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报道称,股票发行注册制将在6月1日正式推出,其核心内容是证监会将IPO审核权下放至深沪证券交易所。分析人士并援引沪深交易所近期招聘法律审核、会计审核、行业审核人员的广告,以此佐证注册制即将开启。笔者认为,这种推测依据不足,注册制6月1日实施的概率很低。
当前,与IPO注册制直接相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就是修法。现行《证券法》第二章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要推进注册制改革,就需要修改《证券法》的相关条款。
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即将进入修法法律程序的《证券法》(修正案)不会提交给今年3月份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而是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般情况下,2015年将召开六次常委会。即使最快于2月份提交给第一次常委会,按照一般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的规定,也不大可能在6月份完成三审并通过。最乐观的估计也要到10月份左右了。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即就证券法中的某一特定条款进行修改,但也要经过两次审议才能付诸表决。从目前《证券法》修改的准备情况看,后一种可能性并不存在。
当然,即使在《证券法》未完成修改程序之前,还是可以在核准制下对IPO制度进行一些改革,也可以把注册制的一些做法融入进去。其实,证监会从2013年起,就已经在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改革,即把审核的重点放在拟上市公司是否合乎监管规定、是否真实全面披露信息上,而不是放在盈利水平的高低上。新股发行由过去的“选美”转变为“选真”。应该说,注册制的真谛也就在于此。
我们搞注册制,不是为了好看好听,而是对投资者负责,对信息公平负责。即使在核准制下,监管者和全社会也在努力提升信息披露的水平和质量。而注册制的推行,是“革监管者的命”,让证监会放掉审核权,强化监管权。“放”并不是一放了之,而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设定一个时间点,将拟上市公司申报材料交由沪深交易所初步审核,然后,证监会根据交易所的审核结果,对拟上市公司实行备案发文,是可行的。这既可以在稳妥的前提下加速改革进程,又可以确保改革依法推进,从而使核准制向注册制能够平稳过渡。
至于IPO由交易所审核就要大规模招兵买马,笔者认为是一个误区。无论核准制还是注册制,审核的重心都应该是社会化的中介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而不应该是证监会和交易场所。如果要增加相关人员,也应该本着精干的原则。
我们希望注册制改革既积极稳妥,又合法有序地推进,这样的改革才能走得更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