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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有了新规 采用动态性评级成为亮点

2015年01月08日 07:43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郭文鹃 何川

  经济日报讯(记者 郭文鹃 何川)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1月6日晚间正式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评级机构、评级对象、评级业务规范和评级业务监管等相关事项做出了细致安排。

  据了解,该《细则》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的资信评级服务: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上述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此外,该《细则》还明确,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非公开发行证券评级业务比照细则执行。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内普遍认为,《细则》出台对规范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证券评级机构执业水平,提升行业公信力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我国债权类产品结构单一,发行主体以央企、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居多,客观上制约了评级机构壮大。全国性评级机构数量少,业务范围狭窄且收费低,权威性尚未树立,成为行业发展的尴尬现状。“未来随着债权产品丰富,对资信评级机构要求也将逐步提高,出台行业规范正当其时。”武汉科技大学证券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

  操作流程方面,按照《细则》规定,评级机构组织的评级项目组要以尽职调查取得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根据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整理定量和定性数据,在对评级对象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评级报告初稿,初步拟定评级报告和评级对象的建议信用等级。

  为了适应债券市场化程度提高后的复杂形势,明确采用动态性评级成为《细则》内容的一大亮点。《细则》指出,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与评级对象有关信息,发生影响前次评级报告结论重大事项的,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这些重大事项包括,评级对象为企业主体或其发行的债券的,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评级对象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等。

  记者还注意到,此次《细则》专门指出,中证协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证券评级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容包括:证券评级业务程序是否合规;尽职调查工作的形式、内容、时间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级质量控制、信用评级委员会、信息保密、利益冲突防范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董登新表示,未来甚至可能出台专门针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规则,为行业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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