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乐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还是“特别严重”成为焦点 未当庭宣判
公募基金史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金额最大的案件—原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二审昨日开庭,但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庭上马乐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案件的适用法律及相关量刑展开激辩,马乐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还是“特别严重”成为焦点。
2014年3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进行一审宣判,马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马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公诉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于今年4月4日对该判决提出抗诉。最终广东省检察院认为部分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马乐案进入二审程序。
昨日,在法庭上,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员表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检察员表示,尽管法律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特别严重情节作明确规定,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及立案标准也是参照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标准是完全一致的,因而不应是部分参照,而应是全部参照。根据刑法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罪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因而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也应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认定标准也应一致。而马乐老鼠仓中交易额高达10.5亿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万元,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对此,马乐辩护律师则认为,这一指控于法无据,而且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马乐认为,深圳市检察院的抗诉并不成立,因为他已经在证监局、经侦冻结他的账户前作了退赃准备,而且在每个阶段都作出了退赃请求。但由于缺乏退赃的条件,导致没有退赃成功。他解释说,深圳证监局当时没有适合退赃的途径,而公安局经侦也同样,因而他没有办法退,直到最后公安部门将其账户冻结。
一审判决书显示,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