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国企改革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71 号)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此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通过事先
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基础
份额”)的场内份额可分为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A 类份额”),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B 类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在存续期内始终保持 1:1 的份额配比不变。
4. 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为股票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
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
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与基础份额相比,A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
险、收益较低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5.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6.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分级运作方式及特
殊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与基金运营的实际操作相关的运作风险;
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
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5-I
(1) 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
偏离的风险;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一致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
险;本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代品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险;
因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或投资组合调整导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险;以及因基金业绩
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险等;
(2) 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折溢价风险;与 B 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相关的杠杆风险、与 A 类份
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本金风险及因基金份额
折算导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因基金份额折算业务过程中折算方式、
折算业务处理规则等导致的份额折算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相关的风险等;
(3) 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特有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
的展期风险;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
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
7. 本基金认购、申购及赎回的要求如下:
(1) 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
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
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单笔
最低认购数量为 50,000 元人民币;在最低认购金额数量的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
数量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2)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
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场内申
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50,000 元人民币,超过 50,000 元的应为 1 元的整数
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
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
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5-II
8.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确保已经理解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自主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净值计算规则 .................................................................................... 25
七、基金的募集 .............................................................................................................................. 2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51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52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54
十四、基金的投资 .......................................................................................................................... 56
十五、基金的财产 .......................................................................................................................... 63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 72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二十二、风险揭示 .......................................................................................................................... 8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31
5-IV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1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5-2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 元:指人民币元
27.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
构
29.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31.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3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3. 基金份额分级: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分
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并将基础份额(含场外份额、场
内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管理的运作方式
44. 易方达国企改革基础份额、基础份额:指易方达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45. 易方达国企改革 A 类份额、A 类份额、易方达国企改革 A:指按《基金合同》约定
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份额
46. 易方达国企改革 B 类份额、B 类份额、易方达国企改革 B:指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份额
47. 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5-4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分别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48. 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分别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9.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根据《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的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过程
5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
额)的 10%
57. 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场内基础份
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行为
5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方达国企改
革基础份额、易方达国企改革 A 类份额、易方达国企改革 B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59.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础份额与 A 类份额、B 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
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0. 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
5-5
持有的每 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 1 份 A 类份额与 1 份 B 类份额
的行为
61. 合并: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每 1 份 A 类份额与每 1 份 B 类份额申请按照 1: 的比例转换成 2 份场内基础
份额的行为
6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4.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转登记的行为
65.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 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两个年度对应日之间的运作区间。本
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第二个运作周年指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第一个年度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日(不含
该日)之间的运作期间,以后依此类推
68. 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如 2015 年 n 月 n 日的年度对应日为 2015
年以后每一年的 n 月 n 日。如某个年度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
69. 标的指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70. A 类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 A 类份额而言,指
人民币 1.0000 元
71. A 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为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5-6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后)+3.00%”。如某一运作周年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相较上一
运作周年有所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予公告
72. 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指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之和
7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
算得到的 T 日本基金每份 A 类份额、每份 B 类份额的估算价值。除《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8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联系人:贺晋
2.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
5-8
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副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开源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东辉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发展部投资计划员,广州
商贸中心(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广州东建南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信托管理三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
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托管理三部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兼任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
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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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董事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
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CE GP 董事,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
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
员(RO),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5-10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
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产品执行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经理
公司聘请余海燕女士为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分析师,华
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任职)、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
3.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罗山先生、张胜记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
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罗山先生,天体物理学博士。曾任巴克莱银行纽约分行衍生品交易部董事、新加坡分
行信用产品交易部董事,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分行权益及信用产品部总经理,加拿大皇家
5-11
银行香港分行结构化产品部总经理,诚信资本合伙人,五矿证券公司副总裁,安信证券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研究员、机构理
财部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
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5-12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5-13
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5-14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
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5-15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
5-16
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
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5-18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75%,其中,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增长 6.99%;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 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增长 6.00%。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
万户,增长 6.64%;个人客户近 3 亿户,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增长 3.17%;网上银行客
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户,增长 12.56%。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
扩大;自助设备 72,128 台,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
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上升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
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
上升 1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40 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5-19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
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5-20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也可代理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的发售。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0938888
传真:(010) 5093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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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徐建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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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沈兆杰
5-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三
类。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A 类份额、B 类份额在
其存续期内始终保持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
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
外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根据 2:4:4 的初始份额配
比,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
2、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础份额可接受场外与场内的申购和赎回,A 类份额、
B 类份额不可单独进行申购和赎回。在本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场内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可申请上市交易。
3、开始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投资者可申请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场内基础份额
按 1:1 的份额配比分拆成 1 份 A 类份额和 1 份 B 类份额;或按 1:1 的份额配比将其持有的
每 1 份 A 类份额和每 1 份 B 类份额申请合并为 2 份场内基础份额。
4、场外基础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场外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后上市交易。
5、经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的基础份额均不进
行自动分离。
(三)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具有不同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5-25
1.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分别对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2. 每 2 份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 A 类份额和 1 份 B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之
和;
3. A 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
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
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0%”。如某一
运作周年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相较上一运作周年有所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予公告。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4. B 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扣除基础份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后,将优先用于分配 A 类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部分计为 B 类份额
的应得资产及收益。其中,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前述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A 类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5. 任一运作周年内, A 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为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年,则按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6.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非交易价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不受损
失。极端情况下,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为基础份额(包括场外基础份额、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5-26
2.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 A Min 2 NAV 基础份额 ,1 R 365t
NAV B=Max(0,2 NAV基础份额 NAV A )
其中,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该日)至 T 日(含 T 日),自最近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不含该日)至 T 日(含 T 日)};
NAV 基础份额为 T 日每份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各运作周年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时间与公告时间
T 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27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71 号)注册。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上市交易场所
1. 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2.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3. 上市交易场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及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四)募集期、募集对象及募集方式及场所
1.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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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
额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
(1)场外发售
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场内发售
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
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
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份额的发售。
(3)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4)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募集场所
(1) 场外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2) 场内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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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基金认购期结
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
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
网站。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 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1)场外认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
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
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场内认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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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场外、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者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
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
情况。
(3)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认购的款项。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5. 认购金额限制
(1) 场外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
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 场内认购最低限额
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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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超过 50,000 元的应为 1 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
含认购费)。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6. 认购费率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
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1) 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特定认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以场外方式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
认购金额(元) 特定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 万 0.08% 0.8%
100 万≤M<200 万 0.04% 0.4%
200 万≤M<500 万 0.02% 0.2%
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2) 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与场外其他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的认购费率相同。
(3)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32
7. 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金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的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
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
后 2 位;认购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折回金额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自动分离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
基金份额将按照 2:4:4 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具体计算方
法如下:
A 类份额数量=自动分离前的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数量×40%
B 类份额数量=自动分离前的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数量×40%
自动分离后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 =自动分离前的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数量×20%
其中,场内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分离计算结果均以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整数位后的小数份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最终计算结果以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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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如下: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 500,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假定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59.11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0.8%)= 496,031.75 元
认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 元
认购份额=496,031.75/1.00+259.11/1.00=496,290 份(保留到整数位,剩余 0.75 元返还
给投资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记入基金资产)。
自动分离后的 A 类份额数量=496,290×40%=198,516 份
自动分离后的 B 类份额数量=496,290×40%=198,516 份
自动分离后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496,290×20%=99,258 份
即:该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 500,000 元,可得到 496,290 份基金份额,并得到 0.75
元的返还。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者在基金份额自动分离后持有的场内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数量分别为 99,258、198,516、198,516 份。
(3)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基础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计算公式与场内认购相同。
场外净认购金额以“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费用以“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外认购份额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财产。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
记录为准。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8%)=99,206.35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50.00/1.00=99,256.35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
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 99,256.35 份基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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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募集资金的使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5-3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终止《基金
合同》、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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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六)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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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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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的基础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A 类份额、B 类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
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
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基础份额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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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的赎回。
在确定基础份额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或者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础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登记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
赎回费率;
5、投资者申购、赎回基础份额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
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5-40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之日(T 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T+7 日,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
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
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50,000 元人民币,超过 50,000 元的应为
1 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
必须是整数份额。
5-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
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限制、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
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
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
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1)场外基础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 万 0.10% 1.0%
100 万≤M<200 万 0.06% 0.6%
200 万≤M<500 万 0.03% 0.3%
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注:特定申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以场外方式申购的特定投资群
体。
(2)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费率比照非特定投资群体的场外基础份额申购费率执行。
5-42
(3)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2. 赎回费用
场外基础份额的赎回费率与场内基础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天) 赎回费率
0-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00%
3.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4.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
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5-43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
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
举例说明一:
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场外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99,900.1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 元
申购份额=99,900.10/1.1100=90,000.09 份
即:该投资者场外申购 100,000 元本基金,可得到 90,000.09 份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二:
某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1100=89,198.1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89,198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9,198×1.1100=99,009.78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009.78-990.10=0.12 元
即:该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其可得到 89,198 份基金份额,退款 0.12 元。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5-44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础份额 365 天后(未满 730 天)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25%=28.3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320-28.30=11,291.7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础份额 365 天后(未满 730 天)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91.70 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基础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
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结算手续,投资者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45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
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
常运行。
9、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须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 4、7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5-46
赎回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
常运行。
9、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须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 类份额、 类份额总和)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5-47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5-48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
外的基础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A类份额、B类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基础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的基础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础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础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份额、B类份额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申购与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础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础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础份额、A 类
份额、B 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基础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转指定。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础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49
(十七)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相应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通多币种(包括
但不限于美元)的申购、赎回业务,不同币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对应币
种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多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细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5-50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三)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5-51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一)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配对转换方式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
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
1:1的比例转换为1 份A类份额与1份B类份额的行为。
2、合并。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A类份额与每1 份B类份
额申请按照1:1的比例转换成2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场外基础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基础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
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自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开
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及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
5-52
(四)份额配对转换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场内基础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正
整数且相等。
4、场外基础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基础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
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及办理折算业务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
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2、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分拆或合并的。
3、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在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53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
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场外基础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54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55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
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
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
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
以内。
2.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5-56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
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
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 法律法规的限制;
②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③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④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
⑤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⑥ 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①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
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②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③ 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④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
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 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
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3、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
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
5-57
资目标。
(2)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指数名称发生变更,或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标的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标的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为股票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
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
5-58
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与基础份额相比,A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
较低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
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六)投资决策依据及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公告等;
(3)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 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 基金经理依据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编制方案、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况等,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4) 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5) 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八)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59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
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
5-60
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
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
5-61
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
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
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为 ETF 联接基
金,但分级运作的有关约定不受此影响,此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62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63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
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关数据。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5-64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础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5-65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由基金
5-66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上述数据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67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5-68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初费和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5-69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
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02%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
万元(50,000),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
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70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募集”之“基金份额的认购”一节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购、赎回的费率”与“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
格”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另行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71
十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份额折算与不定期份额折算两类折算方式。
(一)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折算频率
以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折算基准日。每一运作周年折算一次,若距离上
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A 类份额、基础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式
A 类份额和基础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在基金份
额折算前与折算后,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在折算时,A 类份额的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即 A 类份额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分配给 A 类份额持
有人。
基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基础份额将按 1 份 A 类份额获得新增基础份额的分配。
其中,持有场外基础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基础份额的分配,持有
场内基础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
算,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各类份额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A 类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后 A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不变,即
NUM A折算后 NUM A折算前
类份额 类份额
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
NAV 基础份额 =NAV 基础份额 NAV A折算前 1.0000
折算后 折算前
2 类份额
持有 A 类份额的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量为:
5-72
NUM A折算前 NAV A折算前 1.0000
类份额 类份额
NUM 基础份额 =
A类份额
NAV 基础份额
折算后
其中:
NUM A折算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A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
类份额
NUM A折算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A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
类份额
NAV 基础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前
NAV 基础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后
NAV A折算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类份额
NUM 基础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原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
A类份额
的份额数量。
(2)B 类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基础份额
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如下公式计算:
1
NAV 基础份额 =NAV 基础份额 NAV A折算前 1.0000
折算后 折算前
2 类份额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基础份额的数量为:
1
2
NUM 基础份额 NAV A折算前 1.0000
折算前
类份额
NUM 基础份额 =
基础份额
NAV 基础份额
折算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础份额的总份额数量 = 定期份额折算前基
础份额的份额数量 + 基础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基础份额的份额数量
NUM 基础份额 NUM 基础份额 NUM 基础份额
折算后 折算前 基础份额
即:
1
2
NUM 基础份额 NAV A折算前 1.0000
折算前
类份额
NUM 基础份额 NUM 基础份额
折算后 折算前
NAV 基础份额
折算后
其中:
5-73
NAV 基础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前
NAV 基础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后
NAV A折算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类份额
NUM 基础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数量;
折算前
NUM 基础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数量;
折算后
NUM 基础份额 :基础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基础份额的份额数量。
基础份额
5.举例
假设在本基金成立后第 2 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当天
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为 14,950,000,000 元。当天场外基础份额、场内基础份额、 类份额、
B 类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50 亿份、20 亿份、30 亿份、30 亿份。定期份额折算前,每份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1.0700 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A 类份额和基础份额,即分别为 30 亿份和 70 亿份。
(2) A 类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后 A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相等。
NUM A折算后 NUM A折算前 30 亿份
类份额 类份额
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如下方式计算:
1
NAV 基础份额 =NAV 基础份额 NAV A折算前 1.0000
折算后 折算前
2 类份额
= 14,950,000,000/13,000,000,000 -(1.0700-1.0000)/ 2
= 1.1150(元)
易方达国企改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易方达国企改革场内份额的份额数量为:
NUM A折算前 NAV A折算前 1.0000
类份额 类份额
NUM 基础份额 =
A类份额
NAV 基础份额
折算后
= 3,000,000,000×[ (1.0700-1.0000)/ 1.1150 ]
= 188,340,000(份)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
5-74
入基金财产。因此, A 类份额持有人新增场内基础份额合计为 188,340,000 份;折算完成
后 A 类份额仍为 30 亿份。
(3)基础份额
场外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外基础份额的份额数按如下方式计算:
1 折算前
NUM 基础份额 NAV A折算前 1.0000
NUM 基础份额 = 2
类份额
基础份额
NAV 基础份额
折算后
= 5,000,000,000.00×[ (1.0700-1.0000)/(2×1.1150) ]
= 156,950,000(份)
即场外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外基础份额的份额数为 156,950,000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 新增场外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 5,000,000,000.00+156,950,000
= 5,156,950,000(份)
场内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按相同公式计算:
1 折算前
NUM 基础份额 NAV A折算前 1.0000
NUM 基础份额 = 2
类份额
基础份额
NAV 基础份额
折算后
= 2,000,000,000×[ (1.070-1.0000)/(2×1.1150) ]
= 62,780,000(份)
即场内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为 62,780,000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 2,000,000,000+62,780,000
= 2,062,780,000(份)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 A 类份额与基础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1)基础份
5-75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5000 元;或(2)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 0.2500 元。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5000 元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折算频率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5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
日。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为不定期。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A 类份额、B 类份额和基础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折算前后,A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保持不变,且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始终保持 1:1 的基
金份额配比。折算完成后,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A 类份额
折算前后 A 类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NUM A折算后 NUM A折算前
类份额 类份额
折算完成后,A 类份额的持有人获得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即每份 A 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超出 1.0000 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
NUM A折算前 NAV A折算前 1.0000
类份额 类份额
NUM 基础份额 =
A类份额
1.0000
其中,
NAV A折算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类份额
NUM A折算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A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
类份额
NUM A折算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A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
类份额
NUM 基础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类份额的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量。
A类份额
2)B 类份额
折算前后,B 类份额与 A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保持 1:1 的份额配比。
5-76
NUM B折算后 :NUM A折算后 1:1
类份额 类份额
折算前持有 B 类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B 类份额与新增场内基础份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 B 类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即:
NUM B折算前 NAV B折算前 1.0000
类份额 类份额
NUM 基础份额 =
B 类份额
1.0000
其中,
NUM B折算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B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
类份额
NUM B折算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B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
类份额
NUM A折算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A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
类份额
NAV B折算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类份额
NUM 基础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原 B 类份额的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
B 类份额
数量。
3)基础份额
折算后,持有场外基础份额的持有人将获得新增场外基础份额,持有场内基础份额的
持有人将获得新增场内基础份额。折算完成后,原基础份额(含场内份额、场外份额)的
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基础份额(含场内份额、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量按如下方式计算:
NUM 基础份额 NAV 基础份额
折算前 折算前
NUM 折算后
基础份额
1.0000
其中:
NUM 基础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数量;
折算前
NUM 基础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数量;
折算后
NAV 基础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前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
算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5-77
1.0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新增基础份额
(或参考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础份额 1.5700 10,000 1.0000 10,000 5,700
A 类份额 1.0300 10,000 1.0000 10,000 300
B 类份额 2.1100 10,000 1.0000 10,000 11,100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
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2.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 0.2500 元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折算频率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 0.2500 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为不定期。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A 类份额、B 类份额、基础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折算前后,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始终保持 1:1 的份额配比。折算后,A 类份额与 B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A 类份额、B 类份额、基础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B 类份额
折算前后 B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折算后 B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以折算前 B 类份额的
份额数量为基础,按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折算。
NUM B折算前 NAV B折算前
NUM 折算后
B 类份额
类份额 类份额
1.0000
其中:
NUM B折算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B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
类份额
NUM B折算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B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
类份额
NAV B折算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类份额
2)A 类份额
5-78
折算前后,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始终保持 1:1 的份额配比。
NUM B折算后 :NUM A折算后 1:1
类份额 类份额
折算后,A 类份额的持有人获得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折算前 A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与
折算后 A 类份额及其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NUM A折算前 NAV A折算前 NUM A折算后 1.0000
NUM 基础份额 =
A类份额 类份额 类份额 类份额
1.0000
其中,
NUM A折算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A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
类份额
NUM A折算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A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
类份额
NAV A折算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类份额
NUM B折算后
类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B 类份额的份额数量;
NUM 基础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原 A 类份额的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
A类份额
数量。
3)基础份额:
折算后,场外基础份额的持有人份额获得新增场外基础份额,场内基础份额的持有人
获得新增场内基础份额。
基础份额(含场内份额、场外份额)的持有人折算后持有的基础份额(含场内份额、
场外份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NUM 基础份额 NAV 基础份额
折算前 折算前
NUM 折算后
基础份额
1.0000
其中:
NUM 基础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数量;
折算前
NUM 基础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数量;
折算后
NAV 基础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前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
5-79
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新增基础份额
(或参考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础份额 0.5940 10,000 1.0000 5,940 0
A 类份额 1.0400 10,000 1.0000 1,480 8,920
B 类份额 0.1480 10,000 1.0000 1,480 0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折算完成后,场外基础份额余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基础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余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零碎份额部分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
定处理。如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有变化,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上市交易、份额配对
转换和基础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跨系统转托管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如某次定期折算距离前一次不定期折算的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则基金管理人可不进
行该次定期折算。
2、若在某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5-80
(六)其他
1、未来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定期份额折算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即 A 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超过 1.0000 元部分的折算可采取现金分配方式而非基础份额方式,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有权调整基金份额折算业务相关规则,
《基金合同》届时将相应予以修订,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81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8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83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场内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5-84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基础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存续期内,在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5-85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5-86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基础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的折算;
(27) 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5-87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5-88
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与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以追踪标的指数为投资目标,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
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重点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面临标的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
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为实现
投资目标,当基础市场下跌而导致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系统性的下跌时,本基金不会采取
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 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
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
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出现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及
维护,或指数名称发生变更,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标的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
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等情形时,本基金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
指数,届时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
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跟踪偏差风险
跟踪偏差风险是指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之间的差异及其不确定性。产生
跟踪偏差风险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5-89
1)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或成本,如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托管
费、基金上市费用、指数使用许可费等;
2) 因指数成份股现金分红,或基金参与融券所获利息而得到的现金收入;
3) 因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
踪偏离度;
4)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
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 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
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
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6)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卖
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低成本的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与基金分级运作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1) 与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如缺少交易对手方,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或不能以合理的价格
交易,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
(2) 暂停或终止时上市的风险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被暂停或终止上市,或按相关业务规则暂停交易,则本基金 A
5-90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等基金份额将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可能发生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3) B 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杠杆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B 类份额由于参考净值的
计算内含杠杆机制,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幅度可能超过基础份额,具有高风险、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即,在市场处于上涨阶段时, B 类份额受惠于财务杠杆,其表现可能大
幅超越基础份额;而在市场处于下跌阶段时, B 类份额由于财务杠杆较高,其表现可能大
幅落后于基础份额。
(4) A 类份额及 B 类份额的本金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扣除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将
优先用于分配 A 类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部分计为 B 类份额的应得资产及收益。
若因市场发生极端波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在确认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继续大幅下跌,
导致本基金无法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 A 类份额的约定收益,甚至无法支付 A 类份
额的本金,则在此情形下本基金 A 类份额可能发生本金风险, B 类份额参考净值将出现归
零风险。
(5) 折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进而产生折/
溢价交易风险。
对于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而言,因无法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此两类份额的折价或溢
价水平完全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虽然份额配对转换机制可影响其供给水平,但该机制无
法消除折/溢价交易风险。
(6) 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结构发生变化,或因基金份
额折算产生新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可能
发生这一风险的情形包括:
①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触发预先设定的阈值后,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完成后,原 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持
有人或将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获得一定数量的场内基础份额。因此,原 A 类份额、B 类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为不定期份额折算而改变所持基金份额的结构, A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被
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后,其风险收益特征发生了变化。
5-91
②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将在以各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准日,
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A 类份额所享有的约定收益将被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并分配给对应的
持有人。因此,原 A 类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完成后将持有两类风险收益特征不
同的基金份额,即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整体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7) 与基金份额折算相关的风险
①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进行分配。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 基金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在场内购买本基金 A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的投资者
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方可代理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A 类份额或 B 类份
额,在基金实施份额折算后,由折算新增的基础份额并不能通过该证券公司办理赎回。投
资者可将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转托管至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进行赎回。
(8) 与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础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础份额与 A 类份额、B 类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
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
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9) 与 A 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基础份额和 A 类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
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
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
风险。
5-92
3. 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
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 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
求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 交易对手风险
① 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
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
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另外,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也会因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② 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
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基金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政治因素、政治经济
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可能导致市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
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
变化。
5-93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证券所获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若
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
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
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7.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资产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优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资产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1.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
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
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5-94
(五)不可抗力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9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96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 A 类份额、B 类份额
的和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
此比例对 A 类份额、B 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
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97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a)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 依法转让其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
的基础份额;
d)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f)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g)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h)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i)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a)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b)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c)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98
d)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e)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f)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g)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h)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i)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 依法募集资金;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c)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d) 销售基金份额;
e)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g)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h)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i)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j)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k)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l)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5-99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m)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n)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o)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p)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等业务规则;
q)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a)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b)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c)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d)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f)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g)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h)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i)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j)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k)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l)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5-100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m)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n)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o)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q)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r)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s)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t)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v)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w)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x)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y)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z)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aa)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101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b)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c)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d)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e)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g)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a)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b)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c)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d)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f)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g)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5-102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h)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i)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j)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k)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l)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m)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n)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o)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q)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r)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s) 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t)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u)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v)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10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该分别由本基金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独立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
的方式(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场外认购、申购)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a) 终止《基金合同》;
b)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c)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d)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 变更基金类别;
f)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g)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h)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i)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j)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k)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l)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104
c) 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d)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f)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g)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h)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i)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j)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k)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变更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l) 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5-105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b)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c)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d)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f)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g)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5-106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 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5-107
(含 50%);
d) 上述第 c)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二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5-108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50%(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5-109
a)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110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b)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c)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d)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111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 A 类份额、B 类份额
的和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
此比例对 A 类份额、B 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
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5-112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并在基金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5-113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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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督查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
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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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11)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a)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f)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5-116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5-117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含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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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5-119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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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
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
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
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5)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6)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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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交易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5-122
数量为计算日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份额余额之和),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础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
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关数据。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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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
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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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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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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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 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和
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
对 A 类份额、B 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
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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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
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帐单服务
1.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
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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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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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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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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