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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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华 中证 一 带一 路 主题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678 3333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根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独立 运 用 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基金 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 理费以 及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中国 证 监 会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金 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 规定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 , 如认为 基 金 托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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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担 任或委 托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登 记 机 构办理 基 金 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 一带 一 路 份额 认 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销 价 格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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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一带一路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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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5.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629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依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 金 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监 管 部 门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3 )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对本 基 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反基 金 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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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证 券 投资所 需 账 户 、为 基 金 办理证 券 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定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 投 资所需 账 户 ,按照 基 金
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 复 核、审 查 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 额 净值 、 一带
一路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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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 有同等的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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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 依法 转让或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一带一路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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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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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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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
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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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占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的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经 会 议通知 载 明 ,本基 金 亦 可采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也 可 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 大 会召集 人 对 于提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 金 有直接 关 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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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 大 会召集 人 可 以对提 案 涉 及的程 序 性 问题做 出 决 定。如 将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五) 表决
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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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上述 1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六 )计票
1、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基金合同摘要
14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与基 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诉讼 费 、 仲裁费 等 法
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基金的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 费;
8、 标的指数使用费;
9、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因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合同摘要
15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 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指数编制机构作为使用许可方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费率的, 本项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调
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标的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为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年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 元收
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以实际天数占当季度天数的比例乘以 5 万元和实 基金合同摘要
16
际累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孰高为当季应付指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 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若遇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调整 本基金 指数许可使用费, 则本基金将对 指数许可使
用费的收取做相应调整, 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除第 1、2、8 项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的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 转 换 债券、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央行 票 据 、短期 融 资 券(含 超 短 期融资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质 押 及买断 式 回 购等) 、 衍 生工具 ( 股 指期货 、 权 证等) 及 法 律 法 基金合同摘要
17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合同摘要
18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 本基金 所 持 有的股 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 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 本基 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期 货 合 约价值 与 有 价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不 含
质押式回购)等;
(8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卖出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9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 合 约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合同摘要
19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 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摘要
20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 开
始办理一带一路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 一带一路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以及一带路 A 份额
和一带路 B 份额的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摘要
21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
路 A 份额 与一带路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一带一路份额、一带
路 A 份额 与一带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基金合同摘要
22
本基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
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