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酝酿了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望于明年1月推出。该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为储户提供保障,如果出现银行倒闭等情况,可对储户进行及时赔偿。事实上,美国和日本早在上世纪30年代和上世纪70年代就已推出这一政策。
1933年,美国金融危机引发全国约两万家银行中近万家破产,金融杠杆失灵和金融投资大量亏损后引发挤兑。1933年3月9日,罗斯福向国会提交规范金融体系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其中提到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储户提供存款保险,避免挤兑潮,最高保额当时规定为2500美元,几经调整,现在已上升至25万美元(约合154万元人民币)。存款保险制度对稳定金融秩序发挥了巨大作用。据统计,在上世纪20年代,每年美国都有逾500家银行破产,但1933年后每年破产的银行还不到10家。
加拿大仿效美国,于1967年成立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CDIC,每个合资格的储户可以获得包括本金、利息在内的存款保险额度10万加元(约合54万元人民币)。只有在CDIC成员名单上的金融机构,其存款才会获得CDIC提供的保险,这个名单经常会有所变动,最新的名单上共有81家成员机构
据记者了解,德国在1976年就制定了存款保险条例。1998年,德国成立“银行赔偿公司”。所有德国银行必须在该公司投保。当银行无力偿还客户存款时,赔付金额限于客户存款额的90%,每位客户最多赔付不超过两万欧元。存款保险担保范围包括活期和定期账户存款等。此外,德国三大银行体系(公立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和私人银行)还自发增加了“第二道保险屏障”。如果倒闭,可以获得“政府担保”。德国银行还建立互保机制,一家银行有困难时,其他银行会倾力相助。
日本1971年4月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法》。日本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等发生破产或经营不善重组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对储户的存款进行清算和兑付。保险对象包括结算存款和一般存款。对结算存款采取全额兑付,对一般存款(包括定期、活期、通知、纳税预备金等)每家银行每个客户最高给予1000万日元的兑付(约合52万元人民币),超过1000万的部分根据银行资产清算的情况给予部分兑付。银行、信用金库等根据上年度存款余额向该机构交纳0.084%的存款保险费。
有分析师认为,有了存款保险,储户才敢向小银行存款,这样才能维持金融体系的多样性。不过,英国《金融时报》称,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这一制度刚建立时,存款高于上限的储户有可能将资金转移至大银行,认为这些银行才最安全,这可能会导致小银行遭遇致命的存款外流。据《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