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网站14日消息,为确保国务院工作部署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煤炭行业脱困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发改委、能源局和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
《通知》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要对辖区内煤矿实现无违法违规建设生产作出承诺,于2014年11月底以前将承诺书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通知指出,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登记造册,逐一排查认定,摸清底数。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今年产量已超出生产能力以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限期整改。对未公告产能的煤矿,责令立即公告。
《通知》要求,对责令停产的煤矿,除保证必要的矿井通风、排水等保安负荷外,一律停供采掘用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综合采取停供火工用品、限电等措施,通过包片、包矿、巡回抽检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在项目核准、安全生产、能力核减、融资贷款、用地用电等方面加强管理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对弄虚作假、逾期未报或隐瞒不报的煤矿,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列入黑名单,今后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和安全核准手续。对属停产整改范围但拒不停产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同时,要严肃追究煤矿及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徇私枉法的公职人员,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