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制改革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头等大事。如何安排这一改革进程?基本思路有两套:一套是大多数人的主张,他们认为应该先修法、后改革;另一套则是笔者的建议,改革先行、修法跟进,这叫交叉推进、两不耽误。笔者建议,2015年注册制改革,可分为两步走。
第一步:2015年6月底前,全面恢复2009年IPO市场化改革做法。
具体包括,废除证监会“暂停IPO”或“重启IPO”的特权,实行IPO节奏市场化;废除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窗口指导”,实行IPO定价的市场化;废除“市值配售”的打新规定,赋予全体投资者平等的打新权;废除与IPO同步的“存量发行”;废除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废除对IPO超募的行政干预或管制。2009年6月至2012年10月期间,A股市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一直坚守上述做法。注册制改革首先应该率先恢复上述做法。
第二步:2015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修法、证监会与证交所分工到位。
(1)通过《证券法》修订,赋予注册制的合法地位,并对证监会的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划定边界,授权证监会对IPO进行注册审核,并授权证交所对IPO进行上市审核及实质性审查。同时,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及证券中介(包括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对IPO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刑法与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条款修订,也应加大惩处力度,要有足够威慑力。
(2)证监会在IPO环节负责注册审核。在注册审核上,证监会不对企业的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和背书,不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负责,但要对招股说明书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负责。同时,证监会还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IPO负面清单,并行使注册审核的一票否决权。
所谓IPO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劳工标准(社保不缴费或少缴费)、环保标准(排放不达标)、税收标准(偷税、逃税、漏税)、信用标准(合同违约、司法诉讼)、产业政策(高能耗、高污染)等。凡是划入IPO负面清单的企业,证监会可一票否决其IPO申请。
(3)证交所在IPO环节负责上市审核及实质性审查,并独立制定本所上市规则。在上市审核环节,证交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并依本所上市规则对IPO申请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和问讯。也就是说,IPO审核的重点或重心在证交所,而不在证监会。
证交所IPO审核步骤必须前置于证监会的注册审核,并作为注册审核的必要条件。只有证交所先行上市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证监会进行注册审核。如果不能通过证交所上市审核,则无资格进入证监会注册审核。当然,即便通过了证交所上市审核,证监会仍可一票否决。也就是说,IPO审核的实质重心在证交所,IPO审核的一票否决权在证监会。
此外,注册制推行后的其他配套改革可在2015年以后择机实施,包括,建立集体诉讼机制(学习美国经验);取消股票涨跌幅限制(与港股相同);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与港股相同);加大金融衍生品创新与扩容(学习香港经验);延长股市交易时间:上午9:30—12:00;下午13:00—16:00(与港股相同)。这是一个大国股市应有的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