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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 最高偿付限50万元

2014年12月01日 07:04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闫立良

  基金可存放央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

  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央行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共23条,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央行对此解释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央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央行称,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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