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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业务违规 12家券商“遭”了

2015年01月19日 07:23    来源: 成都商报    

  在对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进行为期两周的检查后,中国证监会16日宣布对融资融券业务存在违规行为的12家券商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会于2014年12月15日~28日对45家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从检查结果看,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总体运行平稳,风险相对可控,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规定及时处分客户担保物、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个别证券公司还存在整改不到位、受过处理仍未改正甚至出现新的违规等问题。

  为此,证监会依法对相关公司进行处理,并责成公司内部追责。其中,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3家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对这3家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招商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并且受过处理仍未改正,广发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对这两家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安信证券存在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问题,中投证券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对这两家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民生证券、广州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银河证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对这5家公司采取警示的行政监管措施。

  邓舸强调,融资融券业务是具有杠杆特征的信用交易业务,风险较高。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现有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严守监管底线,进一步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得向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他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的监管,适时再次启动对融资类业务的现场检查,进一步落实监管转型要求,突出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促进证券公司各项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新华社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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