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为改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分类公示等措施。据悉,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将发挥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系统整体合力,推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私募基金参与境内外发行上市、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以及交易账户开立等事项的联动,确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基金业协会介绍,《通知》旨在使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更加便捷、高效、透明,进一步加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行业自律管理,提高登记备案电子化水平和工作效率,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事项。《通知》明确了基金业协会近期将采取的三项具体措施:一是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电子证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业务需要,可自行下载或打印相关证明,不再发放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证书。此外,对于利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是推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主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管理基金规模、运作合规情况、诚信情况等信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类公示。三是重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依规申请登记备案,并对其填报的登记备案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未履行登记备案义务的,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理。
基金业协会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登记备案过程中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协会将加大登记备案过程中诚信情况的披露力度,将虚假填报等失信行为公之于众。对于在登记备案中发现的虚假填报、故意遗漏重大信息等填报问题的,协会将一次性提出限期补正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且未申请注销管理人登记申请账号的,协会将予以书面警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仍未按要求补正的,协会将予以公开谴责。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