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但求全责备的《证券法》修订,虽已准备了多年时间,但在某些细节或个别条款上,仍存在一些争议。在欧美国家,任何一部法律的修订都不是一次性的,或是一步到位的,而是隔几年就要修订一次。事实上,中国经济改革向来都是实践驱动、政府主导、立法跟进,我们从来不会坐等立法,更不会因为修法难产而停止改革进程。IPO注册制改革也是如此,党中央已将它写入最高决策文件,国务院及证监会也作出了重大部署:注册制改革是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的头等大事。这是改革誓言,也是客观现实作出的明智抉择。
目前,市场上有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他们认为,只有等待证券法修订通过后,才能开始推进注册制改革。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其实质是一种理想主义的不作为。他们之所以主张必须等待先修法、后改革,据称其主要依据来自现行《证券法》第22条和第23条。
实际上,第22条是法律授权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第23条则是法律授权证监会对股票发行进行最终核准。这两条并没有出现“实质性审核”的字样,也没有打下“核准制”的任何烙印。即便按照注册制的设计要求,在IPO审核环节,证监会将负责“注册审核”,其实质仍是发行审核,不过,它只是“形式上”的审核。因此,这两个条款对注册制改革并不存在直接阻碍或约束。
更何况,现行《证券法》第48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这表明上交所原本就应该履行“上市审核”的法律职责,只是在现行核准制下被证监会的“行政审批”所取代,因为第103条规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就是说,证监会是证交所的行政领导者和业务监管者,它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方式,赋予或剥夺证交所的某些权力。
因此,不必等待《证券法》的修订,证监会有权对IPO审核权进行重新分解,在不改变证监会现行法定“核准”地位的前提下,证监会可以采用行政授权方式,授权证交所设立“上市委员会”,负责对IPO申报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将证交所的“上市审核”环节前置于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之前,证监会发审委将以此为依据,进行最终的“形式审核”,并由证监会签发是否核准IPO的文件。
笔者认为,在现行《证券法》尚未修订前,采用这种过渡性办法及措施安排,可以让注册制改革的大部分工作变通先行,而不需要坐等《证券法》的漫长修订,这样就可以规避并调和《证券法》修订前某些条款与现实改革的所谓“冲突”。
除了证监会与证交所的职责分工可以先行之外,注册制改革的另一个重大内容也可以先行安排,这就是先行恢复2009年6月份至2012年10月份期间IPO市场化改革的全部做法,包括废除证监会“暂停IPO”或“重启IPO”的特权,实行IPO节奏市场化;废除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窗口指导”,实行IPO定价的市场化;废除“市值配售”的打新规定,赋予全体投资者平等的打新权;废除与IPO同步的“存量发行”;废除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废除对IPO超募的行政干预或管制。
事实上,证监会正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尤其是对证券中介及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越来越严格而且常态化,不再是运动式突击检查;同时,证监会也加大了对证券犯罪行为的查处及打击力度。据悉在今年6月份,证监会计划将IPO审核权正式下放给证交所,这也绝不是空穴来风,因为证交所正在紧急招募会计、律师、行业专家等方面的专业人士。这些都应该属于注册制改革先行、证券法修订跟进的例证。
笔者认为,IPO注册制改革在2015年推行,并不需要明确的时间节点,甚至根本就不存在从哪一天开始实施注册制的概念,因为注册制改革已经悄然前行,在人们不经意的“改革细节”中,计划已然付诸实际,变成了真真切切的行动。这样的改革手法,更有利于制度变革的过渡与平稳对接。
(作者为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