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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局裁定上海物贸申诉理由不成立

投资者诉讼维权“摩拳擦掌”
2015年06月16日 07:04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桂小笋

  在被证监会下发了行政处罚通知书之后,上海物贸在6月12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此前申诉的理由被裁定不成立。

  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物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涉案主体及相关人员、机构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陈述材料,上海燃料相关财务凭证、账册、合同及数据资料,专项审计材料,上海物贸年度报告、会议记录、决议、年度报告签字页、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海物贸随后提出申辩,理由包括不知情等,但这些理由,最终被裁定不能成立。

  监管局三条理由驳回申辩

  按公告所示,上海物贸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公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由上海燃料违法违规导致,上海物贸不知情且无违法违规的故意;公司在2013年1月24日发现上海燃料的重大亏损后,及时于2013年1月26日发布业绩预亏公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未对2008年至2011年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系相关会计处理技术错误,是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且相关年度亏损已全部真实反映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并对亏损原因进行了分析,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故意和事实。

  但是,上海监管局认为,上海物贸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上海监管局认为,上海燃料是上海物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物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上海物贸年度报告是反映上海物贸及其全部子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上海物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负责。不知情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不以故意为构成要件。

  此外,根据上海监管局的调查,2012年9月20日贺涛、吴建华、李伟、吕勇已经得知上海燃料发生大额亏损,2012年10月25日上海物贸召开董事会,会上就上海燃料发生亏损导致上海物贸第三季度报告出现亏损事项进行了专题讨论,2013年1月4日上海物贸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通报和讨论了2012年公司出现大额亏损事项,上述事实均表明上海物贸对上海燃料发生重大亏损进而导致上海物贸发生亏损的知悉时间远早于上海物贸发布《201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的时间(2013年1月26日)。

  而且,上海监管局还认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物贸应当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但上海物贸将2008年至2011年期间累计巨额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发生的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并将亏损原因归结为2012年国际、国内经济低迷,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等原因,掩盖了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连续多年发生亏损、上市公司相应年度实际盈利远低于年度报告披露数据的事实,未能反映相关年度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进行正确判断,属于信息披露文件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情形,构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投资者索赔意向明显

  除上海物贸之外,被上海监管局认为对此事负有责任的多名时任高管也提出了申诉,从公告结果来看,有数名高管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诉通过。

  鉴于这些事实,上海监管局最终裁定,对上海物贸处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处罚,另有多名负责人被处罚。

  由于此前公司已发布公告,对于被处罚的相关事项有所说明,因此,在公告披露之后,即有投资者表示要对上海物贸的虚假陈述行为提出诉讼要求赔偿。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我们认为,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上海物贸或者物贸B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均有权向上市公司索赔。第一批投资者的诉讼材料将在本周内递交法院。”

  王智斌同时提示,虽然现在的牛市状态下,很多投资者已没有该股票或者账面实现盈利,但这并不影响投资者根据历史交易情况向上市公司索赔,“投资者应尽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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