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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虚假陈述案 原告胜诉后还需要做什么

2014年10月13日 07:00    来源: 证券日报    

  “五年了,终于等到了今天,真不容易啊,多少次都想放弃了。”在五粮液的网上股吧里,一位五粮液虚假陈述案的原告投资者感叹道。

  近日,五粮液发布公告称,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五粮液日前向141名原告投资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344万元,赔偿原告因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这场被业内称为“蚂蚁对战大象”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例的胜诉给了很多还处在诉讼中的相似案例的原告投资者以信心。

  但是,该案的胜诉在让很多投资者稍感欣慰的同时,也让业内思考颇多,5年的时间是不是有点长?还有多少起案例还处在漫长的等待中?特别是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迟迟不能破题,这些都在提醒着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还有诸多难题要解,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仍然很多,正如证监会主席肖钢此前曾发表的文章称“法制强则市场兴”。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高度重视,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建立各类权益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支持开展专业调解和仲裁服务,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完善相关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

  此后,肖钢在证监会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强化中小投资者赔偿救助,积极推动权益维护。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例如,建立各类权益纠纷解决机制;督促市场经营主体承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推动建立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等。

  随后,我们也看到了市场的积极反应,在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中,保荐人平安证券出资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虽然公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还在调查之中,但上市公司海联讯4名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了“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

  笔者认为,设立专项补偿基金主动补偿投资者的损失,能使投资者高效率、低成本地获得实际赔偿。这对于目前漫长的诉讼案例来说,未尝不是一种有益的补偿方式。但是,资本市场要健康发展必须是一个法治市场,应该依赖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保证市场发展。

  因此,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应尽快修订《证券法》,抓紧制定《期货法》,尽快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抓紧制定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和虚假陈述、市场操纵、“老鼠仓”刑事司法解释。抓紧研究制定认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商事规则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长久之计。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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