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系列政策,对两地投资者股票投资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专业人士,帮您详解相关政策。
一、境内股票投资所得的纳税政策
1.在股票转让所得上,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内地上市股票所得暂免纳税,转让境外上市股票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内地企业股票所得,应计入企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股票分红所得上,对个人投资者,根据持股期限不同最终税负亦不同(1年及以上5%、1个月至1年10%、1个月及以下20%);对企业投资者,其分红所得应计入企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持有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股票分红,则不需纳税。
3.对于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投资内地证券市场,在11月17日前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由支付的上市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我国内地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按差别化税率征税,最低税负仅为5%。我国内地居民企业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转让和股息红利收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但从持有长于12个月的股票中取得股息红利,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内地投资者投资港股的纳税政策
1.个人投资者投资港股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港股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若已在国外缴纳的预提税,可进行相应抵免。
2.企业投资者投资港股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可抵免境外已纳税额,但对于企业持有H股满12个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个人从港股取得的股票投资收益,仅需就股息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从港股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将转让所得和分红所得一并计入企业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该笔所得应在境外纳税的,可在内地税款计算时作相应抵免。
三、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内地上交所A股的纳税政策
1.因为香港证券结算体制与内地不同,香港结算无法区分实际投资者是企业还是个人,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交易所A股股票,不再区分个人和企业不同投资主体。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的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同时,为统一QFII和沪港通资本利得税收上的处理,从11月17日起,对QFII、RQFII取得的境内股票转让所得,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若协定中规定税率低于10%的,可向内地上市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因此,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渠道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股票,仅需就A股上市公司的分红所得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