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社科院 赵方 郑鈜
微金融创建的新金融环境与传统金融制度存在明显矛盾,现有金融制度框架难以为微金融提供适应性、效率性、完备性的支撑。
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使传统金融产生了巨大变革,传统的金融行为日渐多样化、差别化、小额化,着眼于小型微型经济人,进行小规模金融活动和服务的微金融迅猛发展,已逐步成为较大范畴的新领域。微金融的快速发展与相对滞后的制度体系形成了鲜明对比,微金融的发展亟需相关制度的建构和创新。
微金融开辟金融新领域
微金融经济学(Micro Finance)最早是由孟加拉国吉港大学发展经济学教授尤诺斯博士在1976年提出并发起研究,该概念缘起于孟加拉国的农户小额信贷。20世纪70年代,世界银行将该概念拓展至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微型金融机构。受互联网和大数据飞速发展的影响,微金融概念较之前更为广泛,通常可指为各类小型微型经济人如小微企业、中低收入者等提供小额度、可持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普惠金融是指有效、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一种金融体系,而微金融则有着微、弱特征的特定目标客户,是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难点和障碍。
与传统金融相比,微金融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金融市场、参与人、基础设施、平台等的创新发展。首先,服务于草根经济人的微金融服务模式日趋多样化、生活化,实体经济和居民家庭生活与微金融关联密切,代表事件即是淘宝推出余额宝等产品推动普通消费者演变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其次,支付清算系统、征信体系、大数据的应用等构成了微金融的基础,基于互联网的微金融生态系统有初步建立趋势,同时微金融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基础设施的发展创新。此外,互联网丰富的渠道、技术、数据还推进了服务于各种人群、包含多种类别、能够降低风险和成本的新型金融平台的建立。典型的即如P2P网络贷款平台、众筹网络平台的产生。
微金融存在制度缺陷和空白
然而,微金融创建的新金融环境与传统金融制度存在明显矛盾,现有金融制度框架难以为微金融提供适应性、效率性、完备性的支撑:
在金融交易制度上,传统的金融交易制度设计环节多、成本高、周期长,不能充分满足微金融的小额、快速交易和资本周转需求,较难防范微金融交易迅速、行为隐蔽、波及面广、传导性高等风险,较难用传统规则来调整微金融的新术语、新活动。
在金融组织制度上,传统的金融组织存在显著的行政性准入机制,丰厚的制度红利难以调动金融服务普通民众和小微企业的积极性,金融资源的配置国家干预明显,传统金融机构因为效率原因主要服务于大企业、大集团,民间金融组织和民间金融活动因受到压制出现变异进而危及金融安全,微金融在打破传统金融组织格局的同时也对旧金融生态形成冲击。
在金融市场制度上,金融市场的网络化已经对传统实体金融市场形成竞争,日益深化的金融脱媒和新型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网络推广使得金融市场在广度和厚度上都呈现扩张之势,金融市场从传统的金融机构之间结构的市场扩展到非金融机构领域,直接融资市场的崛起正在重构传统的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的现行构架和运行制度已不能充分适应微金融活动需要。
在金融监管制度上,网络金融市场和隐蔽性金融行为逐渐增多,微金融向底层社会延伸引致市场的基础信用水平降低,微金融主体的商业判断水平较低、风险意识较差、自我保护能力不足,遭受损失后容易过度寻求政府干预,从而破坏金融监管规则。同时,传统金融监管制度存在机构监管为主的缺陷,难以有效监管新型、民间、网络金融活动,微金融产品、服务、平台和行为有待制度变革以规范化引导。
微金融亟需制度建构与创新
匹配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金融制度供给,能够较好地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现实社会的发展目标。为维护金融在发展中实现安全和稳定,针对微金融的制度缺陷和空白,应当考虑进行制度建构和创新:
一是尽快研究制定规范微金融小额交易的制度意见,针对不同的微金融活动加以规范界定和约束,明确微金融主体和行为的合法边界,推动微金融正规化、公开化、制度化发展,加快建设适应互联网和微金融的交易结算和辅助工具制度体系,推动微金融交易活动理性繁荣。
二是尽快研究制定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的制度规范,降低社会资本入股微金融机构的门槛,降低社会资金参与微金融活动的限制,将微金融活动的相关组织全面纳入金融体系,减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准入市场的行政性、实质性要求,推动政府资金、正规金融、民间金融投资入股微金融组织,提升微金融活动的范围和品质。
三是加快微金融市场制度建设,构建网络微金融市场制度体系,尽快出台相应制度,鼓励前期运作规范、具备发展潜力的微金融组织和平台健康持续发展,培育微金融相关的资信评级、征信管理、服务辅助机构,优化提供微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格局和金融资源配置,推动P2P、众筹等微金融活动及其网络推广进一步规范,维护微金融市场秩序。
四是加快完善微金融监管制度,统筹安排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原则和机制,强化对微金融活动及所涉及信息、数据的收集与监管责任,加大力度建立微金融消费者风险教育和特殊保护机制,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修订《证券法》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