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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炒伦敦金违规 小伙亏光8年积蓄

2015年01月15日 07:53    来源: 广州日报    

  先后57次划款进入陌生人账户 42.63万元血本无归

  文、图/广州日报记者井楠

  本周,国际黄金价格有所反弹,市场中的投机“做多”、“抄底”之声再次增多。

  但在广州日报记者接到的多起投诉中,炒卖“黑金”“违规银”的案例却比比皆是:东莞80后研究生小伙子高先生被香港经纪人诱导炒卖“伦敦金”,在不识风险与违规的情况下,先后57次划款进入陌生人账户,亏损42.63万元,亏掉了8年打工的辛苦积蓄。风险与教训值得投资者警醒。

  案例:

  轻信代客炒金

  亏光42.63万元

  东莞市的小高自述称,3年前,他在网上QQ聊天时遇到了一位自称香港黄金公司专业分析师的潘某,诱导小高参与黄金投资,说“香港平台专业有保障”、“盈亏都赚钱”。当时的国际金市刚刚刷新了1920美元/盎司的历史新高,民间投资热情高涨,作为工薪阶层的小高也不免心动,思前想后决定“博一博”。

  他上网检查了潘某的从业资质,了解了其公司“英×網上金银有限公司”的情况,认为不应该是骗子,就将自己刚刚到期的32400元存款打给了潘某指定的账户(深圳建行的郭××的账户),让其代理炒卖黄金。

  没有想到的是,噩梦从此开始,不到1个月,潘某就在QQ上告诉小高:“金价大跌,做错了方向,需要新入资金补仓拉低成本。”小高信以为真,立即按照要求补进了1800元。没有过半个月,又接到了潘某的电话,说“金价还在跌”,需要再补钱。

  就这样,短短3个月内,小高往潘某的指定账户上划入了约21万元,一共33笔。

  然而,年中后,潘某告诉小高“金价暴跌,确实还在亏损,继续等待。”这一次,他并没有再向小高要钱。小高心生疑惑,要求去香港或深圳见他本人,当面聊聊,但潘某推三阻四,均以“没有替你赚到钱,不好意思见你”为由推托。之后小高工作繁忙,几个月没有再去理黄金投资的事情。

  转眼到了2013年年初,潘某又来找小高,信誓旦旦地说,金市该走牛了,不仅要替小高挽回去年的损失,还要替小高赚大钱。小高再次在2013年初到2014年初的1年里,分24笔钱共汇给了潘某指定的深圳账户21万元(更换户名为许×佳)。其间,国际黄金价格的一路暴跌,从1700美元/盎司跌到了1200美元/盎司。结果两年总计投入了42.63万元,全部有去无回。

  之后,小高花了近1年时间协调、投诉与维权,均无功而返。

  提醒

  “境外金”不能碰!

  广东省黄金协会的田鹏飞再次提示投资者:

  1.包括“伦敦金”、“(中国)香港金”在内的所有境外炒卖贵金属操作,均属于违规违法行为,不受中国内地的法律保护。为此,投资者碰都不要碰。

  2.目前为止,内地市场上,只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四家平台的贵金属产品,才是合规合法的产品。

  3.无论炒卖什么贵金属产品,都应与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而不能将资金随便划入陌生人的账号中。

  记者验证:

  经纪人、公司均认为风险应投资者自担

  对于小高的自述,广州日报记者分别致电了当事方的经纪人潘某与潘某公司。两者均不愿对内地投资者是否可以炒卖伦敦金的问题作出正面回答。潘某认为:“不是没有提示高先生风险,是他自己仍坚持要投资。”他与小高的其他说法有一定差别:潘某认为小高自己也操作了该账户,并非只委托他去操作。

  而“英×網上金银有限公司”的说法与小高的叙述一致,认为“潘先生确实是我公司经纪人,但如果客户将操作密码、账户交给了经纪人处理,则属于经纪人、投资者自己之间的行为,与公司并无关联”。但该公司表示,所有的投资者投诉,公司方面均会记录与跟进。

  业内人士:

  经纪人与投资平台有责任提示风险

  对于小高的案例,广州日报记者广泛询问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案例违规投资的性质比较确定,投资者、经纪人都有责任。

  广东金银首饰商会主席、广东粤宝董事长甄伟钢先生分析称,对比数量众多的内地炒金血本无归案例,该案例具有三个新特点:一、经纪人开门见山说是香港公司,极力装扮专业性、国际化的形象,而不是以往的遮遮掩掩炒卖“黑金”;对方确实有欺骗嫌疑,始终没有告诉小高炒卖的是违规的“伦敦金”;二、小高的资金是分57笔陆续投入到指定账户的,平均每笔不到1万元,容易给人产生没有投资多少钱的“错觉”;三、经纪人是用别人的账户、而非自己的账户来收小高的资金的,与一些山寨交易公司直接将资金收进自己“囊中”的行为有所区别。

  从广东省金融监管部门,广州日报记者还了解到,该案例有两个关键“疑点”:一、钱是否被投入黄金市场?在小高的自述中,潘某从来只让小高转钱,这笔钱究竟是如何亏损的,很难判断。二、即使是高杠杆操作,也很难亏得血本无归,真实操作如何,需要从交易记录来分析。

  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的孙高峰律师认为,类似小高的投资者,状告潘某与其公司“涉嫌诈骗”,并非无法可依。首先,经纪人与投资平台有责任多次提醒投资者风险。再者,即使是在欧美国家,短时间里造成100%的巨额亏损案例也不多见,如果出现,投资平台是有责任向投资者出具合理解释并补偿损失的。最后,潘某自始至终打的都是“英×網上金银有限公司”的名义,该公司与潘某的操作具有法律关联性,责无旁贷。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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