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内幕交易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新材),证监会决定没收刘峰违法所得379315.01元,并处以758630.02元罚款。
2012年7月13日,新大新材公告拟投资4.6亿元新建年产360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其中27亿日元(约人民币2.1亿元)用于从日本株式会社TKX公司(以下简称TKX公司)购买项目相关的技术和设备。
在此之前,刘峰介绍新大新材与TKX公司进行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合作谈判,并作为中间人负责与合作双方进行联系沟通,多次转发合作双方邮件,最终促成了双方的合作,刘峰作为事件的主要参与者,知悉相关信息。
刘峰利用“谢某”账户,通过他人操作,于2012年7月2日至11日买入“新大新材”894641股。2012年12月25日,该账户中“新大新材”股票被全部卖出。扣除相关交易费用,“谢某”账户2012年7月2日至11日买入的“新大新材”卖出后盈利379315.01元。
证监会表示,上述新大新材拟投资4.6亿元新建年产360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以及新大新材拟从TKX公司购买项目相关技术和设备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刘峰知悉新大新材拟从TKX公司购买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相关技术和设备的信息,其在该信息公开前买卖“新大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