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贝卡11月7日晚间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对公司实施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河南监管局在对公司的年报检查中,发现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存在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金额披露不准确;货币资金项目期初金额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2013年度,瑞贝卡母公司报表披露的其他业务收入为9246万元,其中7922万元为内部销售,在公司合并报表中应予抵销;公司合并报表中披露的其他业务收入为5634万元,少抵销4310万元,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均多计4310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另外,瑞贝卡2013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货币资金”期初余额不准确,其中1.6亿元系子公司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公司预付给公司采购人员个人用于采购原材料-人发的资金,属于“其他应收款”,不属于公司的货币资金。报表项目列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瑞贝卡出具警示函并计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