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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上海物贸双双被罚 股民拉开维权大幕

2015年06月17日 07:37    来源: 投资快报    

  2015年6月12日晚间,上海家化与上海物贸同时发布公告 ,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早前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被上海证监局处罚,并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处罚刚一落地,两家上市公司的股民都急急忙忙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要求上海家化、上海物贸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赔偿他们的损失。

  “针对两家公司的索赔材料早就已经准备好了,就等着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来即可启动诉讼程序,本周一,我们代理的近20位上海家化投资者和首批上海物贸投资者索赔材料已递交法院立案,法院已收下立案材料,并表示同意受理两案,只需提供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可正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投资者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介绍说。

  上海家化未披露关联交易被罚首批投资者索赔超200万

  《投资快报》记者翻阅上海家化发布的历史公告发现,早在2014年12月24日,上海家化就已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针对上海家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拟对上海家化予以30万元罚款,并对葛文耀 、王茁等有责高管予以15-3万元不等的罚款,而上海家化及相关责任人员均不服上述处罚,决定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而这一申辩就是半年。直到2015年6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才正式下发。不过,从上海家化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上海家化及葛文耀等有责人员的陈述、申辩意见并未被上海证监局采纳,正式下发的处罚结果与前次事先告知的处罚并无差别。

  上海证监局认定上海家化存在未披露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沪江日化”)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

  经上海证监局查明,在2008年,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长葛文耀安排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沪江日化,同时成立沪江日化管委会实际管理沪江日化。在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上海家化时任副总经理宣平同时兼任沪江日化管委会成员,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在上述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而在2009年3月至12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81亿元,占上海家化当年净资产的25.64%;2010年,合计达4.27亿元,占比32.38%;2011年,合计达5.4亿元,占比36.12%;2012年,合计达5.54亿元,占比31.52%。上述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已分别达到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标准,但上海家化对于与沪江日化构成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均未予以披露。

  针对证监局的调查结果,葛文耀提出申辩,认为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并不构成关联关系,认定关联关系的法律适用不当,且其行为动机不存在过错。不过上海证监局却认为对于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构成关联关系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清楚和准确的,葛文耀的相关申辩意见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事实上,在2010年至2013年5月之间,上海家化股价整体呈现上升走势。2013年5月3日,上海家化股价最高达每股76.48元。然而,此后其股价出现下滑。至2013年11月20日,即其公告被证监部门立案调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海家化收盘价已至每股41.68元。当其公告被证监部门立案调查的信息后,当天收盘时跌5.35%,此后继续呈现下跌走势。至2014年2月27日,其股价最低达每股30.72元。若按复权计算,在此期间,上海家化最大跌幅竟达46.81%。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在接受投资者咨询过程中,有的投资者在索赔区间损失巨大,尤其是2013年跌幅较大。

  等待半年的处罚终于“靴子”落地,投资者提起索赔的前置程序已具备。许峰律师表示,其代理的首批近20位投资者的索赔标的超过200万,相关诉讼材料在本周一已提交法院立案。该律师进一步表示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以加入索赔,具体条件为在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之间买入上海家化(600315),并在2013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上海物贸被股民推上被告席因财务造假惹的“祸”

  与上海家化同日公布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还有上海物贸。

  6月12日,上海物贸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5号),因公司在2008年至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而被上海证监局予以40万元行政罚款,并对公司19位有责高管作出30-3万不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3275万元、1.48亿元、5531万元、3030万元。

  为隐瞒上述虚假记载行为,上海物贸并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 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2008年至

  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监局同时认为,上海燃料是上海物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物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上海物贸年度报告是反映上海物贸及其全部子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上海物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此次造假的“罪魁祸首”上海燃料,上海物贸已在2014年10月将其转让给了大股东百联集团 .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认定上海物贸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向上海二中院起诉索赔损失。早在一年多前,维权律师已开通预征集通道,通过律师的专业判断,提醒投资者预备索赔,如今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股民索赔全面启动。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上海物贸A股或B股股票,并在2013年10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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