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大商所启动豆油、棕榈油仓单串换试点

2014年11月05日 09:05    来源: 期货日报    

  大商所昨日发布《关于开展豆油、棕榈油集团内仓单串换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启动豆油、棕榈油仓单串换试点,至此,由豆粕期货开始的仓单串换试点扩大到三个品种。

  根据通知,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将作为试点企业按要求为客户提供豆油、棕榈油仓单串换试点,试点有效期为通知发布之日至2015年5月31日。

  通知明确,客户通过当月交割(不含期转现)买入试点集团所属交割库的豆油或棕榈油标准仓单后,可申请到该试点集团相关的串换库提取现货(简称为“仓单串现货”)或串换为该试点集团相关交割库的期货标准仓单(简称为“仓单串仓单”)。豆油品种可以申请仓单串仓单和仓单串现货,仓单串现货时可串为大商所豆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要求的大豆原油或一级豆油,如果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申请串换为一级豆油,需向串换库支付250元/吨的精炼费。棕榈油品种只能申请仓单串现货,串换货物品质需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要求。客户仓单串换的申请数量不得超过其通过当月交割买入的该集团所属交割仓(厂)库标准仓单数量;对于每个品种,单个客户在单个合约上最大串换量不超过1000吨,单个串换库的串入和串出数量在单个期货合约上分别不超过3000吨;串换费用由期货升贴水、串换现货价差、仓单串换库生产计划调整费用以及串货货物品质价差等四部分组成;串换流程与豆粕集团内厂库仓单串换一致。

  与豆粕串换相比,在此次豆油和棕榈油串换方案中,大商所在豆油品种仓单串换方面进行了突破性的品质串换设计,还将有仓库提供串换服务。在豆油现货贸易中一级油比较普遍,为适应现货贸易特点,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大商所创新串换模式,使豆油除可串换为豆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要求的大豆原油外,还可串换为可直接进入市场流通的一级油,实现了品质串换的突破,便利客户接货后的处理。目前,我国豆油、棕榈油现货贸易已形成加工、贸易一体化企业和纯贸易型企业两大主体格局,两类企业均具备一定的串换能力,能够满足不同串换需求。根据这种格局特点,豆油、棕榈油仓单串换业务试点中不但有厂库提供串换服务,还将有仓库提供串换服务,更加便利压榨企业和贸易商等各类型的市场主体参与期货市场。

  市场人士表示,豆油、棕榈油期货仓单串换对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由于物流、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豆油、棕榈油现货市场自身存在一定的区域分割,这些区域市场间的中小客户对区域外市场不够熟悉,接到其他区域的货物后缺乏处理能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客户参与期货市场的积极性。豆油、棕榈油期货仓单串换业务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割后进一步协商的机制,有利于解决买方仓单分散和异地接货等问题,可以更好地满足买卖双方需求,为客户参与期货市场提供便利,提升豆油、棕榈油期货产业服务能力。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大商所于今年7月30日开展了豆粕集团内厂库仓单串换试点工作,有9家企业所属或管理的38个工厂、16个经试点集团申报的非豆粕交割厂库参与了豆粕仓单串换。串换试点以来,各项业务进展顺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期货交割中存在的交割地点不确定性问题,豆粕基差收敛情况明显改善,饲料企业参与豆粕交割的积极性增强,仓单串换成为大商所做精做细已上市品种的一项创新性工作。


(责任编辑: 宋沅 )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延伸阅读
  • · 内外交困 连豆油再现新低弱势延续      2014年10月22日
  • · 利空数据兑现 豆油有望短期企稳      2014年10月13日
  • · 增产背景下 豆油棕榈油价差将拉大      2014年08月29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