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银 华 中 证 一带 一 路 主 题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银 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银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七月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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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6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19
第七部 分 一带 路 A 份 额 与一带 路 B 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 20
第八部 分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22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转 托管 及其 他业 务 ..................................................................... 30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换 ................................................................................................. 3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 3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4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5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5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3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4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9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2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 73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82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83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9
第二十 五部 分 违约 责任 ............................................................................................................. 91
第二十 六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92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92
第二十 八部 分 其他 事项 ............................................................................................................. 93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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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4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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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及相关
当事人 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
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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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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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银华 中证一 带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银华中 证一带
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银华中证 一带一 路主题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银 华中证 一带一 路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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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4、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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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 登记结
算系统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深圳证券账户: 指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系
统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 和申购 赎回实 施细则 》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 规则》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等 交易 所、 登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细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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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 一带一路份额 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 一带一路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一带一路份额 : 指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 申购的一带一
路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拆/ 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一带一路份额将自
动进行基金份额 分拆 ;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 一带一路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
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1、 一带路 A 份额: 指一带一路份额 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 分拆或分
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2、 一带路 B 份额: 指一带一路份额 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 分拆或分
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价
值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场外: 指不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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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1、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2、 上市交易: 基金存 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的行为
53《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银 华中证 一带一 路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之 一带路 A 份额和 一带路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54、 一带路 A 份额的 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 一带路 A 份
额 而言,指 1.000 元
55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一 带 一路 份 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总数加上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包括 一
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 ) 的 10%
56、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8、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59、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
券登记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 自动分拆: 指投资 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一带一路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一带路 A 份额和 1 份一带路 B 份额的行为
6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 一带一路份额 与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
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2、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一带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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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一带路 A 份额与 1 份一带路 B 份额 的行为
63、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一带
路 A 份额与 1 份一带路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4、 一带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一带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3.5%”,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利率以每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实 施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0 月 31 日 (含该日) 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每份 一带路 A 份额年基准收益 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一带路 A 份额持 有人的该等
收益,如在某一 定期折算期间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一带路 A 份
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风 险 甚 至 损 失 本 金 的
风险
65、 一带路 A 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指一带路 A 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6、 定期折算 基准日:指一带路 A 份额 、一 带一路份额 存续期内 于每个会
计年度 11 月第一个工作日 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 日期
67、 定期折算期间: 第 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之后最近一个 10 月 31 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1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0 月 31 日
68、 特殊情形: 本基金在某一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自然日( 含) 内发生
不定期份额折算
6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0、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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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 以内 。
五、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一带一
路主题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指 数更名 等事项)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的,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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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为 2 亿元。
七、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份额自动 分拆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 一带一路份额将按 1 :1 的 比例自
动 分拆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预期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份 额 类 别 , 即 稳 健 收 益 类 的 一带路 A
份额 和积极收益类的 一带路 B 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 一带一路份额, 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 场内一带一路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 一带一路份额 不进行分拆, 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场内一带一路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 为 一带路 A
份额 和一带路 B 份额 。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内 的一带路 A 份额 和一带路 B 份额 将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开始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十一、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 类
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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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即 “ 一带一路份额”)、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 一带路 A 份额” ) 与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 一带路 B 份额” ) 。其中,一带路 A 份额、一
带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 基金份额的 自动分拆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 认购的全部一带一路份额 按照 1:
1 的比例 自动分拆为 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 一带路 A 份额
和 一带路 B 份额。
根据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配比,一带路 A 份额在场内
基金 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一带路 B 份额在场内基金 初始 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 一带一路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交易 代码不同 ,
只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一带一路份额 ,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 一
带一路份额 按 1:1 的比例 分拆成一带路 A 份额 和一带路 B 份额。 投资 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 路 B 份额申请合并为一带一路份额 后场
内 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一带一路份额 。 场外申购的一带一路份额 不进行
分拆,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一带一路份额 跨系
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 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 将其持有的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 合并为 一带一
路份额 后 场内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基金合同 “二十 一、 基金份额折算” ) , 所产生的 一带一路份额按照定期份额折算
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公告中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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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带路 A 份额 和一带路 B 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
根据 一带路 A 份额和 一带路 B 份额的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
金份额所 自动分拆/ 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 具有不同
的 净值计算规则 。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 一带路 A 份额 和一带路 B 份额分别进行净 值计算, 一带路 A 份额 为低预期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一带路 A 份额的
本金及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一带路 B 份额 为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
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 确保一带路 A 份额的本 金及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后,将剩余
净资产 计为 一带路 B 份额 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 存续期内,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 如下:
1.一带路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3.5% ”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每 个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首日的 中 国
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该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0 月 31 日 (含该日) 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3.5%”。 年基准收益均 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一带路 A 份额和 一带路 B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在进
行 一带路 A 份额和 一 带路 B 份额各自的净 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一
带路 A 份额的本金及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 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一带路 B 份额
的净资产。 一带路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依据 一带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 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一带路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一带一路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一带路 A 份额 和 1 份一带
路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 和;
4.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定期折算期间内 ,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一带路 A 份额在净值计 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一带路 A 份额在净 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
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 定期折算期间内 , 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和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 一带路 A 份额 在净值计算
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该 定期折算期间首日 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 当
期 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且 未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则 一带路 A 份额 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
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一带路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
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一带路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
益 ,如在 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一带路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一带路 A 份额 和 一带路 B 份额的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和 一带路 B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1.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 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为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和一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 一带路 A 份额 和一带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1) 一般情况下份额净值 的计算
若 本基金未发生不定期折算或本基 金 最近一次不定期折算未发生在某一次
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自然日(含)内,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
(1 )
t
N
NAV R ??
一 带 路 份 额
A
B
0.5
0.5
NAV NAV
NAV
??
?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 带 路 份 额
一 带 路 份 额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其中:
N 为 365;
t=min{ 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的天数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
自 最近一次 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 次日至 T 日的天数} ;
NAV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 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一 带 路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 一带路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B
NAV
一 带 路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 一带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当期一带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 特 殊 情 况 下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特 殊 情 况 见本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份额折算”, “ 一、定期份额折算 ” 中“7、特 殊情形的处理 ” ) 。
若最近一次不定期折算发生在某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 前 30 个自然日 ( 含)
内 ,则按 以下公式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12
12 A
(1 ) (1 )
tt
NN
NAV R R ? ? ?
一 带 路 份 额
A
B
0.5
0.5
NAV NAV
NAV
??
?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 带 路 份 额
一 带 路 份 额
其中:
N 为 365;
1
t = min{ 最近一次 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 次日至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
基准日所在 定期折算期间的最后一日 的天数 , 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
次日至 T 日的天数}
2
t ? 最近一次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次 日至 T 日的天数-
1
t
NAV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 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一 带 路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 一带路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B
NAV
一 带 路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 一带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R 为
1
t 所在定期折算期间 一带路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
R 为
2
t 所在定期折算期间 一带路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发生下述任 一情形 , 将 重新适 用“(1) 一般情况 下份额净值 的计算 ” 的 计算
规则 :
1) 特殊 情形发 生后 次 年发生 定 期折算 ,从发 生定期折 算的首 日开始 重新适
用“(1) 一般情况下份额 净值的计算”的计算规则 ;
2) 特殊情形发生后, 次年定期折算 基准日前 30 个自然日 (含 ) 前发生不定
期折算 , 从 不 定 期 折 算 基准日的 次 日 开 始 重 新 适 用 “(1) 一 般 情 况 下 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的计算规则 。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 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第 五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 说明书及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 构的相 关公告 ) 。本基 金认购 期结束 前获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
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 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上市 后,代理投资
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的 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外公开发售 , 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
系统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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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 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者认购 原则、 认购限额 、认购 份额的 计算公式 、认购 时间安 排、投
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四、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
照 1:1 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 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 一带路 A 份额
与 一带路 B 份额,则 一 带路 A 份额 与一带路 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
一带路 A 份额 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一带路 B 份额 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 一带路 A 份额 与一带路 B 份额 的认 购份额计算结果首先均采用截位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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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舍去部分份额登记机构将按相关业务规则对部
分投资人的 一带路 A 份额或一带路 B 份额 份额进行调整,经过上述计算后产生
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五、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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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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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部分 一 带路 A 份额 与 一带路 B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一带路 A 份额 与一带
路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 上市交易 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一带一路份额 所自动分拆/ 分拆的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 以不同的
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
份额的净值;
2.一带路 A 份额 与一带路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一带路 A 份额 与一带路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 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一带路 A 份额 与一带 路 B 份额 申报价格最小 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一带路 A 份额 与一带路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一带路 A 份额 与一带 路 B 份额上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一带路 A 份额 与一带 路 B 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两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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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一带路 A 份额 与一带 路 B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基金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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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部分 一 带 一路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本基金的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不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与赎回;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一带一路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 办理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且具有 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 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一带一路份额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 办理一带一路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
构和场外销 售机构。 投资 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
户办理 一带一路份额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 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 售机构办理一带一路份额 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一
带一路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本基金场内、 场外 销 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一带一路份额 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一带一路份额 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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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一带一路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一带一路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一带一路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一带 一路份 额 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 赎回的 方式,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一带一路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 一带一路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登记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一带一路 份额 的 场内申 购、赎
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一带一路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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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 购 不 成 立 或无
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一带一路份额 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 一带一 路份额 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一带一路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一带一路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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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 一带 一路份额 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一带 一路份额 的申购 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 一带 一路份 额 赎回金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赎回 金额单 位为元。 一带一 路份额 的赎回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一带 一路份 额 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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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 故障 等异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 编制单 位或指 数发布机 构因异 常情况 使指数数 据无法 正常计 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发生 本基金 合同约 定的份额 折算等 事项, 根据相关 业务规 则可暂 停接受
申购申请的情形。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发生 本基金 合同约 定的份额 折算等 事项, 根据相关 业务规 则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一带一路份额 单 个 开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 一带一路份额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包 括一带一路份
额 、一带路 A 份额 和一带路 B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包括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 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 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率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一带一
路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一带一路份额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登 记、 转托 管及 其他 业务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认购 或申购 的 一带 一路份
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 一
带一路份额 、自动分拆/分拆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登
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 记在 证 券登记 系统 中的 一带一 路份额 可以直接 申请场 内赎回 但不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可按1:1 比例申请分拆成 一带路A 份额 和一带路B
份额 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一带路 A 份额和一
带路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不 能直接申 请场内 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 一带一路份额 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 记在 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一带一 路份额 既可以直 接申请 场外赎 回,也
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 证券登记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 比例分拆为一带路A 份额 和一带路B 份额后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一 带一路
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 一带一路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一 带一路
份额 场内赎回或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B 份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 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 一带 一路份 额 在登 记结算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一 带一路 份额 跨 系统转托 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
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 如遇法律法规及登记机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 上述规则
等相应进行调整。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第 十部分 基 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一带路 A 份额 、 一带路 B 份额的存续 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一带一路份额 与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持有 的每 2 份一 带一路份 额 的 场内份 额 申请转
换成 1 份 一带路 A 份额与 1 份一带路 B 份额的行 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一带路 A 份额与 1 份 一带 路 B 份
额 申请转换成 2 份 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信息
披露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时 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 理时间 见招募说 明书或 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的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必
须是 偶数。
3.申请合并为 一带一路份额 的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
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 相等。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4.一带一路份额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一带一路
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份额持有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 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其他 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678 3333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 一带 一路份 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确定一带一路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5.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629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投 资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一
带一路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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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 一带路 A 份额与 一带路 B 份额, 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一带一路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 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费率;
(4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基金交易、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质 押等业务规
则;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9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单独或合计持有 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 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单独或合计 持有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不少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 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 的 基金份额不
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
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占各自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的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 经 会议通 知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效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2、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上述 1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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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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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的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 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 生效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 原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 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的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 托管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 生效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 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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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名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一带
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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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 基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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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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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的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 交易 可转债、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券 (含超 短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证 券、质 押及买 断式回购 等) 、 衍生工 具(股指 期货、 权证等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其中投资于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一带一
路主题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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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指 数更名 等事项)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的,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原则上 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中的组
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的收益
表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
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 ,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其中
投资于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 )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 原则上 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 中 证一带
一路主题指数 的收益表现。
(2 )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组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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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 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在考虑跟踪误差
风险的基 础上,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根据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
及时进行调整。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原则上每 季度审核一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成份股。 本基金将按照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 对
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 .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
踪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
C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中的权重因其
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
重同指数 基本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
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
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
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
在券种选择上, 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变化趋势、 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合理运用投资
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 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
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 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 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 ,
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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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 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
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
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
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的研究, 并结 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
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 追求稳定的当期收
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 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 其中投资于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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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9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收益率+5% ×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 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 的变更程序执行。
七、风险收益特征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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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 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 。
从本基金所 自动 分拆/ 分拆的两类基金份 额来看,一带路 A 份额 具 有低 预期
风险、 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一带路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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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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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 货 合约、
其它投资等 金融资产及 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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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7、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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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一带 一路份 额 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一带路 A
份额 与一带路 B 份额 净值的计算方法参见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
规则,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 路 B 份额 任一类别
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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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 任 一类别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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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与 一带路 B 份额任一类 别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 定予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 指数编制机构 及登记 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和 诉讼费 、仲裁 费等法
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
8、 标的指数使用费;
9、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
10、 因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许可 使用基点费。 如指数编制机构作为使用许可方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费率的, 本项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调
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标的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费 的 收取 标 准 为 本 基 金的 资 产净 值 的 0.02%/ 年 , 标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
取)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以实际天数占当季度天数的比例乘以 5 万元和实
际累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孰高为当季应付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指数许可使用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若遇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调整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 用费, 则本基金将对 指数许可使
用费 的收取做相应调整, 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 除第 1、2、8 项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 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一带路 A 份额 、 一带 一路份额 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 年度 11 月第一个工作
日 ,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若发生下面 “7、 特殊情
形的处理 ”中所 描述的 特殊情形 除外。 )第一 个定期折 算期间 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0 月 31 日 , 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
个会计年度的 11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0 月 31 日。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11 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一路份额 。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7、特殊情形的处理 ” 中所示情况除外。
4、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一带路 A 份额 和一带 路 B 份额按照本基金 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
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 一带路 A 份额 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一带一路份额 将按 1 份一带路 A 份额 获 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额 和一带路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保
持 1:1 的比例。
对于 一带路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一带路 A 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
间期末即 10 月 31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 分
配给 一带路 A 份额 持有人。一带一路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一带 一路份额 将
按 1 份一带路 A 份额 获得新增一带一路份额 的分配。持有场外一带一路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内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一带路 A 份额 和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1 月第 一个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本基金将 对一带
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份额 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在份额折算期间的份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额净值计算保留小数位数以份额折算相关公告为准 。
每个会计年度 11 月第 一个工作日 进行 一带路 A 份额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应得
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 以下公式中每份一带路 A 份额期末资产净 值等于当期
定期折算期末 即 10 月 31 日的一带路 A 份额 资产净值。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一带路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额 的份额数 = 定 期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的
份额数
? ?
- -1.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折 算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一 带 路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一带路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一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 =
? ? -1.000
NUM
NAV
?
前
后 一 带 路 A 份 额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每 份 一 带 路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一 带 路 A 份额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1.000 A
NAV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每 份 一 带 路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NAV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一带一路份额 净值
NUM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 一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2 )一带路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一带路 B 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 )一带一路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一带一 路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一 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
份额折算前 一带一路份 额 的份额数 + 一 带一 路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一 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
? ?
- -1.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折 算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一 带 路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
( -1.000)
0.5 NUM
NAV
??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每 份 一 带 路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1.000)
0.5
NAV
?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每 份 一 带 路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NAV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一带一路份额 净值
NUM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 一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
带路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 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本 基金在某 一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自然 日(含)内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
算, 则本基金在该 定期折算基准日不进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一带路 A 份额基
准收益率将 以其所在的 定期折算期间的年基准收益率计算。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及以上; 当 一带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达到 0.250 元及以下。 在份额折算期间的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小数位数以份额
折算相关公告为准。
1.当 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及以上,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
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和 一带一路
份额 。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 对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和一带一路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和一带一路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 调整为 1 元。
当一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
额 、一带一路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一带路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额 的份额数
相等;
②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额的资产
净值及新增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一带路 A 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 超出 1 元 以上的
净值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 的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一带路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
NUM NUM ?
后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带路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一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
? ?
-1.000
1.000
NAV
NUM ?
前
一 带 路 A 份 额
前
一 带 路 A 份 额
【 一 带 路 A 份额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
? ?
-1.000
1.000
NAV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
其中:
NUM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后
一 带 路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额 的份额数
NAV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 净值
2) 一带路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 额折算后 一带路 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及新增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一带路 B 份额 持有 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 超出 1 元以上的
净值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B 份额 的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一带路 B 份额与新增场内 一 带一路份额 。
NUM NUM ?
后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一 带 路B 份 额
一带路 B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场 内 一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
? ?
-1.000
1.000
NAV
NUM ?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 一带路 B 份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1.000
1.000
NAV
前
一 带路B 份额
】
其中:
NUM
后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B 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B 份额 的份额数
NAV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B 份额 净值
3) 一带一路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场外 一带一路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一带一路份额 , 场内一带
一路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 。
? ?
-1.000
1.000
NAV
NUM NUM ??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 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1.000
1.000
NAV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
其中:
NUM
新 增 份 额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一带一路份额 的新增份额数
NAV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一带一路份额 净值
NUM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一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
带路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 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 一带路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及以下,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
规则 进行 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一带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 一带一路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份额 。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一带路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 对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和一带一路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 份额折算后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 1 元。
当一带路 B 份额 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一
带一路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A 、一带路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B 份额 的资产净
值相等。
1.000
NAV
NUM NUM ??
前
后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一 带 路B 份 额 一 带 路B 份 额
【一带路 B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一带路 B 份额的 折算比例=
1.000
NAV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B 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B 份额 的份额数
NAV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B 份额 净值
B 、一带路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额的资产
净值及新增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一带路 A 份额与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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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 。
: 1:1 NUM NUM ?
后 后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 带 路B 份 额
- 1.000
1.000
NUM NAV NUM
NUM
??
?
前 前 后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带路 A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一带路 A 份额的折算比例=
1.000
NAV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
【 一 带 路 A 份额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
1.000
NAV NAV
前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 带 路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一 带 路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后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B 份额 的份额数
NAV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B 份额净值
NUM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
的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 的份额数
NAV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 净值
3) 一带一路份额 :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一带一路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一带一路份额的资产净
值相等。
1.000
NAV
NUM NUM ??
前
后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带一路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一带一路份额 的折算比例 =
1.000
NAV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
其中: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NUM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一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一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
NAV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一带一路份额 净值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
带路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 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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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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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一带路 A 份额 和一带路 B 份额 获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的 3 个 工作日前 将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书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 路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 易或 开
始办理 一带一路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一带路 A 份额 和一 带路 B 份额两类份额 上市交易或 开始办理 一带一路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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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一带一路份额 净值,以及一带路 A 份额
和 一带路 B 份额的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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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与 一带 路 B 份
额 任一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一带一路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一带一路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一带一路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一带一路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一带一路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上市交 易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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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或终止上市 ;
27、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十一)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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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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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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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
路 A 份额与一带 路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
路 A 份额与一带 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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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五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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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六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
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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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八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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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九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678 3333
2、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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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一带一 路份额 认购、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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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成立时 间: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5.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629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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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一带
一路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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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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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 依法 转让或 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一带一路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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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持有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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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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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
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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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占各自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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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五) 表决
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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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上述 1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六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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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和 诉讼费 、仲裁 费等法
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 费;
8、 标的指数使用费;
9、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因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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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指数编制机构作为使用许可方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费率的, 本项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调
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标的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费 的 收取 标 准 为 本 基 金的 资 产净 值 的 0.02%/ 年 , 标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
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以实际天数占当季度天数的比例乘以 5 万元和实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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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累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孰高为当季应付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若遇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
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调整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 则本基金将对 指数许可使
用费 的收取做相应调整, 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除第 1、2、8 项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 制在 4% 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的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券 (含超 短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证 券、质 押及买 断式回购 等) 、 衍生工 具(股指 期货、 权证等 )及法律法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 投资于股票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 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9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 路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 易或 开
始办理 一带一路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一带路 A 份额和一 带路 B 份额两类份额 上市交易或 开始办理 一带一路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一带一路份额 净值,以及一带路 A 份额
和一带路 B 份额的份额 净值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
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一带一路份额、一带
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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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
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