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证监会大数据张网捕鼠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公募老鼠现了原形,等待他们的是法律严苛的制裁;但随之而来一个问题产生,法院该对这些“老鼠们”如何判呢?
最近的一起老鼠仓案就因量刑是否合适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去年,原博时基金基金经理马乐案的“判三缓五”终审判决出来后,引来市场一派量刑过轻的质疑,而去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提出抗诉,目前此案已经进展到高检向高法抗诉的阶段。
或许有的投资者对基金老鼠仓会不以为然,认为老鼠仓是基金经理的个人行为,只要基金经理能够保证为基民赚得基金净值的可观回报,做不做老鼠仓似乎问题不大。如果真的对老鼠仓存有这样认识的话,那您就大错而特错了。众所周之,股市实际上是一个零和博弈的市场,有人赚钱则必然有人亏钱,当基金经理利用信息和资源的不对称为自己的账户谋私利时,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大众获利的机会,而且这种行为也公然践踏了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应该被广大投资者所唾弃的。
那么,在近些年监管部门收网严打的背景下,老鼠仓仍然屡禁不止,其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违法的试错成本太低,这才造成了隔三差五会有基金经理铤而走险。那么,对于老鼠仓,我们究竟应该施以怎样的重拳,从而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呢?
这里我们可以看看美国是怎样处罚“老鼠仓”的。资料显示,美国除了通过FBI等部门查处“老鼠仓”外,还对“老鼠仓”交易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监管机构也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上,《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对从事非法“内幕交易”的自然人,可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并处1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对非自然人,最高可处25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
对照我国有关法规对老鼠仓的处罚措施,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笔者的了解,在马乐案件审结之前,自老鼠仓被写入到刑法以来,内地先后有四名基金经理因老鼠仓遭到判刑:最早的是原长城基金基金经理韩刚因非法获利30多万而被判刑1年,同时处以罚金31万元;第二起是许春茂的涉案金额达到了9500万元,非法获利209万元,最终法院的判罚是判三缓三;第三起是郑拓的涉案金额达到了约4600万元,获利达到了1242万元,最终其被判刑达到了3年;而第四起则是广为关注的李旭利案,其涉案金额达到了5200多万元,涉案金额约为1070万元,其最终经过两审判决仍为4年。
那么,对照涉案的金额和非法获利来看,被称为基金界最大老鼠的马乐的涉案金额达到了10.5亿,非法获利达到了1800多万元,仅仅凭借账面的数字来看,“判三缓五”的终审结果难以服众。设想一下,假若已经身陷囹圄的韩刚许春茂郑拓李旭利等了解了马乐的判决结果后,会不会心生不满而提出上诉呢?据笔者了解,在马乐之前的几位“老鼠前辈”中,只有李旭利对判决结果提出过上诉,但最终也是被驳回。
不过,马乐案件的处罚结果出炉后,业内外人士哗然一片。笔者了解到,占据主流的声音是表示对照此前的涉案金额和非法获利,马乐案明显量刑过轻,容易让资管行业人员产生错觉,误以为法律对老鼠仓持有纵容的态度,这恐怕不符当下严打老鼠仓的整体氛围;而马乐的辩护律师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则表示马乐认罪态度较好,非法所得和判处的罚金均能全数缴纳。
这或许是可以解释对其量刑过轻的原因,但问题的关键是,马乐本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构成,上述理由是否可以成为对其宽大处理的依据呢?对马乐的减刑是否应该视其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再重新判断呢?笔者并不是法律界人士,在此也不想对我国司法的公正程度妄加评论,但是目前对马乐的判决很难起到“杀一敬百”的示范效应,这一点值得有关部门三思。
笔者了解到,由于该案已经到了高法向高检抗辩的阶段,短时间内很难有最终定论。不过,马乐案涉案金额之巨和影响之恶劣是之前几起老鼠仓案件难以相提并论的,倘若未来的某天此案重审,希望法律最终能给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中国经济网 张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