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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或明年二季度实施

“隐性”存款担保时代将终结
2014年12月01日 07:14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记者 张莫 蔡颖

  酝酿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千呼万唤始出来。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该条例具体施行的时间,而据记者了解,存款保险制度最快将从明年二季度开始正式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也并未明确市场所关注的具体的存款保险费率。意见稿只显示,“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据前期参与过存款保险条例讨论的监管层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费率可能会根据银行的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指标等分级制定标准,划分五或六个等级。

  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作为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在国际上已发展多年。业内人士表示,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意味着国家信用背书的“隐形”全额存款担保的时代即将终结。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政府对银行业的存款一直存在隐性信用保障,而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从对存款的全额保险转为部分保险,存款人在心理上可能会觉得存款的保障程度降低了,短期内,经营状况较差、资产质量不好的银行,可能遭遇存款流失,即公众将存款从中小银行转移至大银行。

  但长远来看该制度有利于公众存款利益保障的制度化、明确化。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和民营银行的扩围,银行间竞争更加激烈,潜在的经营风险也在上升。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重要制度基础,它的建立有利于宏观金融稳定,也有助于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有序竞争。

  征求意见稿明确,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央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个限额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根据经济发展等因素调整。

  “超过50万的部分不予赔付,除非真的有机构接盘愿意承担债务,如果债务庞大就难说了,具体操作要根据《商业银行破产条例》,目前银监会已经起草了初稿。”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虽并未明确具体费率,但明确了采取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原则,鉴于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在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差别费率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预计总的费率不会太高,对银行的经营成本影响有限。考虑到目前高企的存款准备金率也具备风险缓冲的作用,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也应相应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温彬称。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指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由于保险费率等具体细则未出,尚无法详细测算对银行的影响。不过,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费率在可能大体在0.015%-0.02%之间,因上交保险费而造成的银行利润减少比较有限。

  温彬指出,从征求意见稿看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取了中间方案,并未建立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并参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框架,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有利于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特定的存款保险机构,只表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存款保险基金存放于央行,但存款保险机构并不设在央行下面。”一位监管层人士表示。

  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等,并未提及此前市场传言的“财政资金”。而在此前美国的模式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初始资金构成包括美国财政部的资金。

  在制度实施方面,杨涛认为,如何进行监管主体的设计、不同监管部门的权限协调,以及怎样构造具体监管模式和机制等,都面临众多挑战,既不能够简单照搬国外模式,又需要面对日益多变的金融格局和经济现状,下一步,协调监管是制度实施有效性的保障。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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