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消费者彭某于2014年7月1日通过电话购物的方式向海螺沟某珠宝店以6400元的价格购买了蜜蜡制品手串一条,玉石三件,收到货物后不满意。消费者彭某于7月4日通过电话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要求退货,经多次沟通无效,遂于2014年7月21日向海螺沟消委会提出调解请求。
经查证,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商品交易事实属实,且经营者违反了新《消法》所规定的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经海螺沟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通过快递方式退还所购货物,经营者确认收货后通过银行转账全额退掉货款共计6400元。
该案例为海螺沟消委会在新消法实施以来第一例消费者通过电话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条款增设了经营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法定义务。因此,海螺沟消委会支持消费者的诉求。