(2 )国安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国安 B 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 )银华国安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银华 国 安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银 华 国安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
份额折算前 银华 国安份 额 的份额数 + 银华国 安份额 持有 人新增的银 华 国安份 额
的份额数
? ?
- -1.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后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国 安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华国安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国 安 份 额 =
( -1.000)
0.5 NUM
NAV
??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后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每 份 国 安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银华 国 安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1.000)
0.5
NAV
?
后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每 份 国 安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NAV
后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国安份额净值
NUM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国安份额的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 国安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本 基金在某一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自然日(含)内 发生不定期份额折
算,则本基金在该 定期折算基准日不 进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国安 A 份额基准
收益率将 以其所在的定期折算期间的 年基准收益率计算。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银华国安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及以上; 当国安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及以下。 在份额折算期间的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小数位数以份额折
算相关公告为准。
1.当银华 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及以上,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 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 和银华国安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 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 本基金将 分别对国安 A 份
额、 国安 B 份额和银华国安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 份额折算后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和银华国
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 国安份额的份额净值 达到 1.500 元后,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
银华国安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 进行份额折算:
国安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 国安 A 份额 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国安 A 份额 的份额数相等;
②份额折算前 国安 A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安 A 份额 的资产净值
及新增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国安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 超出 1 元 以上的净
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 ,份额折算前国安 A 份额 的持有人在份额
折算后将持有 国安 A 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
NUM NUM ?
后 前
国 安A 份 额 国 安A 份 额
国安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的份额数=
? ?
-1.000
1.000
NAV
NUM ?
前
国 安 A 份 额
前
国 安 A 份 额
【 国安 A 份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1.000
1.000
NAV
前
国 安A 份 额
】
其中:
NUM
前
国 安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国安 A 份额的份额数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NUM
后
国 安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国安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国 安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国安 A 份额净值
2) 国安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国安 A 份额 与国安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国安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安 B 份额的资产净值
及新增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国安 B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 超出 1 元以上的净
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 ,份额折算前国安 B 份额 的 持有人在份额
折算后将持有 国安 B 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
NUM NUM ?
后 前
国 安B 份 额 国 安B 份 额
国安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银华 国安份额的份额数=
? ?
-1.000
1.000
NAV
NUM ?
前
国 安B 份 额
前
国 安B 份 额
【 国安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国安份额的折算比例=
? ?
-1.000
1.000
NAV
前
国 安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国 安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国安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国 安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国安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国 安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国安 B 份额净值
3)银华 国安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华 国安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 国安份额 , 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
? ?
-1.000
1.000
NAV
NUM NUM ??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银华 国 安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1.000
1.000
NAV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
其中:
NUM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份额折算后银华 国安份额的新增份额数
NAV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 国安份额净值
NUM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 国安份额的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 国安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 国安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及以下,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安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 、 银华国安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安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本基金将 分别对国安 A 份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额、 国安 B 份额和银华国安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 份额折算 后银华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国安 B 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 后,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 、银华国安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A 、国安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国安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国安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
1.000
NAV
NUM NUM ??
前
后 前 国 安B 份 额
国 安B 份 额 国 安B 份 额
【国安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国安 B 份额的折算比例=
1.000
NAV
前
国 安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国 安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国安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国 安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国安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国 安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国安 B 份额净值
B 、国安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 国安 A 份额 与国安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国安 A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安 A 份额 的资产净值
及新增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国安 A 份额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安 A 份额 与新增
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
: 1:1 NUM NUM ?
后 后
国 安A 份 额 国 安B 份 额
- 1.000
1.000
NUM NAV NUM
NUM
??
?
前 前 后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国 安A 份 额 国 安A 份 额 国 安A 份 额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国安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国安 A 份额的折算比例=
1.000
NAV
前
国 安B 份 额
】
【 国安 A 份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
1.000
NAV NAV
前 前
国 安A 份 额 国 安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国 安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国安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后
国 安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国安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国 安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国安 B 份额净值
NUM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国安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
场内银华 国安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国 安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国安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国 安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国安 A 份额净值
3)银华 国安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国安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国安份额的 资 产 净
值相等。
1.000
NAV
NUM NUM ??
前
后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银华 国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 国安份额的折算比例 =
1.000
NAV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份额折算后银华 国安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 国安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 国安份额净值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 国安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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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的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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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指定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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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基 金 份额上 市 交 易的 3 个 工作 日 前 将 上市 交 易 公告书 书 登 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 开始办
理银华国安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 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 银华国安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银华国安份额净值, 以及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的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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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 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银华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 与国安 B 份额任
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银华国安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银华国安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银华国安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银华国安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银华国安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终止上市 ;
27、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十一)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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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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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四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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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银华 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与 国安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 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
额与国安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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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五 部分 违约 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 金管理 人 由 于按照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投资原 则 行 使或不 行 使 其投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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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 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
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
第二十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 金合同 经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双方盖 章 以 及双方 法 定 代表人 或 授
权代表签字并 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 金合同 的 有 效期自 其 生 效之日 起 至 基金财 产 清 算结果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 金合同 自 生 效之日 起 对 包括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 金合同 可 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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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八 部分 其他 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 二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678 3333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根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独立 运 用 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基金 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 理费以 及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中国 证 监 会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金 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 规定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 , 如认为 基 金 托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或委 托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登 记 机 构办理 基 金 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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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 银华 国 安 份额 认 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银华国安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 】3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5.847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43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依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 金 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监 管 部 门批准 的 其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他费用;
3 )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对本 基 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反基 金 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证 券 、期货 账 户 、为基 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 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审 查 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 额 净值 、 银华
国安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银华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 依法 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银华 国安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持有银华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银华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银华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银华国
安份额、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银华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银 华 国 安 份 额 、 国 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占各自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的银华
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经 会 议通知 载 明 ,本基 金 亦 可采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四)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 大 会召集 人 对 于提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 金 有直接 关 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2 ) 程序性 。 大 会召集 人 可 以对提 案 涉 及的程 序 性 问题做 出 决 定。如 将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五) 表决
银华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银华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的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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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的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上述 1 所 规 定 的须以 特 别 决议通 过 事 项以外 的 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般决 议 的 方 式
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六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国安份额、国安 A 份额 、国安 B 份额)不
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与基 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诉讼 费 、 仲裁费 等 法
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基金的银行 账户维护费;
8、 标的指数使用费;
9、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因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指数编制机构作为使用许可方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费率的, 本项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调
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标的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为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年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 元收
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以实际天数占当季度天数的比例乘以 5 万元和实
际累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孰高为当季应付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 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调整 本基金 指数许可使用费, 则本基金将对 指数许可使
用费的收取做相应调整, 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除第 1、2、8 项外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中证国防安全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国防安全指数的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 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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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其中投资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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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 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 本基金 所 持 有的股 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 其中投资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期 货 合 约价值 与 有 价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不 含
质押式回购)等;
(8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卖出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9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 合 约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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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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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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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银华国安份额、 国安
A 份额与国安 B 份额 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国安份额、国安 A 份
额与国安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
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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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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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 《银华 中证国防安全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签字盖
章页。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二 〇 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