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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将至:比预期中的更严厉

2015年03月23日 11:00    来源: 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张晓玮

  两会期间,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几个P2P主要地区的省金融办、行业协会召开有关P2P监管细则讨论的闭门会议。这是P2P的监管划归至银监会管理后的“第一把火”,尽管业界早有准备,但即将出台的监管细则还是比他们想象中的更为严格。

  在这次闭门会上,普惠金融部已经拿出了一份较为完整的P2P监管文件,其中就包括此前多位专家和从业人员提出的注册资本门槛限制,据悉可能高达3000万元。而平台高管必须有银行或者相关金融从业经验、平台技术必须达到相关标准、平台需定期向监管披露具体交易细节等多个建议均被提及。此外,当日会议上还有相关人士提出应参考目前担保10倍的杠杆限制。

  细则内容一经披露,争议的焦点就马上集中在了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门槛和10倍杠杆限制上。

  “既然把P2P平台定义成一个金融信息中介,既不能对项目进行担保、兜底,又不让做资金池,那么注册资金要求那么高的门槛,其实没有什么意义。”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赖学峰表示,“10倍杠杆是融资担保公司的标准,P2P平台连一个信用中介都算不上。”

  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特约观察员曹剑辉也认为控制风险不能单纯依靠加大注册资金、控制杠杆率。

  “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门槛,我个人认为还是常见的一刀切监管手段。”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说。目前注册资本的概念在不断被弱化,简单要求注册资本不仅有些武断,而且未必有效。“中国企业的注册资本存在很多问题,而且部分地区的工商登记已经取消注册资本的概念。”

  石鹏峰认为,监管部门一直在强调P2P作为信息中介的特性,而一个纯信息中介的风险与其注册资本其实没有太大关系。“限制注册资本门槛是对于信用中介监管的一种思路,如果这份文件属实,说明目前监管层对于P2P行业的定位和监管还是比较混乱的,因此可落地的监管细则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出台。”

  对于杠杆限制,石鹏峰比较赞成,但他同时认为实际操作中会有很大困难,并指出对作为信息中介的P2P行业中杠杆的理解应该与“信用中介”中杠杆的理解有较大区别。信用中介的杠杆控制主要是针对资金池的流动性风险,而信息中介的杠杆控制更多的是针对风险控制能力,需要结合平台的业务模式、风险控制模式、业务稳定性(如借款集中度、投资集中度等)多个维度去考量。“目前P2P行业在实操中依然大量扮演了信用中介的角色,所以具体在使用杠杆限制这一指标工具的时候,指标的细节如何设定将会成为最大的难点。”

  据相关与会人士介绍,监管细则目前还属于征求意见阶段,上述很多条款的表述也留有较大的余地,将会在会上继续探讨,并不表示已最终敲定。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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