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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双盈: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年04月20日 09:4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5 年 4 月 23 日

  公告日期:201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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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历史、转型、日常申赎、上市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 8

  七、基金财务状况 ......................................................................................................................... 8

  八、基金投资组合 ......................................................................................................................... 9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1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1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1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3

  2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

  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的《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后续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别: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63,324,324.85 份(截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

  6、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8 元(截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代码:简称:信诚双盈;代码:165517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31,144,442.00 份(截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4 月 23 日

  11、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历史、转型、日常申赎、上市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本基金的历史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年封闭期届满转换

  而成。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2]88 号文核准

  募集。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 A 份额和双盈 B 份

  额。双盈 A 和双盈 B 的收益计算方式不同,其中,双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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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合同生效后三年内每满 6 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本

  基金在扣除双盈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盈 B 享有,亏损以双盈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

  盈 B 优先承担。双盈 B 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总规模 364,484,296.27 份, 其中双盈 A 为 255,168,853.53 份,双盈 B

  为 109,315,442.74 份。根据《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盈 A 份额和双盈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为 7:3。

  (二) 本基金的转型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本基金名称已自 2015 年

  4 月 14 日起变更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和 2015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刊登了《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年期届满与

  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和《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盈 A 份额开放赎回业务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对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进行了 3 年封闭期届满后的转换工作。份额转换结果如下(各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8 位,第

  9 位四舍五入)如下表:

  转换前的 转换前份 转换前份额数 转换比例 转换后的基 转换后份额数

  基金份额 额净值 (份) 金份额 (份)

  (元)

  双盈A 1.000 56,745,445.01 1.0000000000 信诚双盈债 56,745,445.01

  券(LOF)

  双盈B 1.890 109,315,442.74 1.8897502060 信诚双盈债 206,578,879.84

  券(LOF)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合同约定,对双盈 A、双盈 B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了计算,并由本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上发布了《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三)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5 年 4 月 23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

  请见相关公告。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143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4 月 23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信诚双盈债券(LOF)

  场内简称:信诚双盈

  5、交易代码:165517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31,144,442.00(截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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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五)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出申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2015 年 4 月 23 日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

  理本基金转托管业务,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信诚双盈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 272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

  内基金份额 482,148.68 份。信诚双盈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 2291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

  外基金份额 57,695.28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信诚双盈的场

  内基金份额 104,700,218.00 份,占比 79.84%;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信诚双盈的场内基金份额

  26,444,224.00 份,占比 20.16%。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信诚双盈的场外基金份额 72,688,040.03

  份,占比 54.99%;场外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信诚双盈的场外基金份额 59,491,842.82 份,占比 45.01%。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场内信诚双盈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的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全 占场内总份额的比例

  序号 持有基金份额(份)

  称) (%)

  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14.41

  司-分红 18,897,502.00

  2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897,313.00 14.41

  3 太平智信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7.8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11,972.00

  4 太平智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6.8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12,971.00

  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5.61

  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7,362,930.00

  6 太平智乐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4.9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38,615.00

  7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

  2.88

  红账户 3,779,500.00

  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传统-

  2.69

  普通保险产品-013C-CT001 深 3,532,888.00

  9 侯蓉 2,982,837.00 2.27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

  2.21

  业年金计划-中国光大银行股 2,900,077.00

  5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份有限

  合计 84,216,605.00 64.22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3、总经理:吕涛

  4、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 号

  7、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44167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9、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股东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新苏

  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 49%、49%、2%。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公司下设投资研究部、交易部、营销策划部、营销管理部、渠道销售部、

  直销部、财富管理部、产品及专户部、客户服务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电子商务部、监察稽核

  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其中,投资研究部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及宏观

  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方面的研究;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11、人员情况:截止 201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共有员工 130 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127 名,

  占员工总数 97.7%。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唐世春,021-686497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截至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32 只基金,分别为信诚四季红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优胜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全球商品

  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添金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信诚幸福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约 416 亿元人民币(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曾丽琼,金融学硕士,12 年金融、基金从业经验;拥有丰富的债券投资和流动性管理经验;曾任

  职于杭州银行和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和华宝兴业增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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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7 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总监、信诚货币市场基金、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基金、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和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立春,经济学博士。2005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担任助理研究员,从事

  产业经济和宏观经济研究工作。2011年7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现任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

  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07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282 只,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07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282 只,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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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招募说明书设定

  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 4 月 16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5 年 4 月 16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22,629,129.93

  结算备付金 2,097,674.54

  存出保证金 29,846.38

  交易性金融资产 241,378,122.86

  其中:股票投资 12,064,818.40

  债券投资 229,313,304.4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845,056.46

  应收利息 5,841,070.43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合计 287,820,900.60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2,000,000.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83,969.76

  应付托管费 23,9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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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应付指数使用费 -

  应付交易费用 15,511.45

  应付税费 19,368.48

  应付利息 6,095.28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360,424.70

  负债合计 22,509,361.0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58,868,708.73

  未分配利润 106,442,830.85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5,311,539.58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87,820,900.60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5 年 4 月 16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金额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股票 12,064,818.40 4.19

  债券 229,313,304.46 79.67

  权证 - -

  银行存款及结算备付金 24,726,804.47 8.59

  其他资产 21,715,973.27 7.54

  合计 287,820,900.60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D 1,711,620.80 0.65

  业

  E 建筑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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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

  告书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10,353,197.60 3.90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2,064,818.40 4.55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14,022 10,353,197.60 3.90

  2 600023 浙能电力 208,480 1,711,620.80 0.65

  注:截止 2015 年 4 月 16 日,本基金仅持有上述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77,543,317.30 66.9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51,769,987.16 19.51

  7 其他 - -

  8 合计 229,313,304.46 86.43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2619 12 迁安债 178,410 18,053,307.90 6.80

  2 113008 电气转债 118,530 16,879,857.30 6.36

  3 110023 民生转债 100,000 14,122,000.00 5.32

  4 128007 通鼎转债 94,499 13,082,441.56 4.93

  5 122504 12 通天诚 122,850 12,646,179.00 4.77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项目 金额(元)

  存出保证金 29,846.38

  应收利息 5,841,0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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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

  告书

  应收申购款 -

  合计 5,870,916.81

  4、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6、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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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三)查阅方式:

  1、书面查询:投资者可在我公司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2、网站查询:www.xcfunds.com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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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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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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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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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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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盈 A 和双

  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

  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

  投票权。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下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双

  盈 A、双盈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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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

  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五)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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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七)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双盈 A、双盈 B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占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

  份额的 50%以上,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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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理人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八)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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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参加大会的双盈 A、双盈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为参加大会的双盈 A、双盈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十)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

  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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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

  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一)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

  则如下:

  1)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

  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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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书

  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

  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双盈 A 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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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盈 A 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盈 A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35%,双盈 B 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双盈 A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双盈 A 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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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为双盈 A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双盈 A 前一日资产净值

  双盈 A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自动转换为 “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

  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1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定期存款、中期

  票据、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银行定期存款、

  中期票据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转换后的“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投资于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 80%。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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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当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

  整。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投资于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的 80%;

  (5)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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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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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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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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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以及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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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书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将优先满足双盈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剩余部分

  (如有)由双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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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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